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公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壹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為填補本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程金鳳 |
83.6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督察 莫惠玲
委員:副關務督察 張玉冰
顧問高級技術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陳務芹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錦屏 |
83.3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督察 梁麗華
委員:副關務督察 雷瑞逢
二等技術員(海事及水務局) 吳慧敏
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32名檢察院司法文員參加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以填補主任書記員十五缺。
1. 期限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核准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條第四款的檢察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c)詳盡履歷(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語言能力等)。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投考人得豁免遞交上述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檢察長辦公室。
4. 職務內容
主任書記員主要從事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第七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主任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二“主管官職”所載的735點。
6. 甄選方式
主任書記員職程內的任用,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且不能參加有關培訓課程。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2)經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3)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5)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6)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8)第32/2009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增設一刑事法庭;
(9)第60/2009號行政命令——訂定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開始運作的日期;
(10)經第7/2008號法律修改之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11)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2)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13)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經第9/2004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5)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6)經二月二十三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17)經第9/2013號法律、第17/2009號法律、第2/2009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及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修改,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8)經第11/2009號法律、第6/2008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及第6/200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9)經第10/2015號法律及第2/2015號法律修改之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20)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21)經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之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社會保護制度;
(22)經第15/2012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第8/2001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4/2009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及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修訂,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23)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10章至第12章;
(24)經第4/2000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之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二編第六章至第八章;
(25)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6)第3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7)撰寫與職務相關的建議書及個案分析。
6.1.2 報考人在知識考試期間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考,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6.1.3 筆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通告內。
6.2 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6.2.1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6.2.2 如得分相同,則進行履歷審查以確定名次;審查履歷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a)學歷;
b)於原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
c)工作評核的得分;
d)補充職業培訓。
7. 完成培訓課程後學員之排位
學員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工作評核的得分較高;
b)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於原職程的年資較長;
d)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e)學歷較高;
f)期終試中文及葡文的語言知識成績較佳。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到檢察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等法律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檢察官 陳美芬
正選委員:檢察官 郭健雄
副主任 胡潔如
候補委員:顧問 萬曉宇
廳長 李凱旋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檢察長行使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檢察長辦公室運作的以下職權授予辦公室主任譚炳棠: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合理缺勤及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以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簽署計算、結算人員服務時間和結算終止職務補償的文件;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輪值工作或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人員固定的薪酬和津貼以及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許可支付已獲有權限實體批核的開支;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簽署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在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將屬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動產報廢;
(二十五)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或任何不當徵收的款項;
(二十六)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廢止第2/2015號檢察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檢察長 葉迅生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二缺,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何慶林 |
83.06 |
2.º |
鍾雪儀 |
82.6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陳嘉宜
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李敏濤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高耀根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歐陽婉華 |
81.6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陳嘉宜
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李敏濤
燃料安全委員會技術員 司徒炳基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行政公職局為編制內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該名單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行政公職局為編制內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八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該名單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現公佈《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第三期第一部分學員期終評核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李麗茵 |
82.00 |
2.º |
陳雪玲 |
79.78 |
3.º |
葉婉儀 |
76.17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健鳳
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技術員 楊海恩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十四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之權限
一、根據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授權及轉授權決議,本人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甄溢全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九)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的津貼;
(十)批准輸入資料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料庫的資訊系統;
(十一)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的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十二)簽署報到憑證及健康檢查委員會表格;
(十三)根據每個個案適用之法律規定,批准預支定期金、死亡津貼、聖誕津貼、第十四個月津貼、交通費及行李運輸費的申請;
(十四)批准更新於退休基金會網頁上所提供有關退休及撫卹制度的資訊;
(十五)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甄溢全得透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確認將有助該廳良好運作之適當權限轉授予下設於退休及撫卹制度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六、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事由: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權限
