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16

刊登日期:

2016.2.11

版數:

3502-3503

  • 續任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10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更正 - 更正第1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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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惠程勇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二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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