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俊傑;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藹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高嘉文。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嘉茵;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呂思薇及黃福森。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倩明;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家耀;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青鳳。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謝永釗;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瑞韻;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潮欣;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詩靈。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梁倩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7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嘉文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任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李詩靈——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子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旅遊發展委員會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余禮恆;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曾羚賢;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吳潮欣——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任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710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安棟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批示如下:
葉文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蘇孝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因為退休的關係,鄧寶國先生即將終止其所擔任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的職務。借此機會,本人對其十六年來的傑出表現及無私奉獻精神予以嘉獎。
鄧寶國先生自2000年2月起開始出任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上任伊始,他憑藉多年來在公共行政領域所積累的豐富組織和管理經驗,一手籌建了整個辦公室,為司法輔助工作的良好運行奠定了堅實基礎。此外,不論是各項日常工作的管理、歷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的舉辦、各種訪問活動的安排與接待、還是大型司法論壇的組織與協調,在他的統籌安排下也是井然有序、有條不紊,使得澳門法院的尊嚴和形象得以維護。
任職十六年以來,鄧寶國主任以其出色的領導和組織能力以及高度的敬業和奉獻精神,確保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高效及有序運作,為各級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在行政、財政、技術、信息發佈、對外交流等諸多方面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障,對於在特區法院內設置司法行政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成功探索可謂功不可沒。
同時,在日常工作中,鄧寶國主任也一直秉承果斷和幹練的作風,而且能夠做到知人善用、人盡其才,深得本人的信任和同事的尊重。
基於此,藉鄧寶國主任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代表特區三級法院,對其多年來為維護特區三級法院的正常、有效運作所作出的無私奉獻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主任鄧寶國碩士由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方國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陳活棱及何子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曦茵及何嘉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陳明金基金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之狀況 | 備註 | ||
法務局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法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
劉德學 | 法務局局長 | 定期委任 | 局長 | 定期委任 | |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 法務局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
梁葆瑩 | 法務局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
鍾頴儀 |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法律草擬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吳志強 | 法務局法律翻譯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法律翻譯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羅靜萍 | 法務局法律推廣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邱顯哲 | 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趙占全 | 法務局技術輔助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技術輔助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李勝里 | 法務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張涵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立法計劃統籌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立法統籌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吳燕翔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國際關係事務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鄺婉瑩 | 法務局人力資源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人力資源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岑翠貞 | 法務局財政暨財產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劉國添 | 法務局資訊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資訊技術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劉德學 | 局長 | -- | 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 副局長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梁葆瑩 | 副局長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鍾頴儀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吳志強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羅靜萍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邱顯哲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趙占全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李勝里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張涵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吳燕翔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鄺婉瑩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岑翠貞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劉國添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Eduardo João Buisson Vairinho de Beltrão Loureiro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a) |
梁葆瑩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b) |
歐嘉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趙占全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戴燕雪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Nuno Fernando Correia Neves Pereira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何淑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張翠玲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d) |
陳覺生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葉錦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鄭杏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e) |
盧麗卿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f) |
蘆敏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b) |
Ivo Donat Firmo Mineiro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李勝里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h) |
胡潔如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i) |
吳子健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j) |
陳祖光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振宗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劉國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l) |
鄺婉瑩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m) |
許麗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n) |
邱顯哲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o) |
趙淑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楊秀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陳玉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劉潔心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羅靜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p) |
蔣永恆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潘淑潔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q) |
黃志遠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李宇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戚雪平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麥倩琦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Gonçalo de Amarante Xavier | 顧問翻譯員 | 4 | 顧問翻譯員 | 4 | 確定委任 | |
高嘉美 | 顧問翻譯員 | 4 | 顧問翻譯員 | 4 | 確定委任 | |
沈振耀 | 顧問翻譯員 | 4 | 顧問翻譯員 | 4 | 確定委任 | r) |
沈偉強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s) |
Pamela Maria Rodrigues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
辜美玲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j) |
鄭晶平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f) |
傅潔芳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辜美寶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潘慧娟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胡秀蘭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韋志聰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Ana Maria da Silva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Raquel Ng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吳國安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關淑芬 | 顧問翻譯員 | 1 | 顧問翻譯員 | 1 | 確定委任 | |
Vitória Lam | 顧問翻譯員 | 1 | 顧問翻譯員 | 1 | 確定委任 | |
唐曉媚 | 主任翻譯員 | 2 | 主任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溫世榮 | 一等翻譯員 | 1 | 一等翻譯員 | 1 | 確定委任 | |
霍安輝 | 二等翻譯員 | 1 | 二等翻譯員 | 1 | 臨時委任 | |
高若瑟 | 二等翻譯員 | 1 | 二等翻譯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韋綺頻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陳霆鈞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耀強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林松恩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何斌 | 顧問文案 | 3 | 顧問文案 | 3 | 確定委任 | |
唐伯福 | 顧問文案 | 2 | 顧問文案 | 2 | 確定委任 | |
陳力蘭 | 顧問文案 | 1 | 顧問文案 | 1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資訊 | ||||||
梁慧玲 | 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2 | 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v) |
李少娟 | 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t) v) |
敖寶玲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v)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蘇孝賢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余德志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勞思遠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Edward Anthony Azevedo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伍桂玲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呂燕屏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陳素禎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吳志強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u) |
何惠娟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陳美英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陳寶祺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招惠明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Miguel Vasco de Carvalho Bailote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陳志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Carlos Choi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詠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智鋒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郭日龍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駱倩怡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劉恩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q) |
