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歐陽國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續期六個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趙敏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七十名之海關一等關員/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 02101 | — | 李晴峰 |
" | 07060 | — | 黃惠玲 |
" | 02060 | — | 王小燕 |
" | 07080 | — | 李芷玲 |
" | 34060 | — | 梁秀薇 |
" | 05101 | — | 謝宇 |
" | 01971 | — | 李志良 |
" | 14100 | — | 容玉華 |
" | 22061 | — | 徐震宇 |
一等關員編號 | 03951 | — | 霍偉雄 |
關員編號 | 25981 | — | 莫雷鷹 |
" | 66061 | — | 林華健 |
" | 12061 | — | 李健鵬 |
" | 40060 | — | 杜健寧 |
" | 04061 | — | 沙玉寶 |
" | 11061 | — | 關兆鵬 |
" | 36060 | — | 劉俊娜 |
" | 48060 | — | 郭麗欣 |
" | 35061 | — | 劉啓昇 |
" | 46061 | — | 孫立堅 |
" | 16061 | — | 許浩賢 |
" | 09080 | — | 蔡淑儀 |
" | 57061 | — | 賀航天 |
" | 54061 | — | 楊洋 |
" | 37971 | — | 李啟恩 |
" | 41981 | — | 余祥 |
" | 15081 | — | 原勁偉 |
一等關員編號 | 15951 | — | 陳國權 |
" | 41921 | — | 白志敏 |
關員編號 | 53991 | — | 趙汝銳 |
" | 48971 | — | 李海明 |
一等關員編號 | 35930 | — | 余惠姬 |
關員編號 | 56981 | — | 鄧俊偉 |
一等關員編號 | 49941 | — | 鄭業能 |
關員編號 | 40961 | — | 英偉鏘 |
" | 40971 | — | 陳健軍 |
一等關員編號 | 52931 | — | 李偉平 |
關員編號 | 28981 | — | 梁建康 |
" | 60061 | — | 鄧博文 |
" | 37991 | — | 曾炳偉 |
" | 38971 | — | 黃宇鋒 |
" | 27971 | — | 林健國 |
" | 77061 | — | 溫永輝 |
一等關員編號 | 75931 | — | 鄭志康 |
關員編號 | 28991 | — | 林華新 |
" | 22081 | — | 盧澤麟 |
一等關員編號 | 40901 | — | 李志鴻 |
關員編號 | 66991 | — | 郭志堅 |
" | 20081 | — | 張文洲 |
一等關員編號 | 85911 | — | 孔耀祥 |
關員編號 | 55981 | — | 梁景賢 |
一等關員編號 | 64911 | — | 林偉明 |
" | 68930 | — | 何玉明 |
" | 48921 | — | 李靠陽 |
" | 79911 | — | 蔣忠林 |
" | 19901 | — | 黎奇 |
" | 45931 | — | 林狄山 |
" | 76920 | — | 林寶玉 |
" | 73931 | — | 陸弟啤 |
" | 41901 | — | 黃志忠 |
" | 25941 | — | 譚康瑞 |
" | 57921 | — | 談柏強 |
關員編號 | 10960 | — | 陳雪華 |
一等關員編號 | 87941 | — | 溫玉良 |
" | 120941 | — | 梁志堅 |
關員編號 | 14971 | — | 蘇惠勝 |
一等關員編號 | 101921 | — | Rui dos Santos Iu |
" | 25901 | — | 馮志顯 |
" | 66930 | — | 蔣美蘭 |
" | 74921 | — | 劉灼怡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二名之海關機械專業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機械專業關員編號 | 13105 | — | 鍾文耀 |
" | 61995 | — | 阮衛山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洪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耀基,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曾慧心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劉潤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鍾妙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余詠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孔志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7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蔣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素貞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欣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淑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汪敏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嘉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潔茹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建業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悅明及黃錦全,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梁堅霞,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鄧少芳及陳錦研,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詠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梁桂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玉儀,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焯傑及李國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林培源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容家團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輔導/監管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善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詠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梁淑琪及梁少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許鳳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義鋒及古俊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登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敏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蔡欣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合女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鍾惠平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陸麗儀及楊敏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冼志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鄧菀蕾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淑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淑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716頁之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批示摘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辦公室代主 陳玉蓮……”
應改為:“……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鄭信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0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李煜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0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鄧達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2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長黎潔英之鰥夫鄧華樂及子女鄧俊軒及鄧凱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42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六職階消防區長李啓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郵政局副局長之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鎮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監督梁慶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1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曾國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3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甘羅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3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副督察狄文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2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體育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杜耀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7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六職階關務督察馬佐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1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何錦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1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陳文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4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劉成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卓炳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陳自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林有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振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3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余國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1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李北明,供款人編號60497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立法會顧問Inês