一、本人行使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1/CA-PRES/FP/2016號內部批示所授予之職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曾冠雄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對退休基金會的人員有關家庭、房屋、出生及結婚津貼之發放和終止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報到憑證;
(十)簽署統計資料或人員狀況資料的函件予公共部門;
(十一)發出退休基金會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的影印本;
(十二)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經公共郵政經營人就公共郵政服務已設信用的行使;
(十三)透過嚴格遵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及現行法例,管理及監控存於退休基金會之常設基金,以便在急需及不可延期時用該款項以取得資產及勞務,惟每項取得的款項不得高於澳門幣二千元;
(十四)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事由: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之權限
一、本人行使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1/CA-PRES/FP/2016號內部批示所授予之職權,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羅禮堅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一、本人行使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2/CA-PRES/FP/2016號內部批示所授予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周桂芳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九)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的資訊系統:
a)有關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有關結算賬戶的資料;
f)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g)有關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資料;
h)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十)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江海莉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之權限
一、本人行使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02/CA-PRES/FP/2016號內部批示所授予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阮家偉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批准更新於退休基金會網頁上所提供有關公積金制度下的投放供款項目的資訊;
(九)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的資訊系統:
a)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的單位價格及兌換率的資料;
b)有關認購銀行存款組合及投資基金的交易資料;
c)有關投資回贈的資料;
d)有關贖回出資單位的交易資料;
e)有關支付公積金的資料;
f)有關其他利息收入的資料。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江海莉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之權限
一、本人行使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第03/CA-PRES/FP/2016號內部批示所授予之職權,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陳楊智慧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申請;
(五)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事由: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一、本人行使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第03/CA-PRES/FP/2016號內部批示所授予之職權,轉授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李偉雄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五)就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對其屬下工作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出決定;
(七)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八)發出簡單的聲明書;
(九)批准退休人員組別津貼的發放和終止,尤指有關家庭、房屋、出生、結婚及喪葬的津貼;
(十)批准輸入資料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料庫的資訊系統;
(十一)批准輸入現職人員組別的資料於財政局資訊系統廳內的人員適用系統;
(十二)在其所管轄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圍內,簽署存於本會文件的證明書,以及鑑證存於本會正本文件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轉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五、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了落實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義務,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財政局公佈了《有關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下稱《指引》)。《指引》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制定,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考慮到《指引》已生效多年,並與反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國際標準的最新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故,有必要對《指引》進行修訂。為此,經參考最新國際標準,並考慮業界意見,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對《指引》進行了修訂。現行使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賦予的監察權,公佈經修訂之澳門特區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應遵守的指引。
附於本通告之指引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而自此日期起,廢止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九日通告及附件之指引。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1. 前言
1.1 就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頒佈了四月三日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四月十日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及五月十五日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1.2 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在從事本身職業時,如參與或輔助進行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五)項的活動,又或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同一條第(六)項的活動時,必須履行預防性義務。本指引旨在落實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前提條件,以及訂定履行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時須遵守的程序。
2. 一般規定
2.1 當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從事本身職業,參與或輔助進行以下活動,必須履行第2.3項的義務。
2.1.1 買賣不動產;
2.1.2 管理客戶的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2.1.3 管理銀行帳戶、儲蓄帳戶或有價證券帳戶;
2.1.4 籌措用作設立、經營或管理公司的資金;
2.1.5 設立、經營或管理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又或買賣商業實體。
2.2 當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以下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時,也須履行第2.3項所指的義務:
2.2.1 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
2.2.2 作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秘書、股東,又或作為其他法人的與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2.2.3 向某公司、其他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提供公司住所、商用地址、設施,又或行政或郵政地址;
2.2.4 作為信託基金或機構的管理人;
2.2.5 在損益歸他人的情況下,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
2.2.6 進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第2.2.2、2.2.4或2.2.5項所指方式行事。
2.3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須履行以下義務:
2.3.1 識別合同訂立人、客戶或幸運博彩者身份;
2.3.2 識別所進行的活動;
2.3.3 拒絕進行有關活動;
2.3.4 保存證明文件;
2.3.5 舉報可疑活動;
2.3.6 與所有具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職權的當局合作。
3. 評估風險及採取風險為本之原則
3.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適當步驟,以認別及評估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包括按照客戶、國家或地區、以及產品、服務、交易或交付渠道等方面),並且應該:
3.1.1 保存評估記錄;
3.1.2 在確定整體風險水平及採取相應緩解措施時,應考慮所有相關風險因素;
3.1.3 定期更新評估結果;
3.1.4 設立有效機制向有權限之機關提供風險評估的資料。
3.2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
3.2.1 制定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並經由高級管理層批准,以便管理及減低已識別的風險。
3.2.2 監察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在必要時加強控制措施;
3.2.3 如識別的風險為較高時,應採取強化的措施管理及減低風險。
3.3 在評估風險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考慮所有相關的風險因素,以確定整體風險水平及採取適當的減低風險措施,亦可以就各種風險因素的類型和水平而採取不同程度的措施。(例如,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接受客戶時採取一般盡職審查,但在持續監察時採取強化的盡職審查,反之亦然)。
3.4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識別及評估可能由以下列情況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3.4.1 發展新產品、新業務及新交付機制;
3.4.2 在新業務和現有業務中引進新技術或研發中技術。
4. 內部控制
4.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實施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應考慮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及業務規模,並包括以下內部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
4.1.1 合規管理制度,尤其於管理層任命一名合規主任;
4.1.2 員工甄選措施以確保錄用高水準的員工;
4.1.3 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
4.1.4 獨立審核職能以測試系統的有效性。
4.2 倘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是集團的一部分,集團應有適用於整個集團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包括相關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此外,對於集團的海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若集團本地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最低要求比所在國更嚴格,集團應要求其海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採用與本地一致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案。
