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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八)項及(十)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海關代表冼桓球;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張祖榮及吳愛華(後者為秘書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戴祖義(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六)經濟局代表蘇添平;
(七)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八)文化局代表吳衛鳴;
(九)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丁連星;
(十)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十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蘇朝暉。
* 請查閱: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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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陳致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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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余文峰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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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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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祖義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戴祖義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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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永權為體育局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體育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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