Filipa Lopes Marques Pires Marinho,供款人編號61224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朱麗娟,供款人編號61574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唐華均,供款人編號60384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毛桂元,供款人編號60629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李麗娟,供款人編號60111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Ana Teresa Ricardo Prates Lopes Monteiro de Albuquerque,供款人編號60548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劉凱婷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朱璧麗——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黎莉娜,第一職階一等督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保宜,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
黃美霞,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Teresa Leitão Catalão Mousinho,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譚漢強、麥偉樑、林健璋、杜金玲、盧麥慧玲、黃碧琪,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陸志傑,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周添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陳展鵬、談智仁、周連安,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劉翠萍、何錦燊、林錦霞,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超俊、吳漢英,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謝炳來,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林作興,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龎雪霏,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陳美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ria Teresa Leitão Catalão Mousinh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8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陸志傑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失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Horácio Augusto de Souz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之50%,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麥宛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之50%,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寶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秉勳為本局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趙不還為本局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黃兆嵐,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一日、十二月九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慶麟、程頴及崔家盛,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陳嘉賢、關偉如、何禮堯、何家豪及鄧子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陳麗珊及林啓華,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徐一燕,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劉嘉麗、莫麗容、何佩姿、張美順、鄺美霞、黃冠瑜及黃玉笑,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林麗媚及吳慧儀,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本局與蕭佩英、高美珊、林慧儀及李敏恩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16/2016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95881區啟強,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17/2016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92961劉文清,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18/2016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24961張卓鑫,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19/2016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971林永健,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20/2016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2981譚國強,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15091劉偉傑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許錦寧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起,更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鄭子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樹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二-D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行動支援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蘇淑芹,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歐舜賢第C-041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君璵、黎佩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828、E-212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郭宇政——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19。
徐孜——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49。
劉景峰——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59。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黃,郁能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7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超凡藥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8-B號粵華花園B座地下及閣仔。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石慧貞——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社會工作部負責人,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凱欣、梁美寶——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581、E-2582。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林綺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黃永雄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永興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23號廣福祥花園地下連閣仔AJ舖。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柱照投資(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0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柱照投資(澳門)有限公司”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17號中紡工業大廈第二座12樓A座A室及B室。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陸穎剛——應其要求,中止第D-0166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黃穎衡第E-1891號、陳欣琪第E-2007號、向浩明第E-229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關劍銘——應其要求,中止第T-028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馮小翠——應其要求,中止第T-0295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方瑜——應其要求,取消第W-039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艷玲——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560。