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夢花園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0/2016。

「夢花園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夢花園音樂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Dreams Garden Music Culture Association”。中文簡稱“夢花園”,英文簡稱“Dreams Garden”。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協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夢花園音樂文化協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推廣,發展及研究澳門原創音樂。

第三條——1. 本社團成立宗旨主要目的是為澳門原創音樂文化健康發展為主要目標,本會是由澳門音樂創作人及有意推廣澳門音樂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藝術團,以實踐及互動交流形式,促進原創音樂有多元化的展示。在堅持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下,聯合澳門音樂界各方面力量,堅持雙向服務,促進澳門整體音樂的事業發展,豐富其精神生活,激發藝術對生活的真正意義,並從藝術中宣傳良好而正確的社會訊息、提高個人文化和生活素質,提升澳門的文化形象及影響力,宣傳澳門本土文化特色,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擴大國際國內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提高社會及經濟效益,為促使我澳多元化產業的轉營及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會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音樂產物。

第四條——會址通訊處:

澳門黑沙環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三座四樓M。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工作範圍:

(一)積極推廣與展示澳門本地原創音樂,開展原創知識與技術層面和管理人才等培訓,不斷提高澳門音樂發展的質素;

(二)積極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本地音樂作品進而推擴、提高音樂人知識與技術層面等方面上的經驗及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收集、編輯、出版行業等市場上資訊、有利市場健康發展的動向。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吸納個人或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是對澳門兒童文化藝術發展及推廣有深厚興趣或從事相關創作及研究的人士或團體並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有以下兩種會員:

(一)普通會員:由一名會員介紹而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普通會員;

(二)名譽會員:普通會員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通過,成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提出各項活動建議;

(四)優先取得資訊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情況嚴重者經本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

機關

第十二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五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錄之處,將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或根據《民法典》內相關法例處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孩子計劃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9/2016。

「孩子計劃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孩子計劃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Kids project Culture Association”。中文簡稱“孩子計劃”,英文簡稱“Kids project”。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協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孩子計劃文化協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推廣,發展及研究澳門兒童藝術原創文化。

第三條——本社團成立宗旨主要目的是為通過兒童文化藝術與本土藝術創作的結合並舉辦交流活動,培養他們從小接觸及參與本土藝術活動,建立正向的本土藝術氛圍,確立藝術與社會之間互相影響的關係,培養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以及對國家、澳門未來發展的使命感,促進兒童文化藝術結合本土原創事業的繁榮,創造及傳承屬於本土藝術風氣的新氣象。

第四條——會址通訊處

澳門黑沙環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三座4樓M室。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工作範圍:

(一)積極推廣及展示澳門兒童藝術原創文化,開展原創知識與技術層面和管理人才等培訓,不斷提高澳門兒童藝術原創文化發展的質素;

(二)積極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有關澳門兒童藝術原創作品進而推擴、提高相識人員知識與技術層面等方面上的經驗及交流,推動藝術多元化合作與技術進步,收集、編輯等資訊、有利此文化健康發展的動向。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吸納個人或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是對澳門兒童文化藝術發展及推廣有深厚興趣或從事相關創作及研究的人士或團體並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有以下兩種會員:

(一)普通會員:由一名會員介紹而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普通會員。

(二)名譽會員:普通會員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通過,成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提出各項活動建議;

(四)優先取得資訊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情況嚴重者經本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

機關

第十二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五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錄之處,將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或根據《民法典》內相關法例處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健寧藝術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2/2016。

澳門健寧藝術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定名為“澳門健寧藝術團”。

英文“Kin Neng Art Community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龍運閣五座GF樓AO室。

第三條——宗旨:本團是一非牟利組織,熱衷推廣歌唱和舞蹈藝術,以人為本,服務澳門大眾社群,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團結廣大對歌唱和舞蹈愛好者,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及友誼。

第二章

經費

第四條——經濟收入:本團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團員繳交的團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及捐贈。

第三章

團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法居民,承認本團章程及履行入團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團手續後可成團員。

第六條——團員的權利及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團舉辦福利及表演活動,團員必須遵守團章和執行決議。

