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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批准了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德堡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下稱“憲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批准了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簽署的《關於修改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德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下稱“憲章2003年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再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准了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簽署的《關於修改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德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下稱“憲章2006年議定書”);
上述憲章、憲章2003年議定書及憲章2006年議定書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及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憲章及其2003年和2006年議定書的中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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