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杜志豪,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家媛及潘嘉玲,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林建明及藍麗,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七條、第九條,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慧思擔任本局澳門文化中心主任,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蕭詠儀及梁君傑,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及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洪強,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鄧美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尹兆鴻,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三月十二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彥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邵燕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程衛東——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許耀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王綺珊,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潘翠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崔健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國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美霞及黃雪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姚立德,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林嘉明,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葉金松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志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張澤偉及吳志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杜耀星,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Fernanda Botelho de Brito da Costa,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戴祖義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607名的應考人陳榕榕,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庭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立,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葉江福及陳良發,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繪圖員及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第二位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起,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楊學榮、湯平及周妙英,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榮鋒及蘇藝明,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偉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
李輝明、梁建邦及廖遠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陳連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丁思源因長期絕對沒有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而被強制退休,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偉川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航行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個人勞動合同人員轉為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Helena Mota Vale da Conceição,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劉蘭華及梁曉梅,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李廣亮及黃錦雄,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歐健彬、陳葉花、周啓棠、何韜及韋德貴,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黃曉萊、陳偉菁、郭曉晴、潘漢琪及孫子倫,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李小曦、杜偉雄、黃志佳及胡錦和,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梁小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謝振球、鄭漢豪、劉浩宏、潘亦廣及黃桂明,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余汶英及萬之菱,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陳麗華、陳淑婷、陳德彬、楊俊榮、梁逸豪及黃嘉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偉業、楊小藝、楊汝威、林嘉偉、李錦就、梁偉棋及黃浩文,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穎汶、何志榮、何雪欣、葉詠雯、江淑芳、李慧嫻、萬錦圖、蕭兆霞、黃家俊及黃慧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Francisco Pedro da Rosa及盧新華,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Armando Correia de Lemos、陳政建、陳子駿、鄭素環、馮兆鈞、何德強、容惠貞、關詠心、郭鎮邦、劉嘉茵、李鵬飛、梁綺華、梁穎欣、羅浩暉、盧國權、麥婉筠、吳偉倫、施少勳及余綺君,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施贊禮、潘錦成及岑寶雲,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陳德健、馮詩婉、賀啓智、許永欣、Isabela Thumma Osório、黎俊明、龔善美、李穎紅、梁啓釗、呂嘉輝、蘇淑芬、譚凱欣、鄧思亮及杜偉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張迪奇、Doroteia Vong Lemos、林俊賢、李顯欣、Patricia Dias Teixeira Choi及蘇潔瑩,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陳逸雯、陳嘉欣、陳健富、周芷珊、庄怡、莊文良、鍾效仁、何嘉儀、何淑軍、郭淑英、林凱茵、林鑫、劉鎮邦、呂健欣、吳翠婷、吳家駒、柯于婕、鄧永雄、余志軒、黃河清及黃玉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陳昊、陳燕菁、程旭傑、鍾雪敏、葉章偉、葉穎欣、林全文、李達禧、梁嘉欣及黃文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陳顯崇、徐敏敏、翁義梅、葉頴昕、龔浩賢、黎淑賢、劉健德、李俊健、廖浩倫、蕭文保、蕭少莊、胡智強、黃焯愉及黃慧茵,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
吳海文,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張安坤及高錦雄,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林嘉明,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郭劍波、李垚、梁鵬翀、譚嘉豪及黃耀權,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
鄧志傳,電工範疇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
陳家洛、陳華仔、鍾勝強、鄺偉秉及李國杰,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鄭松年、洪文獎、林明新、梁家輝、梁韋洛及黃子健,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施力行、陳啓成、趙崇威、鍾松仁、霍浚華、馮健樑、楊文杰、郭兆章、黎益民、林明心、李鎮金、李志立、梁建達、梁漫前、盧志威、羅建明、羅崇明、鮑祐麟、岑偉德、談栢軒、譚偉新及黃俊傑,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陳學明、陳業興、蔣詠傑、馮建偉、殷運輝、簡健龍、林偉清、羅永傑、彭家俊、周應基及黃偉倫,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
歐陽堅柱、陳賢堂、陳家豪、陳建華、陳國耀、蔡承昌、蔡思銘、霍寶權、方家偉、游壹、古振南、郭永業、林啓豪、劉振驅、留興隆、李振豪、李嘉輝、李偉麒、梁軒愉、梁凌杰、盧家華、盧國邦、劉百強、蘇耀杰、蘇詠漢、鄧劍波、田文豹、溫滿康及葉漢川,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70點;
黃世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陳伯強、卓儉波及莫巨楊,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
鄭錦棠及顏羨賢,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張利雄及何偉生,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陳倩香、管燕娥、吳少武及杜耀榮,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陳潤添、陳秀雯、鍾結興、葉婉雯、李旨宏、凌明峰、莫飛健、吳志恆、吳志偉及蕭澤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何詠基及羅麗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馮黃婉志、許定喜、李艷芬、廖歡媚及鄧智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管燕娥的請求,在郵政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郵差馬健仔、郭家榮、李家豪、王偉,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梁家榮、梁君澤、吳志鴻、李卓樺、李劍文、湯勁翔、陳潤源、余祖亮——本局第一職階郵差,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等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林再興——本局第一職階郵差,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等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衍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機電/電機/電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蔡偉斌,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馮俊業、梁燕輝、容智龍,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秀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邱家良及陳玉霞,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馬立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關美娟及孫玉山,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辦公室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Ada Suleica Araújo Sousa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Irene Wong Martins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Pedro Afonso