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澳殘障人士促進會

Associação dos Deficientes Promoção da China 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8/2016。

中澳殘障人士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中澳殘障人士促進會。

(二)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Promotion of China and Macau。

(三)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Deficientes Promoção da China e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立足於澳門特區殘障人士現狀及相關服務之實情,多方聆聽及了解殘障人士訴求及需要,通過與澳門、內地等區域各殘障人士服務機構進行多元交流合作;開展形式多樣之宣傳及活動,學習吸收內地各地區殘障人士服務之先進理念與技術,致力於提升本澳殘障人士服務水平,循序漸進拓寬本澳殘障人士服務事業之發展空間,實現本澳殘障人士及本澳殘障人士服務事業與內地乃至全球共同發展、共同進步。由此改善殘障人士生活質量,提高幸福指數,開發技能,幫助殘障人士融入社會,為澳門殘障人士營造一個宜居、關愛、包容、公平、發展之和諧社會環境作出貢獻。盡力配合“一國兩制”政策,讓改善民生之成果全面惠及本澳殘障人士,為弘揚愛國愛澳之社會主流價值觀,為增強社會各階層凝聚力及正能量,與廣大殘障人士及熱心人士一起同心致遠,為共享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目標

(一)由本會牽頭建立集“照顧、康復、理療、教育、職訓”於一體的澳門地區殘障人士服務機構團體。

(二)倡導形成針對本澳殘障人士服務之系統規劃機制與長遠發展策略,大力引進復康界中外人才,運用科學及專業研究方法,因地制宜建立殘障人士需求評估機制、復康計劃、社會融入計劃。

(三)定期組織及舉辦針對澳門殘障人士康復、教育、就業之系列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形式多樣及規模適宜之諮詢研討會、家長交流會、知識講座、技能培訓等。

(四)堅持走出去、請進來之原則,廣泛友好聯繫社會各行各業,通過對具備就業潛能之殘障人士進行針對性康復及技能培訓,使之適應到定點企業見習或工作,或邀請企業及熱心人士為殘障人士提供適宜之工作機會。

(五)加強澳門與內地各地區就殘疾人服務事業之廣泛互助合作,重點關注澳門地區殘障人士服務事業之持續發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各地區間殘障人士服務機構參觀訪問,經驗交流,公益活動等,促進兩地殘障人士服務事業之建設和健康發展。

(六)本會將設會刊、官方網站,旨在向廣大人士提供澳門及內地殘障人士的最新政策、服務理念、康復知識、及全球最新治療資訊等,呼籲澳門、內地乃至全球熱心人士關注關心支持殘障人士公益事業。

(七)支持澳門政府施政理念,廣泛聯合業內各大殘障人士服務機構並通力合作,進行資源優化組合,為殘障人士之康復治療,為培養殘障人士自強不息、積極樂觀的人生觀和進取心,為切實推進本澳殘障人士服務事業而做出一切努力。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圍3A號華輝大廈地下B座,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凡熱心於中澳殘障人士公益事業之人士、法人或團體,理事會議決為合適之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二)本會會員分為三類:

1. 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2. 永久會員;及

3. 榮譽會員。

第六條——入會

(一)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相關入會申請書,附交1吋半正面近照2張、身份證明影印本1張,經理事會審批及繳納會費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普通會員,為本會作出傑出貢獻及經理事會審批授予永久會員。

(二)理事會可根據本會需要邀請及推薦本地或海外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可享用本會設施及福利,不參與本會的管理。任命期由理事會規定。

第七條——會費

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年費由理事會訂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成人會員享有選舉權;

(二)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及轄下相關機構舉辦之活動權利;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項決議;

(二)參與、支持、推動或協助本會各項會務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動。

第十條——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視乎情況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十一條——會籍

會員欠繳會費逾三個月及被處以警告處分,理事會可即時凍結其會籍,被凍結會籍的會員失去會員權利;欠繳會費之會員繳清所欠會費後即自動恢復會籍,受處分被凍結會籍之會員須理事會決議恢復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的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三)選舉正副會長,聘任及罷免大會工作人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宣佈由理事會推薦的榮譽會員等職務;

(五)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本會文件由會長及至少一名副會長連簽為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年度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應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過半數會員會員出席,會議得召開和進行議決;如出席人數不超過半數可即場進行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得召開和進行議決。

第十六條——年度會議由會長主持,或會長未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或副會長未能出席時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推舉當次會議主持人。