4.3 第4.1.1項所指的合規主任應在組織架構內處於資深的管理層,其職責是執行、協調及跟進有關反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宜,包括:
4.3.1 負責處理內部報告,並在需要時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4.3.2 持續查核內部制度和程序是否足夠,以確保符合有關法規及指引的要求。
4.4 以個人名義執業且沒有聘用任何員工之人士,應履行合規主任的職責。
5. 客戶盡職審查及偵測可疑活動的措施
5.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對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進行盡職審查。有關措施如下:
5.1.1 透過可靠及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資料,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份;
5.1.2 透過合理的措施,識別及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使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知悉誰是實益擁有人。就法人及法律安排而言,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了解其擁有權及控制權結構;
5.1.3 了解與客戶之間所建立之業務關係的目的及預期性質,並索取相關資料;
5.1.4 在維持業務關係期間持續進行盡職審查,以確保已進行的交易與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對客戶或實益擁有人、其業務及風險狀況的認識相符,並在需要時,查核資金來源。
5.2 當進行第5.1.1及5.1.2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核實任何聲稱客戶代理人的授權,並識別和核實代理人的身份。
個人客戶
5.3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訂立有效程序,就個人客戶及(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取得可靠的證據,包括有關人士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類別、編號及發出日期、永久居所地址、聯絡電話、出生日期、國籍,職業及職業住所地址等等。
對法人及法律安排的客戶盡職審查
5.4 對法人或法律安排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識別及核實其身份,了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5.5 若客戶是法人或法律安排,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透過以下資料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
5.5.1 名稱、法律形式及成立的證明文件;
5.5.2 約束法人或法律安排權力的規管文件(如公司章程),以及在法人和法律安排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相關人士的姓名;
5.5.3 註冊地址,如果當註冊地址與主要經營地地址不一致時,其主要經營地地址。
5.6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透過以下資料識別和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5.6.1 對於法人:
5.6.1.1 擁有法人的最終控股權的自然人(如有,因股權可能非常分散以致沒有任何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多人總和起來,能夠通過所有權來控法人或法律安排);
5.6.1.2 若對第5.6.1.1項擁有控股權益的人是否實益擁有人存在疑問,或者在沒有自然人通過股權來實行控制的情況下,應通過其他方式識別對法人或法律安排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有);
5.6.1.3 當符合第5.6.1.1或5.6.1.2項兩種情況的自然人都不存在時,應識別和採取合理措施核實擔任高級管理層的自然人的身份。
5.6.2 對於法律安排:
5.6.2.1 信託——識別信託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或其他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的身份;
5.6.2.2 其他形式的法律安排——具有同等或相近職位的人士的身份。
5.7 當客戶或控股權所有人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並受到交易所或法規的要求,對受益所有權要有充分且透明的披露,又或者是這些公司擁有多數股權的子公司,則不需要識別和核實其股東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5.8 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時,應採取强化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潛在高風險情況的例子包括:
5.8.1 非直接會面的客戶;
5.8.2 非本地居民的客戶;
5.8.3 大額現金交易;
5.8.4 結構複雜的法人或法律安排;
5.8.5 在異常情況下開展的業務(例如與客戶的地理距離特別遠,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5.8.6 政界人士;
5.8.7 來自高風險國家的客戶。
5.9 對高風險業務關係採取的强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
5.9.1 索取關於客戶的額外資料,包括客戶身份及業務背景、建立之業務關係的目的、資金或財富來源等;
5.9.2 更頻密更新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5.9.3 就建立或延續業務關係徵求高層管理人員批准;
5.9.4 透過增加監察措施的數量及監察次數,及篩選出需要進一步審查的交易模式,對業務關係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
5.9.5 要求客戶以其在有實施盡職審查措施之銀行開設的帳戶支付首筆款項。
政界人士
5.10 外地政界人士是指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目前或以往曾經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士,例如國家或政府機關元首、資深政治家、高級政府官員、高級司法人員或軍官,國有企業高級行政人員及重要政黨人員等。此定義不涵蓋上述類別的中級或初級人員。
5.11 除了執行一般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在進行涉及外地政界人士(不論是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交易時應:
5.11.1 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系統,以確定客戶或實益擁有人是否外地政界人士;
5.11.2 取得更高管理層的批准開設(或繼續保持現有客戶關係)業務關係;
5.11.3 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財富和資金的來源;
5.11.4 對業務關係採取強化的持續監察。
5.12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客戶或實益擁有人是否本地政界人士或已被某國際組織賦予重要職能的人士(例如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如果與這些人士的業務關係被評定為高風險,第5.11.2,5.11.3及5.11.4項所指的措施同樣適用。
5.13 對所有類別政界人士的審查要求需延伸至其家人或有密切聯繫人士。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5.14 就那些沒有適當規則及措施以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國家和地區,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http://www.fatf-gafi.org)及亞太區反洗黑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http://www.apgml.org)把這些國家及地區列入“公開聲明”中,並於其網站公佈,並定期檢討被列入“公開聲明”名單的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5.15 由於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及業務關係可能存在較高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因此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採取强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5.16 除了第5.14項所指的“公開聲明”外,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對被列入其他國際性制裁名單內國家及地區的客戶(包括實益擁有人)採取強化措施。
依賴第三方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5.17 倘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依賴第三方實施第5.1.1至5.1.3項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仍然負有客戶盡職審查的最終責任,並須確保滿足以下條件:
5.17.1 可立即獲取第5.1.1至5.1.3項下的措施的必要信息;
5.17.2 採取適當措施,確信在需要時立即獲得第三方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時取得的身份證明及其他資料之副本;
5.17.3 確信第三方受到監管、管理或監察,並且在客戶盡職審查及資料保存方面有採取措施。
6. 拒絕進行特定活動
6.1 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未能獲得實施客戶盡職審查以偵測可疑活動必需的資料,應拒絕進行任何活動。
7. 保存證明文件
7.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將所有必要的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後保存至少5年。交易記錄必須能夠提供足夠資料,以便能夠重組個別交易,及在必要時作為檢控犯罪活動的證據。
7.2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自業務關係結束後,將從客戶盡職審查獲取的所有記錄(如護照、身份證、駕駛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或類同文件的副本或記錄)、帳戶資料、業務信函及分析結論(如關於複雜的異常大額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之調查)保存至少5年。
7.3 記錄之保存可以是備存文件之正本,亦可由微縮底片替代或轉載至數碼載體內。倘有關記錄涉及現正進行的調查或已向有關當局作出舉報,有關文件應予以保留直至該個案完結為止。
8. 舉報可疑交易
8.1 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分析交易的性質、複雜性、所涉金額、次數或當中所出現的不尋常情況後,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應在偵測到該活動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該活動舉報予由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金融情報辦公室”。
8.2 如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因出現第6.1項的情況而拒絕進行有關活動,或因其他理由而沒有成功進行交易活動,亦須在拒絕有關活動日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8.3 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金融情報辦公室規定之表格。
8.4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得向合同訂立人、客戶及第三者透露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可疑交易或相關信息的事實。
9. 合作義務
9.1 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應向具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當局合作(尤其是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金融情報辦公室及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10. 處罰
10.1 根據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違反(即使是過失者)該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有關處罰如下:
10.1.1 違反該等義務的自然人科$10,000.00(澳門元壹萬)至$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的罰款;
10.1.2 違反該等義務的法人科$100,000.00(澳門元拾萬)至$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的罰款。
10.2 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
11. 最後規定
11.1 為著履行本指引所指的義務,應使用專用表格。表格可透過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CRAC)區內下載或在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大堂街30號財政局資源中心一樓索取。
11.2 本指引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七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梁仲湄 |