Fong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李朝霞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李星儒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司徒志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李健坤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吳詠妍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黃文姿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Débora Gonçalves Chang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陳炳權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譚永昌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湯鳳琼 | 勤雜人員 | 7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辦公室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煒浩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沈榮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許震邦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鍾少燕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吳洪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劉覺威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李華歡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李偉平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吳家欣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杜陽陽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黃文靜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黃若洲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王國慶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關家傑 | 特級技術員 | 2 |
吳憶貞 | 首席技術員 | 2 |
陸雅琪 | 一等技術員 | 2 |
蕭藹華 | 一等技術員 | 2 |
冼嘉欣 | 一等技術員 | 1 |
黃素妍 | 一等技術員 | 1 |
文顯彬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劉君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區敏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陳傑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陳念嫦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李春麗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美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陳國興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陳威祥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范嘉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袁明傑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譚炎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黃耀漢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禤麗萍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李榮 | 重型車輛司機 | 7 |
莫家泰 | 重型車輛司機 | 3 |
陳錦明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陸文海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陳淑婉 | 勤雜人員 | 3 |
何德煥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詠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美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憶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蕭藹華及陸雅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耀漢——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點。
李健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素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譚卓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三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梁金美,其個人勞動合同修改為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燊堯為本局電信技術及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秉勳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李思健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2 | 吳新宇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3 | 麥德添 | 特級技術員 | 2 |
4 | 鍾健文 | 首席技術員 | 1 |
5 | 何嘉偉 | 首席技術員 | 1 |
6 | 鄭潤財 | 一等技術員 | 1 |
7 | 蘇雪萍 | 一等技術員 | 1 |
8 | 謝超容 | 一等技術員 | 1 |
9 | 黃麗娟 | 一等技術員 | 1 |
10 | 李皓欣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1 | 鄺若雯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12 | 羅美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13 | 羅顏枝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14 | 盧詠賢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15 | 葉挺峯 | 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16 | 鄧華鋒 | 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17 | 潘永康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梁迪欣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2 | 陳志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3 | 陳金成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4 | 周碧姬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5 | 鄭智仁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6 | 馮佰堅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7 | 王姍姍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8 | 陳欽健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9 | 陳國輝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0 | 楊富榮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1 | 黎翠姿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2 | 梁潔英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3 | 鄧啓霖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4 | 謝雯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5 | 譚潔貞 | 特級技術員 | 1 |
16 | 任志榮 | 首席技術員 | 1 |
17 | 梁佩儀 | 首席技術員 | 1 |
18 | 莫美蓮 | 首席技術員 | 1 |
19 | 張小彥 | 一等技術員 | 1 |
20 | 容婉華 | 一等技術員 | 1 |
21 | 吳凱兒 | 一等技術員 | 1 |
22 | 陳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23 | 馮惠菁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24 | 唐金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5 | 黎嘉雯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6 | 鄭榮坤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27 | 張家堅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28 | 李振宜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29 | 何文耀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30 | 何炳華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31 | 黎炳權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32 | 曹錦祥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33 | 阮劍星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陳德銘,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朱深智,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原家欣,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容婉華,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起終止在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鄧偉光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宇珍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健波,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李嘉儀,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黃俊華,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陳嘉祺,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李建宏,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鄒孝秋、趙善烽、顏清艾、陳賢永、梁勤威及鍾世傑,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50點;