第十七條——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事、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提出罷免及重新選舉有關職務之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每員一票,如正負票數相同,則大會主席可投第二或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總人數應為單數,互選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部門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壹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的決議需簡單多數票作出,理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理事會職責為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訂定會員費用金額及本會之一般指引,處理本會各項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聘任社會各行業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不參與本會管理,為本會出謀獻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年費;

2. 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贊助及其他合法來源。

第二十四條——經費管理

本會之經費存入本會的賬戶。由理事會編訂兩組支票簽署人士名單,每次支票由兩組名單中各一名人士合共兩名人士簽署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得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麗人旗袍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9/2016。

麗人旗袍文化協會

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麗人旗袍文化協會;

中文簡稱:麗人旗袍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39-145號南益大廈4樓c座。

第三條——宗旨

宗旨為非牟利組織,促進會務發展,推廣中國旗袍文化,配合中國女性文化及禮儀教育,為推動澳門女士禮儀及文化業在各界相關產業凝聚聯盟發展,宣揚女性團結精神,建立女士學研之交流平臺。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入會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以及致力有社會經驗,有愛心,熱愛社團工作者,或熱愛中國禮儀和文化相關的人士由會員推薦入會。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會長批准,繳納入會登記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起,會長對內、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通知;召集信息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出席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為合法,决議取决于絕對多數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决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理事會選出三至十一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起;

(2)候補常務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以上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至三人。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决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第十六條——設立公章

本會設會公章作為對外專用章。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翰林教育暨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翰林教育暨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翰林教育暨研究協會”,中文簡稱為“翰林”;英文名稱為“Honlam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ER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藉著積極對跨文化的推廣、道德價值教育和相關人性發展培育領域研究,幫助強化鞏固這社會。於中國及世界各地進行社會工作(工作營),並且推行青年培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信福中心20號一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在澳門境內或與本澳進行教育、研究及相關活動,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準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得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業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深滬鎮青年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深滬鎮青年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深滬鎮青年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Juventude da Vila de ShenHu em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祐漢新邨第五街10-12號地下,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愛鄉、為廣泛聯絡居澳晉江巿深滬鎮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各界青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須年齡介乎18-45歲之間的居澳晉江巿深滬鎮青年,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

二、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的設立,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的設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深滬鎮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深滬鎮同鄉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深滬鎮同鄉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Conterrâneos da Vila de ShenHu em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邨第五街10-12號地下,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深滬鎮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凡是深滬鎮移居澳門及在澳門工作之人士,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

二、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會長決定。

第九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橫琴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橫琴業主聯誼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會址及宗旨

一. 本會名稱為“澳門橫琴業主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e Hengqin Proprietários de Macau”。

英文為“Hengqin Proprietor Frat­er­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祥花園第二座地下AE舖,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三.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團結業主,守望相助,促進社區和諧安定,創建易居共樂園區,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四. 澳門橫琴業主或租賃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甲.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乙.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丙.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 會員的義務

甲.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乙. 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丙.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三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有效。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負責召開會議,任期二年。

三. 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

四. 會員大會的職能

甲.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乙.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丙. 修改本會章程。

五.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各職能理事由互選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

二. 理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物業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區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理事一職。

三. 理事會如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經各出席理事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 職能

甲.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乙. 管理業主聯誼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丙.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

丁. 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八天發出會議議程及於會員大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於本園區。

第六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二. 監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若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區之業主時。其職位即被罷免。而其職位可由會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另邀一名業主填補監事一職。

三. 職能

甲.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乙. 審核財務報告。

丙. 監管本會的財政收支。

第七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及各業主的捐助。

二. 如有社會活動或聯誼活動時,若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會尋求向政府申請資助。

第八條

附則

以上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佛教圓覺精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佛教圓覺精舍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佛教圓覺精舍”,英文名稱為“Enlightenment Buddhis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佛陀教語、離苦得樂及推廣社會教育、世界和平。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提督馬路31號萬利工業大廈三樓A座。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有緣者,均可參加。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決定會務方針。會員大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至少提前八天以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佛學班;

(二)佛學講座;

(三)佛學共修。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參加者及各界人士隨喜捐助及贊助。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松林青年合氣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松林青年合氣道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松林青年合氣道會”,中文簡稱為:“松林合氣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atsubayashi Juventude Aikido”,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tsubayashi Youth Aikido”(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花王堂街4-10A雅景花園第二座2樓O室。經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合氣道運動,並參與官方或民間的體育活動。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一、名譽會員:對本會有貢獻者,須由理事會成員提名,經會員大會主席同意後,方可成為名譽會員。