何潔玲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高美思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溫靜如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迪亞士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António de Jesus Lopes da Silv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沙凱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馬騏駿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工人 | ||||||
黃祥傑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編制內散位 | v) |
備註:
a)處於因公共利益之無薪假。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助廳廳長。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e)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f)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
g)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顧問。
h)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
i)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
j)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會秘書處顧問。
l)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資訊技術處處長。
m)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
n)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o)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p)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
q)以定期委任方式在廉政公署任職。
r)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s)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
t)以定期委任方式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
u)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法律翻譯廳廳長。
v)職位出缺時予以取消。
(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美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張涵在本局擔任立法統籌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陳祖光及黃振宗,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Ana Felisberta Teixeir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歐陽凱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歐陽雁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歐嘉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歐佩芬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陳曉彤 | 首席技術員 | 1 |
陳愷欣 | 首席技術員 | 1 |
陳浩鋒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陳仁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陳若馨 | 勤雜人員 | 3 |
陳美怡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陳嘉碧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陳廣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陳世亨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陳錫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陳素貞 | 特級技術員 | 1 |
陳雪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陳天雄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陳婉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陳婉麗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陳偉全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曾丹媚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周錦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周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周少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周小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周淑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謝綺雯 | 特級技術員 | 1 |
謝倩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鄭燕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鄭嘉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鄭碧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鄭穎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程玉茹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程嘉茵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程月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程慧嫻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張浩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張君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張佩群 | 特級技術員 | 1 |
鄭詠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趙康朗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趙崇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趙汝樂 | 勤雜人員 | 6 |
招何秀華 | 勤雜人員 | 3 |
崔璞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鍾英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周敏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朱海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孫妙然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范伊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霍勁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向錦榮 | 勤雜人員 | 6 |
何志傑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何嘉淋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何曼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何沁霖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何廸昕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許嬛海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許嬛金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尤嘉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楊美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楊少虹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楊順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容永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葉靜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葉詠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高建文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郭建威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江鳳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孔憲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高學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官國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郭潔綾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郭小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鄺瑞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黎施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林指明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林向榮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林逸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林艷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林競文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林幗茵 | 首席技術員 | 2 |
林麗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林樹昌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林樹源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劉曉汶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劉燕鈴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劉健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劉美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劉可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劉偉文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李嘉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李鳳鳴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李嘉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李錦永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李明基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李藹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李秀蘭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李月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梁彥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梁玉清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梁健陽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梁珮雯 | 首席技術員 | 1 |
梁成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梁惠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梁宏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梁永杰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梁頴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梁綺靖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梁嘉超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廖凱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廖素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雷美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呂德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盧艷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盧嘉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勞文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盧偉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麥倩盈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麥倩彤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莫倩倫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徐文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吳子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志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俊峰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伍鳳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若瑜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吳艷嫻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伍嘉瑜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吳麗貞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吳樂樂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美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伍雪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雲嶺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倪美英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顏偉鴻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彭海韻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司徒艷梨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蘇欣琪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蘇嘉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蘇惠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蘇永堅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孫麗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譚燕儀 | 特級技術員 | 1 |
譚玉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譚國威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譚佩麗 | 特級技術員 | 1 |