潘小華、葉綺雯及羅苑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Gomes, Antonio dos Reis,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 Carlos,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惜宗,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羅杰凱、陳耀輝及馮佩華,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毛光海,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瑜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鄺兆風、黃偉雅、曾祥軒及唐漢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翠儀及蕭廣正,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毛燕斌及伍綺紅,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鄧勵芳、陸浩威、林健基、鄭國謀、司徒偉明、霍淑琼、何振濤、陳嘉俊、梁喜欣、梁志敏、莫秀珍、吳國祥及蘇雪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鄺兆基、梁鉅笙、陳耀強、鄭麗莎、馬麗平、麥劍輝及伍錦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陳璧安、袁智偉、伍恩琳及陳健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文正、阮潔玲、范嘉琪、梁潔儀、李漢邦、黎賢華、謝誓宏、黃家浩、容瑋婕、黃華欣及李欣,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樂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彭鑑森,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Saldanha, Stephen Vijay,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源秋華、薛金、林燕群、梁焯林、黃偉雄、馮業盛、甘俊傑、廖志斌、羅家明、莫文浩、梁淑女及李綺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梁佩環、梁美智、施松柏、麥豪傑、鄭麗瓊及李嘉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沈演強、張學寶、鍾志強、唐偉明及梁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羅家紹及王家樂,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黃明基、黃嘉恩、黃永誠、林旺、朱燕婷、符珊珊、李巧燕、梁健輝、盧潔儀及吳婷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林狄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陳文華、陳佩君、江約翰、許沛鏗、劉國輝、李淑美及王愛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汝林,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鄧景興,第三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何淑儀、古文聰、梁秀茵、盧寶菊、歐楊鑌、陳淑堅、余擎漢、梁嘉慧及梁妙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莊永成、李濟時、劉淑芬、陸婉敏、蔣玉華、何鳳華及羅詒芬,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榮基、張振奇、洪振昌、楊魯森、劉耀沛、梁天佑、羅榮輝、伍定洲及鄧文謙,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
馮坤智、劉勤遠、梁仲強及吳金楊,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劉漢傑及陳嘉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郭銘文、梁泳華、李達康、莫淑婷、陳肖碧、駱桂森、歐漢龍、陳翠珊、陳威霆、香基菊、楊淑芬、郭玉群、林立巧、梁智欣、梁建輝、梁國鉦、吳萬昌、布少華、鄧敬驄、陳志偉、鍾杏芬、梁體源、梁穎芝、薛慈添、丁偉光、陳宥縈、陳詩敏、蔣金珠、徐詩敏、鍾永幟、楊嘉偉、楊金宇、葉麗珍、姚煥展、高美佑、李佩儀、梁好妹、羅凱華、老雅詩、黃靜賓、胡少妍、李賢慧、梁曉彤、何玉梅、楊志豪、古詠珊、林麗芬、李素妹、梁婉欣、盧慧雅、倪劍鈴、黃嘉碧、龍慧芝、顏琼芳、陳凱珊、陳玉芳、周國琴、葉秀麗、關翠文、林楚嬋、李慧卿及鄧偉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婉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
黎志輝、李溢基、董日峰及曹裕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
何國燊及黃富強,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
陳沛霖、侯慧容、劉康慧、劉淑盈及蘇柳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趙宇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何亦宏、何國強、龔偉夫、林卓豪、劉偉德、柯國賢及蘇曉禹,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
Ng Yee, Filipe Jose及余妙菁,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劉秋伊、梁嫦娥及戴國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慧娟,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唐可茵、林桂英、丘怡、李偉漢、羅祖文、羅慧妍、呂靄婷、麥文慧、崔展鵬、李燕冰、林麗儀、黎湧、陳美燕及沈若望,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蕭麗華及羅苑珊,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鎮波及陳志強,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劉偉成、陳耀明、蔡曉新、黃健安及蕭煥昆,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蔡強、鄺寶泉及鄧麗英,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甘錦意、李金洪、梁國平、梁錫棠及林春龍,第六職階技術工人;
歐國全及鄭金梅,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何恩祥,第二職階技術工人;
李開枝,第九職階勤雜人員;
余錦財,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歐潤嫻、陳偉明、卓智明、林少強及李少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吳惠卿、陳福利及梁鳳英,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盧麗芳、陳健梅及吳容彩,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昭晉,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王媛媛、陳浩輝、梁祐達、周俊雄、劉雅康、羅伊暖及梁基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郭曉明及龍俊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林浩泰,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鮑欣欣,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Gregorio Pena Pires, Nuno Miguel,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張楚廷及阮佩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黃少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蔡智偉及麥嘉蕙,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龔偉添及盧志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黃俊華及胡朝陽,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陳雅嫻、楊嘉靜、鄺振濠、黃門旺、施遠鴻、王琪、江敏茹、梁慧施及彭文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秦振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馮家就、李桂賢及盧嘉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程文慶,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
葉錦波、關皓芝及司馬剛,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賢永、鄒孝秋、趙善烽、鍾世傑、梁耀標、梁勤威、麥警強及顏清艾,第二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
戴志雄、潘啓柏、陳秀艷、曾振鴻、卓鎰華、蔣麗華、何艷玲、何思衡、何如雅、許雅媛、龔妙詩、關婉雯、林煒任、李錦紅、李凌嘉、梁偉傑、盧天頤、羅詠詩、呂文杰、吳家寶、潘愷琳、Serro da Cunha Licínio, Luis、黃潤棠、黃顯添、黃勵敏、鄭敏杰、張海麟、馮亦倫、符旺、何家龍、何潔瑩、許天爵、林繼文、黃俊航、陳山、盧秋婷、袁希莉、陳美琪、張敏聰、曾健瑂、馬秀儀、黃鳳英、陳春瑩、關正業、李洛敏、呂灝堅及杜寶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鍾國民、楊樹根、梁樹榮、陸耀華、胡華興,第一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李建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梁振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
許偉成、黎照輝及廖治中,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
葉綺雯、潘小華及林楚君,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翠苑、張詠芷、莫彩桃、梁效財、勞志輝、余旨津、何佩玲、呂葉佩玲及徐保愛,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德文、陳偉釗、鄭德清、何進雄、鄺治山、梁鏡標、勞培基及譚偉強,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麥志興,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鄭建生、吳國鑽及黃月顏,第二職階技術工人;
林成海,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周少梅、卓譚月好、曾美霞、蘇艷霜、楊碧環、歐陽旺群、劉福豪、黃寶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鍾群珍,第一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立巧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美智及施松柏,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司馬剛,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林楚君,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基耀及黃華欣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曉明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家紹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鄭詩敏之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戴國權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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