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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Chui Iu,男性,已婚,居於澳門若憲馬路5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22A冊第1421號作出的登錄,上述人士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化驗所巷及鴨涌河邊街之間,面積98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9冊第185頁背頁第21653號,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地面層及其上4層組成,作工業及停車場用途樓宇的土地的批給衍生權利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六副刊的第50/SAES/86號批示核准的載於前財政司第255號簿冊第134頁至第139頁背頁的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公證書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一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意見書,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一條款第一款(a)項和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土地委員會第43/2013號案卷所述該幅位於澳門半島化驗所巷及鴨涌河邊街之間,面積98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9冊第185頁背頁第21653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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