(2)按時繳納團費,積極參與並促進本團各項活動及工作。

(3)任何團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團名義參加其他任何組織的活動及發表有損害本團聲譽的言論。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團員大會為本團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負責制定修改團章;選舉團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團務方針。

第八條——團長

(1)本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一名,由團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2)團長的職能主要是主持團員大會,在外事務活動時是本團代表。

第九條——團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團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式通知全體團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團執行機構,由團員大會選出九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團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財務及康樂共九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團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查核本團之財務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榮譽職銜:

(1)理事會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團的名譽團長,名譽顧問等職銜。

(2)對本團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團長,理事及監事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團章程或損害本團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團籍。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團員大會出席團員四分三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團員四分三贊成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高校中山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4/2016。

澳門高校中山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校中山學生聯合會」,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Chong San College Student in Macao」,簡稱「FCSM」,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註冊地址為:沙梨頭海邊街廣興大廈後座3樓I。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學生組織。

第四條

宗旨及存續

一、本著民主自治精神,在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為在本澳高校學習之中山學生提供協助;

二、促進同學、同鄉及會員對中山家鄉的認識,推動同學的團結精神及增強對中山家鄉之歸屬感,有志於推動中山(香山)文化之發展和傳承;

三、弘揚國父孫中山之思想,弘揚孫中山先生之三民主義,發揚孫中山先生之博愛精神;

四、為同學提供福利,保障同學應有的權益;致力推動澳門學生與中山學生之交流互動;

五、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六、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中山(不論中山籍或祖籍中山)學生,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均可依章程申請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凡在本澳高等院校完成所有學業(已畢業)之有效會員,自動轉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繼續享有會員權利,但不包括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本會可邀請知名人士、榮譽會員為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於下列任一情況下會員將喪失其資格: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恢復有關會員之會籍,惟會員補交所欠會費且有充分理由,經理事會核准,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可恢復其會籍;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決議,甚至做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核准,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第七條

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四)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相互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管。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本會之存續;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不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贊成通過或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又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大會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三、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召開及作出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議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押後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召開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五、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六、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通過;

七、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許可權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並在必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政預算(必要時可提追加預算特別動議)以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六)審批入會申請;制定會員之會費;

(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八)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二)、(三)款之處分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至少由五名成員(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及監事各一名)組成且為單數;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由監事長帶領,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章

財政及經費

第十七條

財政運作原則

一、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二、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八條

財政來源及支出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權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

章程之修訂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現行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鶴山青年會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Hok Sa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5/2016。

澳門鶴山青年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鶴山青年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Hok San de Macau”;

英文名為:“Hok San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廣泛聯絡居澳鶴山籍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引導青年積極參與同鄉會的活動,使同鄉會能薪火相傳;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約翰神父街17號2樓F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的會員年齡介乎18-45歲之間的居澳鶴山籍澳門居民,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恪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交代說明。

第六條——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四)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提名,上報澳門鶴山同鄉會審議產生。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選舉該屆之領導成員,上報澳門鶴山同鄉會審議產生。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上報澳門鶴山同鄉會審議產生。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研究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每年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不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三名,總人數為單數,上報澳門鶴山同鄉會審議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設立本會專門帳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財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財務報告;並接受監事會及同鄉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推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上報澳門鶴山同鄉會審議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因此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由會員繳交固定會費;

二)由同鄉會之常務基金撥備;

三)由政府,社會和團體的資助及捐贈;

四)由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集。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民法典》第161條(召集之方式)規定“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護老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護老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護老者協會”;中文簡稱為“護老者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idadores dos idoso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Car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喇士街(筷子基南街)綠楊花園第一座地下。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社團,旨在促進護老者之間的經驗分享及交流,發揮互助合作精神,紓緩護老者的照顧壓力;於社區內推行社區教育,加強社會各界關注護老者的需求,肯定護老者照顧長者的貢獻,使之能繼續發揮所長,從而促進社區和諧。

