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機器人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de Robô Educaçã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0/2016。

澳門機器人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機器人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obô Educ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REM”,英文名稱為“Macau Robot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RE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圍18號平安大廈南座地下,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培養青少年創造和創新能力,增強集體觀念,培養青少年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修養與能力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機械人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遵守本會規則、積極參予本會主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而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審核、通過除名後、方為有效、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大會的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參加,召集書內必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3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捐贈及贊助。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產學研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大廈8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本會以聯合澳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以澳門企業為主體,學術和研究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為目標;努力搭建澳門產學研合作創新平台,引導和支持創新技術和社會資源向企業聚集,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澳門企業創新提供服務,提升產學研組織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為澳門不斷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四條

職能

(一)發揮本會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中介服務功能;

(二)在澳舉辦產學研合作主題相關的研討會、報告會、洽談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承辦展覽會,普及科技創新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動態;

(三)促進澳門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人才,搭建產學研合作培養優秀人才的平台;

(四)加強產學研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境內外相關團體之合作交流;

(五)在澳舉辦特色的產學研合作成果展,編輯出版會刊和學術刊物及書籍,加強產學研合作的宣傳和促進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入會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工作於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媒體、中介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和組織等致力於產學研合作工作的專家學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可代表本會外出參與各項比賽和社會活動;

(三)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和享有各項福利;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五)遵守本會的章程、規定和決議,定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行為者,得由監事會提交理事會確認,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先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由理事會作出適當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註銷其會籍;

(四)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五)觸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刑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及秘書一名,由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容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若表決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作出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或取消會籍;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八)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

(九)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責任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文件,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往來只須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簽署即可。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附則

本會為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的團體會員。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經濟多元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經濟多元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經濟多元化研究會”;

英文名稱:“Macau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筷子基林茂堂海擎天第4座51樓V。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探討與研究澳門及鄰近亞洲地區的經濟狀況以創造重要的要素去促進和加速澳門經濟多元化改革之目標。本會的設立及形成是以澳門經濟多元化的研究為中心點,以及將致力於研究澳門經濟多元化改革和為澳門本地巿民作出貢獻。

第四條

入會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是對經濟研究有興趣者均可成為會員。

2. 凡會員均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

3. 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發言權。

4. 會員皆有義務推行本會之宗旨及維護本會名聲。如損害會員義務者經會員表決可被取消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和通過本會章程修訂議案、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以及會員及監事會意見書;會員大會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e)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

2.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以及由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和副理事長若干名,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

a)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理事會的工作發表意見。

b)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總成員人數不確定,但須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會活動的收費,任何資助,及捐獻。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惠澤尊王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惠澤尊王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惠澤尊王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為:Hui Ze Zun Wang 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名為:Hui Ze Zun Wang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住所:澳門筷子基北街81號多寶花園萬寶閣17樓V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社團法規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本着惠澤尊王忠孝及御災捍患、護國庇民之精神,推展、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務,弘揚道家文化,為社會的和諧與發展作貢獻。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1. 凡年齡在18歲以上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熱心參與本會會務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服務和福利。

2. 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基本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1.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

3. 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附則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和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其目標上。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六章

會章

第十條——本會會章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內蒙古聯合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內蒙古聯合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商會名稱:

中文名:澳門內蒙古聯合商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Comércio Conjunta de Macau e Mongólia Interior”,

英文名:“Inner Mongolia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紅桃苑17M。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本會宗旨團結本澳廣大內蒙古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透過招商引資、商貿會議、合作交流、考察觀光、博覽展示、培養訓練人才、互通資訊等多種互動及諮詢,以達到促進澳門與內蒙古工商界、民營企業、社團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投資開發,經貿合作,友好往來,互惠互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祖國繁榮昌盛而努力。本商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根本準則,按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會務範圍主要是:

1、推動社團及企業之間的相互協調、資訊溝通和業務合作;

2、指導和協調企業之間的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協商解決重大經營問題;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對外交涉有關事宜,為廣大澳門的內蒙古籍貫商人排憂解難;

4、增進與當地政府和工商界的瞭解和交流,擴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貿往來;

5、反映會員願望,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須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凡設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合法經營的內蒙古籍貫企業家及涉及澳門與內蒙古經商之成年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申請加入商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2、自願加入商會,擁護並遵守商會章程;

3、經商會理事會議同意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商會活動、獲取有關商會的資訊資料、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5、要求商會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1、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2、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

3、完成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4、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其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其代任人召集。

第十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社團會員之會費和各界人士及會員之捐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二十一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長途騎乘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長途騎乘協會

章程

第一章

•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長途騎乘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長騎乘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rande Distancia Cicl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Long Distance Cycling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499號運順新村A座9/F”,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單車運動,並在單車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單車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 組織架構

第七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主席團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三、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五、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理事長、理事會副理事長或其受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三條——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綜合養生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綜合養生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綜合養生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Comprehensive Health Keeping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致力於推廣全方位的健康養生文化,好讓澳門市民大眾真正能做到「長命百歲,身體健康」,理念從減輕家庭的醫療開支、舒緩社會的醫療壓力,亦有助應對社會人口老年化、疾病年輕化。

隨著科技發展及時代的推移,西方及東方對醫療養生的理論慢慢相互影響,互補長短;危急性的醫療及養生式的生活復健,由於需求,早已交互而生。

領域包括有:傳統的外科手術、打針食藥、中醫;新思維的:飲食療法、營養保健、芳香療法、能量治療、自然療法、經筋治療、量子療法、原始點、中醫養生、推拿刮沙及情緒治療等。

而綜合養生文化協會將秉承專心、專注、專一、專業「四專」及誠信、誠實、誠意、誠懇「四誠」作為本會的信念宗旨,希望把健康帶到每一個家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OP座。

第四條

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後,即可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之各項權利如:

(一)會員享有參與一切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四)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終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及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等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顧問

本會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首鋼射擊會

Clube de Tiro Sao Ko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1/2016。

澳門首鋼射擊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4號海暉閣13樓A座。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聯合智能教育協會

Smart União Educacional Associ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2/2016。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在澳門開展醫學、藥學、生物技術研究訓練,以及社會科學、通識教育、經濟金融、語言、設計、藝術、佛教文化等方面之持續教育培訓及推廣工作。共謀延續及提高醫學等相關知識水準,積極推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通識教育、經濟金融、語言、設計、藝街和佛教文化等領域之對外交流合作,掌握及傳播相關學 科發展的最新資訊,為澳門市民服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0樓B座。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Fông Sê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Fông Sêng de Macau», em chinês「澳門鳳聲粵劇曲藝促進會」, e em romanização «Ou Mun Fông Sêng Yut Kek Kock Ngai Chôk Chông Wui».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Naturais de Fukien (Fu Ji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同鄉會”,葡文名稱為“Fu Jian Clãs Assoc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u Jian Clans Association of Macau”。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茲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編號為10458(SO))之法人住所舉行該公司之股東會議。會議議程如下:

一、通過二零一五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管理成員;

1)股東大會成員;

2)董事會成員;

三、選舉二零一六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四、其他事項。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 歐安利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任

侯偉榮

程曉東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高繼勝

陳潔儀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郵 政 儲 金 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劉惠明、陳念慈、溫美蓮、李貝濤

林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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