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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內第1464頁的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1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起始部分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更正為:“……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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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