第五條——本會會員不收取會費。經費可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年齡在18歲以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並獲本會理事長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連續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八條——本會會員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九條——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監事會、理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各若干名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是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部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部長及部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各部之成員除可由理事擔任外,可邀請熱心人士擔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必須為奇數。監事會主要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監事會之任期為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七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須為出席人數過3/4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州十邑社團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福州十邑社團總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州十邑社團總會”,中文簡稱為“福邑總”,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Fuzhou Shi Yi Associations”,英文簡稱為“GAMFSY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愛家鄉;加強同鄉團結,協調同鄉關係,促進學習進步,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鄉正當權益;大力開展澳閩乃至兩岸間的文化交流和經濟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第三條──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11樓G。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以福州十邑地區、籍貫之人士所組成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註冊之社團,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入會需經本會屬下會員推薦,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社團證明書副本,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團體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作出批評;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4.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會員須依時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4. 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言論及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成員必須為福州十邑地區、籍貫之人士,由屬下社團委派若干名代表組成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會務工作;

2. 各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全面領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代行職務;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重要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罷免會長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成員必須為福州十邑地區、籍貫之人士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具體會務,主持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

2.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及處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今後工作安排。

第十條──監事會成員必須為福州十邑地區、籍貫之人士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若有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四章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和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其目標上。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壹羿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壹羿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壹羿文娛體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do Melhor Atirador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倡大眾積極參與有益心身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7號德園大廈地下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柱文化慈善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天柱文化慈善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柱文化慈善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天柱慈善”,英文名稱為“Tianzhu Macao Cultural Char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TMCC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開展慈善活動,舉辦慈善事業,促進社會和諧與精神文明進步。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玉蘭苑14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注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按時繳納會費;

3、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研究工作。

四、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五、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本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開展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本會的公益目的,保障本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名單。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本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七、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承擔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會財產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八、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制定、修改章程的草案;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本會的分立、合作或解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十、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一、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一人;監事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本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三、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團體、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四、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財產的使用根據捐贈協議而約定,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途捐贈目的。

五、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難、資助教育、扶孤助殘、救濟病苦等各類慈善用途。

六、本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一次性涉及資金超過50萬元的資助專案或投資活動。

七、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資金餘額的8%。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八、本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九、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時,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十、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十一、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十二、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十三、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會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會計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十四、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十五、本會按照《本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十六、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一、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或解散。

二、本會解散,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三、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組織捐贈給予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宇宙之猩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宇宙之猩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宇宙之猩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宇宙之猩”;

葡文名稱為“ Clube Desportivo Gorila do Universo”,葡文簡稱為“Gorila do Universo ”;

英文名稱為“Gorilla of the Universe Sports Club ”,英文簡稱為“Gorilla of the Universe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376號威龍花園第2座5樓Y。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理事、顧問。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有需要,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長召集及會長主持。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臨時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社會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之消滅:

(1)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條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本會結算人。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意工業合作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創意工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創意工業合作社,英文名稱為Creative Industries Cooperative(以下簡稱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沙梨頭海邊街祐強工業大廈3樓。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1. 加強澳門藝術家及創意工作者跨界別的互助與聯繫,交換經驗及合作。

2. 提供會員各種發揮機會和展覽活動。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本會會員以在澳工作的藝術家及創意工作者為主體。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3.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可邀請與文化相關,具藝術成就或知名度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3. 個人或法人贊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Semente — 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as Criança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9 de Fevereiro de 2016, no Maço n.º 2016/ASS/M1, sob o n.º 58,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Semente — 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as Crianças»,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SADC», em chinês, “種子兒童發展協會”, em abreviatura “種發會” e em inglês, «Seed — Childre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Artigo 2.º

Objectivos

1.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a)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e a educação não-formal para as crianças em Macau;

b) Aumentar a consciencialização da Educação não-formal nas crianças;

c) Promover hábitos de Nutrição nas crianças;

d) Proporcionar ajuda e suporte a crianças desfavorecidas (órfãos);

e) Promover o conceito «Learning by doing» na aprendizagem das crianças;

f) Criar ligaçõe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que promovam a Educação não-formal em Macau;

g) Estabelecer parcerias e sinergias com associaçõe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que partilhem dos mesmos objectivos;

h) Ajudar crianças desfavorecidas no seu desenvolvimento e crescimento;

i) Cooperar com escolas e comunidades locais para aumentar o impacto da Educação não-formal em Macau;