談兆錫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譚永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譚永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鄧海英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鄧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鄧韻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唐嘉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吳家瑩 | 首席技術員 | 2 |
尹潔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汪嘉寶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黃國鵬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黃子麟 | 首席技術員 | 1 |
王翠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黃曉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黃海慧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王莉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黃銀慧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王丹尼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胡世源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胡成武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楊倩映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Chan Gilberto Hermano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陳卿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陳秀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曾文菊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張志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朱永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何子傑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邢嘉瑾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楊曉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楊文彬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容敏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葉婉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高建邦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劉曉虹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李正瑜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李麗茵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梁錦斌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繆英豪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伍嘉麗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譚綺華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黃洛桐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尹淑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國銘,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許添勝、李迪倫及羅樂斌,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詹道軍、葉松照及沈家樂,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歐陽錦明——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莫國威——園林綠化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趙陽及潘幸庭——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
潘超鋒——綜合服務中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馬耀明——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
溫汝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文盛,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岑冠波,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婉嫻碩士在本署擔任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高立德——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廳長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樂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9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章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3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麥炳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0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退休第一職等第五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余裕彬之遺孀黃仲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02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 財政局退休勤雜人員李銀宋之母親黃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4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李子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6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何行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繼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政局第三職階特級郵務文員盧彩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390,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學院工作人員Raimund Pichlmaier,供款人編號60099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旅遊學院高級技術員吳家輝,供款人編號60265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洪燕桃,供款人編號60349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黃祥龍,供款人編號60599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楊峰,供款人編號60912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黎漢蘭,供款人編號60994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張秀琼,供款人編號61024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廉政公署調查員何榮倫,供款人編號61583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慧珠,供款人編號61661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羅育純,供款人編號30077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Maria da Conceição Rodrigues Pereira Farr,供款人編號60224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何燕霞,供款人編號60363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一級護士程錦湄,供款人編號60378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技術工人鄧偉民,供款人編號60408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產業基金高級技術員鄧碧瑩,供款人編號60998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註銷登記日之修訂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工人黃錦元,供款人編號61566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之註銷登記日,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修訂為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第五及第三十一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威濱為本局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鼎賢——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鄧煜敏,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健民,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倩,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靜瑜,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鍾桃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梁錦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黃展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訂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簽訂為期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觀妹、陳美蘭及余麗英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麥潤芬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戴健良之長期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將下表所載之本局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鄺建忠 | 技術工人 | 2 |
梁潤彩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歐陽銀款 | 勤雜人員 | 2 |
梁細平 | 勤雜人員 | 2 |
劉至好 | 勤雜人員 | 2 |
方淑霞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兆強 | 勤雜人員 | 2 |
邱偉明 | 勤雜人員 | 2 |
歐陽玉湘 | 勤雜人員 | 2 |
戴美香 | 勤雜人員 | 2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鄧榮昌,二等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起,本局與鄭家怡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65之薪酬。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馮華生,因聲明願意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六款規定,應何罕燕之要求,終止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並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頌甜,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周育棉及鄭雪媚,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9-D號樂群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的“康泰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曾銳及周佩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凱莉及魏竫暉,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陳冰榮女士發給“來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6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怡景閣86-G號地下D座(A區)及86-F號地下E座,住址位於澳門廣州街86-F號怡景閣地下E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133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丁曉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578。
按照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呂方凌第E-228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胡雯、蔡子健——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579、E-2580。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淑玲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榕榕,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即其到旅遊學院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少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Florencia Lao Oliveros,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李綺琳及黃劍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袁明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徐一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路及黃紹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楊旺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趙彩鶯及梁少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世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及同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由獲認可的體育總會指定十名體育領導人員為體育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日進行。為著有關效力,並按照是次選舉會議錄內之當選人名單,指定下列人士擔任體育委員會委員,任期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為期兩年:
區志煒、陳均輝、陳步倩、陳永傑、鄭國恆、鍾漢權、何敬麟、賴百齡、林錦洪、余兆安。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戴祖義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獲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及職階如下: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Eduina da Silva | 首席技術員 | 1 |
葉嘉儀 | 首席技術員 | 1 |
粘世偉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黃美嬌 | 勤雜人員 | 7 |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楊婉麗擔任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寶儀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鄺光雄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
冼偉棠擔任資訊處處長;
伍婉華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應邵銘諾的請求,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盧安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一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鄧耀民在本局編制內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