81.39 |
|
2.º |
蔡慧蘭 |
79.61 |
a) |
3.º |
謝佩玲 |
79.61 |
a) |
4.º |
梁智豪 |
76.11 |
a) |
5.º |
葉兆佳 |
76.11 |
a) |
6.º |
Cíntia Matias Xavier |
73.56 |
|
7.º |
譚家敏 |
72.94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二等技術輔導員 彭嘉敏
正選委員: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淑紅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趙潤娟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永富 |
71.41 |
2.º |
張少萍 |
68.08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寶清
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倩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李家榮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國熙 |
76.50 |
2.º |
談碧儀 |
75.33 |
3.º |
張倩文 |
72.4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Souza Adelino Augusto de
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陳毅豐
勞工事務局特級督察 朱佩雯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珊珊 |
73.00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兆麟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首席公關督導員 王瑾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吳斌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司徒夏云 |
81.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丁雅勤
正選委員: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孫淑儀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小娟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盧玉婷 |
78.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主任翻譯員 黃文熙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貴安
海關顧問翻譯員 鍾素新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消防裝備物品」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 $70,600.00(澳門幣柒萬零陸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屆時應出席,以便對標書中可能存疑之處作出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以及按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之規定,批准招考“第二十五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本屆開設普通培訓課程,獲錄取修讀之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基礎職程之警員或消防員,倘學員擁有相關之專業知識,在通過相關考核及完成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專業職程之音樂、機械或無線電警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不處於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即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滿三十六歲,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該日期現訂為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五)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六)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七)通過體能測試;
(八)通過常識測試;
(九)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十)通過專業技能測試(只適用於投考音樂、機械或無線電專業職程者)。
三、須遞交之文件
(一)申請書(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進行網上預約後列印,網址:http://www.fsm.gov.mo/cfi,下同);
(二)優先選擇課程聲明書(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進行網上預約後列印);
(三)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五)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
(六)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七)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提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其報考本課程之聲明書(須經公證署驗筆跡,式樣可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進行網上預約後列印);
(八)倘報考專業職程之投考人,須在網上預約時指出相關專業,並提交專業學歷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或具備專業技能之聲明書;
(九)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方法、日期及地點
步驟一:網上預約
由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至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透過澳門保安部隊網頁辦理網上預約(倘沒有上網設備,可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辦理自助網上預約)。
步驟二:遞交文件
完成網上預約後,須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十二日期間,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遞交第三點所載之文件。
五、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李日明
委員:林永連醫生
鄭小玲醫生
龍少茵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陳廣森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劉幸儀
委員:黃智標醫生
施穎醫生
譚鳳婷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胡偉雄
六、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李志輝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陳文標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黃志強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潘翠卿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劉小俠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 林樹卿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 林偉強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 盧沛村
七、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體格檢驗:
內容及標準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體能測試:
(1)測試項目:
1)80米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4)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5)跳遠;
6)跳高;
7)“庫伯氏”(Cooper)測試;
8)平衡木步行。
(2)測試標準:
參閱經第9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05/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有關批示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3)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B。
(三)常識測試:
(1)測試項目:
1)以投考人選定的語言聽寫和作文;
2)英語聽寫;
3)算術測試。
(2)評分標準: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八、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期間,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九、本招考受第6/2002號法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及第2/2008號法律之規範。
十、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所作之批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算十日內,開考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編制內普通職程五十個及音樂職程三個之空缺。
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為副警長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為效力起見,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內容,有關列作是次投考晉升課程而須評估的甄選因素,以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為截止計算日。
是次升級課程有效期為一年,自該課程完結公佈總成績日起計算。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吳雅婷 |
75.16 |
2.º |
蕭少敏 |
73.02 |
3.º |
張慧筠 |
72.68 |
4.º |
甄麗英 |
71.65 |
5.º |
Romeu Cheang |
71.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處長 高麗娟
特級督察(勞工事務局) 劉燕珊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嘉儀 |
75.0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處長 高麗娟
首席特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鄧俊成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內三缺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缺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刑事化驗範疇),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5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晉級開考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人員而設。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填補後終止。
2. 投考條件
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副督察均可報考。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凡獲卓越功績獎者,可為晉升之目的獲得減少一年服務時間,該年時間皆視為其服務時間。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站下載),並連同履歷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如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上述a)、b)及d)項之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4. 職務性質
二等督察負責: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四之薪俸索引表之600點。
6. 甄選方法
錄取入讀二等督察培訓課程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一)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內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實務問題,分析該問題的法律依據、刑事偵查的技術及策略,並從犯罪學角度分析該問題。
(二)履歷評審是按情況衡量學歷、專業培訓,以及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評估投考人的任職能力。