j) Proporcionar uma variedade de cursos programas educacionais terapias e tratamentos que vão de encontro às necessidades individuais das crianças de Macau, baseados em padrões internacionais;

k) Criar uma plataforma online de partilha de ideias e conceitos, para um melhor apoio ao desenvolvimento e crescimento de órfãos, entre várias associações e organizações internacionais;

l) Organizar eventos, exposições e convenções que promovam a aprendizagem e adopção de novos conceitos educacionais em Macau;

m) Representar Macau em convenções internacionais relacionados com Educação e Nutrição;

n) Angariar fundos para a concretização dos nossos objectivos;

o) Procurar apoios, quer do sector público quer do sector privado, que permitam cumprir os seus fins.

2.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seus regulamentos internos.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o Beco da Baía n.º 1, Jardim Hoi Wan, r/c, Loja AO, Taipa.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e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9 de Fevereiro de 2016.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澳門)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簡稱為“金科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Indústria Tecnico-Financeira da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Fintech Industrie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致力於促進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推動澳門於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特別是葡語國家的金融科技產業的合作。

2)作為服務於澳門的智庫機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緊密合作,組織國際化的研究團隊,為澳門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戰略決策、資源配置優化、產業結構調整、新興產業佈局、相關政策配套、人力資源組織等領域的相關問題提供研究報告,提出方案的實施意見和建議。

3)本會將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4)本會將在適當的時候發起一項為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服務的產業基金,並設置基金管理機構,其運作以內部規章訂定,以支持相關研究以及對新產業的扶植。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3樓2301-2302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四、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團體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及法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 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開並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之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八、修改章程、解散本會及處理本會財產,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由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不超過五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三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江門市蓬江區荷塘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3/2016。

澳門江門市蓬江區荷塘同鄉聯誼會

修改章程

1. 第一章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荷塘同鄉會"。

2. 第三章第九條,(1)維持不變;(2)維持不變;(3)維持不變;(4)維持不變;(5)維持不變;(6)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3. 第五章第十六條──本會之會章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樂駿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Lok Ch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1/2016。

樂駿體育會修改章程部分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人數必須為奇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組成、職責及權限

11.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總人數不得少於五名,且必須為奇數;

11.2 維持不變;

11.3 維持不變;

11.4 維持不變;

11.5 維持不變;

11.6 維持不變;

11.7 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組成、職責和權限

12.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一名及若干名監事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總人數不得少於五名,且必須為奇數;

12.2 維持不變;

12.3 維持不變;

12.4 維持不變;

12.5 維持不變;

12.6 維持不變。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Apelido Lau do Veng Fok To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劉族永福堂宗親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劉族永福堂宗親會”,中文簡稱為“劉永福堂”,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Apelido Lau do Veng Fok Tong de Macau”,拼音稱為“Ou Man Lau Chok Veng Fok Tong Chong Chan Vui”。

第二條——宗旨:本會以聯絡宗親感情及團結互助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澳門工匠里2號花王堂大廈一樓A。

第四條——會員資格批准:凡屬劉俊始祖子孫,不論性別,必須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須經本會調查合格,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組織: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會成員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監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六條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計劃發展及處理會務。

(3)召集會員大會。

第七條——監事會職權:

(1)稽核財政收支。

(2)監督理事會議決事項。

第八條——任期: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以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得議一切會務興革事項,並選舉會長,理監事會成員。閉會期內,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如修改章程內容,須獲出席會員人數要3/4會員通過。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要全體會員3/4通過。

第十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建議會務興革事宜權。

(3)得享受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業。(須入會足滿三個月後方得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服從本會之決議案。

(2)遵守本會規章。

(3)繳納年費。

(4)凡本會舉辦之公益事務均須盡力參與。

第十二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需提前8天以掛號信通知或以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須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如有需要可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會費:凡本會會員,每年須交年費伍拾元。

第十四條——福利事業:

(1)每年會慶聯歡聚餐,同時舉行敬老宴會。

(2)每年分春秋二祭。

(3)每學年派發劉氏會員子女獎學金一次。

(4)會員如遇身故,撥送帛金。

第十五條——入會手續:凡持有澳門身份證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時,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最近半身正面一寸照片兩張,並繳納年費。

