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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惠程勇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二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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