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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二樓及四樓健康科學學院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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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