第十六條——附則:

(1)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永遠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

(2)凡停繳年費,經本會派員通知,如在一個月內,仍不清繳,則取消享有本會之一切權利。

(3)會員若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破壞本會團結,被理監事會研究,可開除其會籍。

(4)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5)本會章由公曆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休閒農業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5項:

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B、C座。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乒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乒乓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澳門乒乓總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Ping-P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Table Tennis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擴大澳門乒乓球界之團結,發展乒乓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97號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已立案之乒乓球團體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局登錄,有本會一會員單位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一切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本會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退出本會時須函本會備案,否則仍須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情事,不服從本會決議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上列第八條之情事時,本會理事會有權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各會員之代表組成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會員大會職權: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政策;

4.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之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競賽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裁判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培訓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總務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發展部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上訴委員會職權為——處理不服理事會或其他上訴案兼具判決書。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為:

1. 審核本會之賬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本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各部門之委員;上訴委員會之委員;監事會之委員均在會員代表大會,以統一格式之表格,由會員提出競選人士之全部名單投票選出。

第十五條——所有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推進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視工作再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及列具理由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特別事情,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條——本會各種會議,均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廿一條——會員在入會時須繳納入會費叁佰元(如註銷會籍,概不發還)以後每年繳納會費六十元。

第廿二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廿四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廿五條——如解散本會,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廿六條——本會章程於2015年會員大會通過施行,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comomo — Macau

Pelo presente, e ao abrigo do disposto no artigo 157.º do Código Civil, Rui Miguel Rebelo Leã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ocomomo — Macau, em chinês 澳門現代建築學會 e, em inglês, Docomomo Macau Association ou, abreviadamente, Docomomo — Macau, constituída em 25 de Abril de 2013 e registada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sob o n.º 5819, 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a folhas 2 a 3V no maço n.º 1/2016/ASS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arquivados nos termos d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e certifica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publicados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19, II Série, em 8 de Maio de 2013, em virtude d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e 27 de Abril de 2015.

Mais alteraram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nomeadamente os artigos quinto (parágrafo terceiro) e décimo primeiro (parágrafo terceiro), que passam doravante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5.º

Associados

(...)

3. O Associado passa a ter direito de voto após a sua admissão nessa qualidade, podendo eleger e ser eleito como membr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Direcção ou do Conselho Fiscal.

(...)

Artigo 11.º

Reuniões, convocatórias e quórum deliberativo

(...)

3. A convocatóri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efectuada por carta registada com a antecedência de 15 dias.

(...)»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Fever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愛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愛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協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愛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ilarmón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hilharmonic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協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慕拉士大馬路217-225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期15樓F座。

第二條——協會無存續期之限制。

第三條——協會為非牟利及非政治團體,宗旨是培育年青人的音樂素養、推廣音樂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申請人遞交入會申請表後,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新會員入會滿一年才可享有第五條第一款所述的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推薦新人入會;及

三、參與協會推廣的各項活動,並享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賦予的任何其他福利。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其他守則;

二、服從協會架構的決議;

三、對協會的聲譽和發展作出貢獻;

四、交納應付的費用。

第七條——一、倘會員違反協會在本規章及守則內訂立的義務,將會按照違章的輕重受到以下處分:

a)警告;

b)書面申斥;

c)暫時中止會藉;

d)開除會籍。

二、上款a)和b)項規定的處分是由理事會執行,而c)和d)項的處分則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執行。

三、除警告外,在沒有預先聽取假定的違規者意見前,不得執行任何其他一種處分。

第三章

協會架構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具完全享受會員權利之會員組成,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目的為審查過去一年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選舉協會架構成員是在常年大會中舉行。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一、理事會成員人數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必須包含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財政,由理事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選舉方式依據上款進行。

第四章

協會經費收入

第十條——協會經費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個人捐贈及社會捐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總辦事處: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4樓

公司資本:$10,000,000

澳門商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146

股東常會

召集書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一五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一五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3. 選舉2016/2018年度公司股東大會主席及秘書,董事會及監事會新成員。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日起,有關條文所規定的資訊材料已置於公司總辦事處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資訊材料主要指帳目文件及董事會遞交的建議。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股東大會主席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