(三)心理測驗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二等督察職務的要求。
(四)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投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督察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心理測驗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加權平均方式計算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而得出,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9. 培訓課程
二等督察培訓課程至少為期六個月,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為配合培訓的目的,課程大綱除設置上述所指學科外,尚可設置其他學科。
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晉升至二等督察職位。
10.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站(www.pj.gov.mo)。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
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副局長 薛仲明
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程况明
候補委員:廳長 陳堅雄
廳長 馮浩賢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副督察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晉級開考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人員而設。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填補後終止。
2. 投考條件
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原職級工作滿五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或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之首席刑事偵查員均可報考。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凡獲卓越功績獎者,可為晉升之目的獲得減少一年服務時間,該年時間皆視為其服務時間。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站下載),並連同履歷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a)、b)及d)項之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內,則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4. 職務性質
副督察負責:
5. 薪俸
第一職階副督察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四之薪俸索引表之520點。
6. 甄選方法
錄取入讀副督察培訓課程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一)知識考試為三小時的筆試,考試內容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課題、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的概論,以及相關的輔助科學。
(二)履歷評審是按情況衡量學歷、專業培訓,以及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評估投考人的任職能力。
(三)心理測驗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在司法警察局擔任副督察職務的要求。
(四)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投考人為執行司法警察局副督察職務所需的道德及公民品德、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等專業條件。
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心理測驗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加權平均方式計算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而得出,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9. 培訓課程
副督察培訓課程至少為期五個月,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為配合培訓的目的,課程大綱除設置上述所指學科外,尚可設置其他學科。
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晉升至副督察職位。
10.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站(www.pj.gov.mo)。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
根據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副局長 杜淑森
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程况明
候補委員:廳長 黃志康
處長 孫錦輝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專業面試通告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www.dsc.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被除名及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上指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淘汰及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何少薇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所核准,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之15個副消防區長空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天期限內,接受報名投考。
應考人的總評分是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特定公式計算及該升級課程的有效期為自升級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梁毓森副消防總監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譚文斌 |
7.84 |
2.º |
梁溢貞 |
7.07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影像科主任醫生 韓銘鈞醫生
正選委員:影像科顧問醫生 邱德正醫生
影像科顧問醫生 江瑞洲醫生
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林美鳳 |
5.85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精神科主任醫生 何志榮醫生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黃輝醫生
精神科顧問醫生 郭偉德醫生
根據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腫瘤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應考人: |
分 |
李泳姿醫生 |
11.5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藥劑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評分 | 備註 | |
1.º |
黃宏威 |
99 |
|
2.º |
陸兆斌 |
92 |
|
3.º |
麥秀均 |
90 |
|
4.º |
何穎妍 |
88 |
|
5.º |
李活輝 |
76 |
|
6.º |
陳雪如 |
75 |
|
7.º |
陳偉立 |
73 |
|
8.º |
蘇雅容 |
72 |
|
9.º |
歐佩欣 |
66 |
|
10.º |
甘美好 |
62 |
|
11.º |
梁玉琪 |
54 |
a) |
12.º |
王嘉俊 |
54 |
a) |
13.º |
何兆滿 |
50 |
a) |
14.º |
黃國鋒 |
50 |
a) |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
1 |
歐健恆 |
B) |
2 |
陳曉琳 |
A) |
3 |
陳雅葉 |
A) |
4 |
陳穎莎 |
B) |
5 |
馮嘉裕 |
A) |
6 |
Lau Íris |
A) |
7 |
李家燕 |
A) |
8 |
吳嘉誠 |
B) |
9 |
蕭倩裕 |
B) |
10 |
鍾帶顏 |
B) |
備註:
A)因缺席考試而被淘汰;
B)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衛生局代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吳健豪
根據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圖示記錄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A. 心肺學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評分 |
備註 |
|
1.º |
張于蕾 |
65.00 |
a) |
2.º |
馮芷軒 |
65.00 |
a) |
3.º |
梁嘉銘 |
63.75 |
|
4.º |
陳坤暘 |
62.50 |
a) |
5.º |
梁洛嬈 |
62.50 |
a) |
6.º |
盧靜兒 |
51.25 |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陳艷婷 |
A) |
備註:
A)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衛生局代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吳健豪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矯形外科及創傷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法醫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捌元整($4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2.1 自取得普通外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普通外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投考辦法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普通外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4. 甄選方法
4.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履歷評核︰70%;
b)知識考試︰30%。
4.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4.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4.4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將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的目的是透過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最後評核
6.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
6.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熊健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黎卓先教授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蔡念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安定醫生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8.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2 知識考試及履歷討論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3 最後評核名單經認可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范世豪醫生及林俊華醫生普通外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Rosado de Sousa, Luis Manuel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溫郁培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安定醫生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三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至十五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張暢醫生投考病理解剖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Silva Coimbra Batalha, Sellma Luanny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池瑞霞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維富醫生
