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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韋海揚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署簽署《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數據管理及發佈平台合作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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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高展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