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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惠程勇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二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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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