候補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黃小彥醫生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洪凰鳳醫生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至四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機電設施設備維修和操作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
操控、運作監測、檢查、保存和調校其負責的機械設施設備,理解圖則和明瞭調校機械或配件的技術規格;檢查機械設施設備的運作以便發現和找出運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試驗和進行有助於機械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的調校;按機械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添加潤滑油,協助監察其他後勤輔助設施的運行狀況。
5.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200點。
5.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6.4 具備不少於12年或以上擔任相關職務的工作經驗*;
* 按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7.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達12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記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記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50%;
8.2 專業面試——30%;
8.3 履歷分析——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評核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有關機電設施設備維修和操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b)有關職安健的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春明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程子健
二等技術輔導員 鄭洪林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楊有成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志浩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李德明醫生
全科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考試方法:知識筆試(佔總成績40%)、客觀結構性臨床評估(佔總成績30%)及口試(佔總成績30%)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考試時間:考試時間表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4.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5.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之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7.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內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內科專業範疇專科培訓之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內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陳肖萍
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
候補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蔡紅
內科主治醫生 余育璇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蔡鍵璋,申領其亡妻黃泳豪(曾為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經考慮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第1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副局長老柏生以下屬管理青年廳、學校督導人員及法律人員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支付日津貼及啟程津貼;
(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暨青年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在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及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非官方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本局副局長郭小麗以下屬管理教育研究暨資源廳、教育廳、公立學校、德育中心及氹仔教育活動中心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支付日津貼及啟程津貼;
(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暨青年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在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及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非官方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批准發出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私立學校學生的學歷文件有關的證明;
(十三)就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三、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黃健武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四、轉授予本局教育廳廳長梁慧琪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轉授予本局青年廳廳長袁凱清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六、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七、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但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任用除外;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暨青年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但屬兩位副局長的權限除外;
(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九)批准教育暨青年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水電及氣體開支、清潔及衛生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不動產相關設備保養開支、資訊設備及其相關系統保養開支、交通及通訊相關開支、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屬兩位副局長的權限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轉授予本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薛榮滔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准許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四)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九、轉授予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馮若梅在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
十、轉授予本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吳偉雄、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龔志明及延續教育處處長江毅在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
十一、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黃逸恆、教育設備處處長黃超然、組織暨資訊處處長黎玉燕、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陳旭偉、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張敏輝及人事處處長梁麗卿在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轉授予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葉惠瑜、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鄭國卿、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及北區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在管理該從屬機構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十三、轉授予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英倫及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胡潔在管理該從屬機構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轉授予本局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曾曉茵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准許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五、轉授予本局教育資源中心代主任簡燕萍、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張貴新、語言推廣中心主任陳家敏、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鄺耀忠、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德育中心主任梁怡安、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薛鳳翹、青年試館主任盧靜、外港青年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及駿菁活動中心主任黃嘉祺以下屬管理該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六、轉授予本局學校督導協調員黃懿蓮以下屬管理該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七、轉授予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吳偉雄、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龔志明、延續教育處處長江毅、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陳旭偉、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張敏輝、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馮若梅、人事處處長梁麗卿、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葉惠瑜、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鄭國卿、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北區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英倫及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胡潔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八、轉授予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氹仔中葡小學校長葉惠瑜、路環中葡小學校長鄭國卿、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北區中葡小學校長林炳煥、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英倫及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胡潔批准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十九、對於是次轉授予的簽署發送文書的權限,不包括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
二十、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二十一、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十二、透過經本人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及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二十三、將管理公立學校範疇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郭小麗的行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終止效力。
二十四、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副局長老柏生以下屬管理青年廳、學校督導人員及法律人員範疇之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的權力,就解決有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五)協調及跟進教育暨青年局預算的執行;
(六)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七)建議人員的委任,以及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九)批准享受年假;
(十)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十一)透過批示確定學校督導協調員、青年活動中心主任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二)執行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授予本局副局長郭小麗以下屬管理教育研究暨資源廳、教育廳、公立學校、德育中心及氹仔教育活動中心範疇之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的權力,就解決有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五)協調及跟進教育暨青年局預算的執行;
(六)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七)建議人員的委任,以及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九)批准享受年假;
(十)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十一)透過批示確定教育活動中心主任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二)批准提供存檔於教育暨青年局內與已撤銷的利宵中學有關的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確認在非高等教育不同階段擔任教學職務的學歷及資格;
(十四)批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執照續期;
(十五)批准更改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協調員、教學輔助人員以及確認其符合學歷與資格;
(十六)確保學校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遵守第24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執行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三、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該組織附屬單位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四、授予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範疇之權限:
(一)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二)准許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應付的開支的處理、結算和支付,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並需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三)簽署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四)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0號法律規定的晉階;
(五)按照法律規定,發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六)按照法律規定,分配公費住宅電話。
五、授予本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薛榮滔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該組織附屬單位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六、授予本局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主任曾曉茵以下屬管理該組織附屬單位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七、本授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八、對行使本授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九、透過經本人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及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十、將管理公立學校範疇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郭小麗的行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終止效力。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十二、廢止第002/GD-LL/2011號批示及第007/GD-LL/2012號批示。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職位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四缺:傳意範疇一缺、城市規劃範疇一缺、檔案保護及修復範疇一缺及文化遺產範疇一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 |
81.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羅燕儀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財政局) 蘇配芝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余慧清
旅遊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一缺及行政任用合同三缺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吳遠愉 |
66.72 |
2.º |
陳童璇 |
65.28 |
3.º |
蔡可琪 |
64.32 |
4.º |
陳淑瑜 |
64.27 |
5.º |
鄭凱欣 |
63.17 |
6.º |
黃婉盈 |
62.30 |
7.º |
袁健鵬 |
61.48 |
8.º |
庄曉玲 |
60.36 |
9.º |
林文詩 |
59.82 |
10.º |
胡惠敏 |
58.32 |
11.º |
廖海英 |
57.41 |
12.º |
麥永健 |
57.15 |
13.º |
何燕玲 |
56.85 |
14.º |
蔡燕婷 |
56.72 |
15.º |
簡慧琛 |
56.48 |
16.º |
巢曉峰 |
56.33 |
17.º |
關慧怡 |
56.19 |
18.º |
陳宇翔 |
56.03 |
19.º |
陳振暉 |
55.87 |
20.º |
李家榮 |
55.66 |
21.º |
蕭焯源 |
55.58 |
22.º |
陸麗平 |
55.53 |
23.º |
楊偉媚 |
55.50 |
24.º |
張淑華 |
55.36 |
25.º |
張依文 |
55.32 |
26.º |
黃兆能 |
55.23 |
27.º |
李俊健 |
55.02 |
28.º |
馮天朗 |
54.94 |
29.º |
徐嘉欣 |
54.88 |
30.º |
黃穎文 |
54.86 |
31.º |
黃德芳 |
54.65 |
32.º |
歐琳琳 |
54.50 |
33.º |
阮曉惠 |
54.42 |
34.º |
歐陽文絲 |
54.15 |
35.º |
黃鳳君 |
54.09 |
36.º |
施燕萍 |
53.97 |
37.º |
冼麗盈 |
53.68 |
38.º |
趙穎丹 |
53.58 |
39.º |
簡慧媚 |
53.47 |
40.º |
嚴嘉慧 |
53.43 |
41.º |
何毅棡 |
53.40 |
42.º |
陳文俊 |
53.25 |
43.º |
鄭詩麗 |
53.00 |
44.º |
羅翠珊 |
52.92 |
45.º |
張雪玲 |
52.62 |
46.º |
呂淑芬 |
52.53 |
47.º |
張玉玲 |
52.50 |
48.º |
李凱珊 |
52.31 |
49.º |
陳嘉沂 |
52.13 |
50.º |
向曉彤 |
51.81 |
51.º |
吳翠茜 |
51.54 |
52.º |
林演飛 |
51.24 |
53.º |
雷碧雲 |
51.20 |
54.º |
黃人杰 |
51.04 |
55.º |
譚倩怡 |
50.97 |
56.º |
楊嫄 |
50.86 |
57.º |
徐曾 |
50.82 |
58.º |
吳鑽星 |
50.75 |
59.º |
蘇淑儀 |
50.63 |
60.º |
吳俊鴻 |
50.51 |
61.º |
林子欣 |
50.39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鄭善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二等技術員 林靜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一缺。(開考編號:ING-201602)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小學畢業學歷;
d)具有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文書送遞”及“開考編號:ING-201602”)。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e)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技術工人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工人(文書送遞範疇)須執行非專門性、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內容包括:負責一般辦公室的文件送遞及使用電單車前往交收文件、信函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
6. 薪俸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工人職程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d)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e)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f)駕駛車輛常識和時事常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a)至e)項法規,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處長 鄭善懷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二等技術員 鄭嘉梨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二等技術員 鄭燕蕊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育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運動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彭逸龍 |
81.77 |
2.º |
劉富賢 |
61.80 |
3.º |
黃偉龍 |
60.07 |
4.º |
程金榮 |
58.13 |
5.º |
黃瑞泉 |
53.2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7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5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江世恩
正選委員:林國洪
施美莉
為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武燕 |
81.39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局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 胡友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為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凱風 |
80.28 |
2.º |
葉金松 |
72.22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局大眾體育處處長 盧綺雲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Manuel Domingos Luis Pereira
為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詩華 |
80.56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局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 林永昌
行政公職局首席技術員 鄭嘉茵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門票銷售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服務期按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V——技術規範第2點的規定期間。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者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社會科學範疇),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黃敏 |
71.25 |
2.º |
黃咏 |
70.76 |
3.º |
黃玉瑩 |
70.38 |
4.º |
許嘉路 |
70.00 |
5.º |
黃清怡 |
69.65 |
6.º |
江靜欣 |
69.20 |
7.º |
李美芳 |
68.35 |
8.º |
曾華強 |
63.62 |
9.º |
古宇華 |
63.61 |
10.º |
容麗玲 |
62.45 |
11.º |
梁偉民 |
61.83 |
12.º |
黃啓發 |
60.27 |
13.º |
王純盈 |
57.36 |
14.º |
黃芷瑩 |
55.53 |
15.º |
梁頴怡 |
54.88 |
16.º |
蘇家雯 |
54.42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姚玉鳳
職務主管 丁少雄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助理技術員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吳穎祺 |
67.33 |
2.º |
葉欣兒 |
67.20 |
3.º |
陳詩棋 |
67.03 |
4.º |
毛翠雯 |
66.77 |
5.º |
劉健昌 |
66.70 |
6.º |
庄曉玲 |
66.53 |
7.º |
柯永永 |
66.43 |
8.º |
黃家豪 |
66.37 |
9.º |
張慧雅 |
65.57 |
10.º |
陳靜晶 |
65.53 |
11.º |
黃穎文 |
65.47 |
12.º |
黃啟發 |
65.23 |
13.º |
何嘉敏 |
64.63 |
14.º |
黃善羚 |
64.53 |
15.º |
古宇華 |
64.23 |
16.º |
梁勵雯 |
64.03 |
17.º |
鄭凱欣 |
63.67 |
18.º |
唐蒨美 |
63.53 |
19.º |
李穎怡 |
63.13 |
20.º |
鄧玉婷 |
62.67 |
21.º |
郭靜儀 |
61.97 |
22.º |
羅翠珊 |
61.63 |
23.º |
黃梓英 |
61.27 |
24.º |
周瑞玲 |
61.20 |
25.º |
區泳歡 |
61.03 |
26.º |
曹穎敏 |
60.03 |
27.º |
梁佩琼 |
59.97 |
28.º |
談詠芯 |
59.77 |
29.º |
許熊熊 |
59.40 |
30.º |
文薛而 |
58.50 |
31.º |
梁穎儀 |
57.27 |
32.º |
馮嘉敏 |
57.23 |
33.º |
陳玉冰 |
57.17 |
34.º |
黃達強 |
57.00 |
35.º |
林安琪 |
56.83 |
36.º |
林孟秋 |
56.80 |
37.º |
吳鎂祺 |
56.78 |
38.º |
鍾建敏 |
56.37 |
39.º |
許嘉莉 |
55.67 |
40.º |
黃麗麗 |
55.23 |
41.º |
湯婷婷 |
54.07 |
42.º |
周燕儀 |
53.87 |
43.º |
陳靖文 |
53.83 |
44.º |
彭金鳳 |
53.33 |
45.º |
鄺慧豐 |
52.70 |
46.º |
黃欣蔓 |
52.53 |
47.º |
高金榕 |
51.93 |
48.º |
陳明達 |
51.50 |
49.º |
李淑君 |
50.2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一般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29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李詩韻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代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財務代總監李妙媚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五)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代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校園發展代總監林慶雄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五)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代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校園管理代總監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代表澳門大學簽訂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代校長 倪明選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語中心代主任John Blair Corbett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簽署執行有權限機關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語中心代主任John Blair Corbett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Jin Hong Gang
為遵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現通知文化產業基金前服務人員周萬生,請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前往位於澳門若憲馬路的衛生局行政大樓二樓210室,以就第PD-FIC-01/2015號紀律程序作出聲明。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慶庭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林美玲 |
86.56 |
2.º |
蕭寶基 |
73.7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國達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綺雯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月嫦 |
89.6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Américo Galdino Dias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少斌
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葉展鵬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潘秀雅 |
86.50 |
2.º |
羅潔雯 |
86.00 |
3.º |
廖尹洪 |
82.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科長 陳美玲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國榮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美欣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六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現為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博物館教育活動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數學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公告欄內,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1. 標的:
本招標旨在為位於氹仔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2樓及氹仔東北馬路氹仔社屋——日昇樓地下從事商業活動之下列空間出租作判給。租賃期為6個月,倘雙方未於租賃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出單方終止合同的要求,則視為以相同的期限及條件自動續約,而有關程序則由房屋局負責進行。
2. 租賃空間及投標底價:
項目 |
樓宇名稱 |
位置 |
租賃空間名稱 |
租賃空間用途 |
實用面積 |
投標底價 |
備註 |
1 |
湖畔大廈 |
2樓 |
E2 |
零售及服務業 |
194.32平方米 |
$10,500.00 |
註1及註2 |
2 |
氹仔社屋——日昇樓 |
地下 |
A |
飲食店 |
100.68平方米 |
$7,000.00 |
註3 |
3 |
地下 |
C |
小型超市/雜貨店 |
138.17平方米 |
$9,500.00 |
-- |
|
4 |
地下 |
E |
茶餐廳 |
76.10平方米 |
$5,000.00 |
註3 |
|
5 |
氹仔社屋——日昇樓 |
地下 |
F |
茶餐廳 |
114.00平方米 |
$7,500.00 |
註3 |
註1:倘用途為零售及服務業的租賃空間經營藥房,必須從事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所指的藥房活動。
註2:個人護理及生活用品之零售包括家居用紡織品、餐具用品、個人衛生用品、家居清潔用品、文具用品之零售。
註3:用途為飲食店及茶餐廳的租賃空間,必須從事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3. 投標人的一般條件:
3.1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法人,均可參與本招標。
3.2 不允許以聯合競投的方式遞交投標申請。
4. 投標方式:
口頭競價,每次出價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或其倍數。
5. 索取招標案卷:
有意投標人可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前的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副本,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下載。
6. 現場視察及書面解釋:
6.1 氹仔社屋——日昇樓地下A、C、E及F租賃空間的現場視察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舉行,有意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到達集合地點(集合地點將另行通知),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視察;
6.2 有意投標人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氹仔社屋——日昇樓的租賃空間現場視察之登記;
6.3 有意投標人可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到湖畔大廈2樓E2租賃空間現場視察,開放時間為下午二時正至下午六時正;
6.4 現場視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7.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投標人須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
8.1 投標申請包括下列文件:
(a)競投報名表;
(b)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法人須附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副本;
(d)已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8.2 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應附具經公證認定之譯本,為着一切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而上述文件的詳細要求及式樣已載於《招標方案》,投標人需按《招標方案》附件內的有關式樣撰寫。
9. 遞交投標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9.1 投標申請應由投標人或其代表,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遞交,並獲發收條。
9.2 經初步審查投標人符合《招標方案》第六條(投標人的一般條件)之規定,且其投標申請按時遞交及完全符合《招標方案》第八條(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之規定,將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
10.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舉行,投標人應按上述時間出席。
11. 公開口頭競價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公開口頭競價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正於澳門蘇沙醫生街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一樓台山活動中心禮堂舉行。當日將於下午一時正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2. 判給標準:
租賃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如無高於所訂定之投標底價之出價,則撤回有關租賃空間之投標,不作判給。
13. 其他事項:
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為填補經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對象為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公務人員,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
環境保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以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燃料安全委員會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燃料安全委員會下列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B及C座燃料安全委員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運輸基建辦公室之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大堂,並上載到本辦網頁www.git.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茲公佈Helena Chung Gabriel申請其已故配偶José Gabriel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水警稽查隊退休警員及本會會員編號2387。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