二、基本會員:普通會員入會一年或以上並積極參與活動者,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可成為基本會員。

三、普通會員:凡對合氣道運動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在本會同意下,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的權利:

a)根據章程成為普通會員;

b)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c)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權。

二、基本會員或名譽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b)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本會名譽會員獲豁免繳付。

第七條——會員資格的取消

一、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要求的會員。

二、除本會名譽會員外,會員無故拖欠會費超過6個月作自動退會處理。

三、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因其公民道德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形象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組織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是在本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有最終決定權。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但提出此要求的會員必須年滿十八歲。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修改本章程,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b)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在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c)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舉結果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獲選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d)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e)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f)審查本會的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c)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帳目及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若干名監事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大會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絕對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學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本會的經費除可預留部份作滾存以維持及保障本會的正常運作之用途外,其餘收入應與其支出保持平衡。

第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意藝術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創意藝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總則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意藝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Criativas e Culturais de Juventude de Macau”,地址為:澳門連勝圍3號興華大廈B座(地下BI座),若經理事會通過可更改地址。

第二條——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推動會員發展創意藝術活動,讓熱愛創作藝術者,有更多空間及渠道去發展所長,製作出更多更有創意作品,讓有興趣之創意藝術者能互相交流和溝通。

第三條——會員

1)認同本協會宗旨和遵守本協會章程,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的為名譽會員。

2)會員申請被接受與否將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可擁有投票權、投選權或被選權。

2)可提議任何合理之方案。

3)本協會之會員可以參加由本協會舉辦的活動及演出之優先權利。

4)遵守本章程和本協會所有規則。

5)遵循協會內的決議。

6)為本協會的發展和聲名作出貢獻。

7)本協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協會名譽和利益,本協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五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由一位會長,兩位副會長而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三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2)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而組成,所有會員會享有本會的權利,而在正常情況,一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目的是回顧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同時監事會亦會交一份有關上述理事會工作表現之報告。

第六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名,一名秘書,一名財政而組成和理事四名組成,任期三年,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第七條——理事會之權責

1)理事會屬本協會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

2)理事會為本協會之管理機關;

3)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

5)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7)由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代表時,僅在證明第三人已知悉該指定之情況下,方得以該指定對抗第三人。

第八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一名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三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監事會之權責

1)監事會屬本協會監察權力機關。

2)負責監察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運作,並負責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其他有關本會之事項提出意見。

3)監事會議決,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中並無表決權。

5)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

6)接受並處理有關本會之投訴。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而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成票。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成票。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1)會員會費;

(2)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3)本會資產所孳生之收益;

(4)舉辦各項班組活動之收益;

(5)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6)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3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Yan Che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Yan Cheng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澳門鹽城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鹽城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ercial de Yan Cheng de Macau”。

英文名稱:“Yan Che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鹽城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01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社團之設立行為、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4號文件之“澳門鹽城同鄉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鹽城同鄉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澳門鹽城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鹽城同鄉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包括鄉親在內所有曾經在鹽城就學、工作、經商、居住過並對鹽城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鹽城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01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江蘇鹽城籍鄉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社團之設立行為、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Desporto e Cultura Chinesa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9 de Janeir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6-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中華體育文化促進會”】

第一條——中文為“中華體育文化促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Desporto e Cultura Chinesa”及英文為“Chinese Spor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商業大馬路5號澳門財富中心23樓。

第三條——性質及存續期: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宗旨:

為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中華優秀體育文化事業的發展,通過組織體育賽事和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各類優秀體育文化活動,向大眾傳播和宣導綠色,健康,文明向上的生活理念,向世人展示中華優秀體育文化精神和智慧,從而推動中華優秀體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中華體育文化促進會是中華民族大家庭兩岸四地體育界、文化界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遵守所在地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入會資格:

a)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b)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會員可以是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經審核批准。

第六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七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均可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本會一切領導工作。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本會須受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簽名約束,並由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作為本會之法人代表,理事會可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Janeiro de 2016.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紀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世紀體育會”,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Cycle”,英文為“Cycle Sports Club”(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41B龍暉閣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澳門運動發展,包括:單車、鐵人三運、游泳、長跑、壁球、足球、籃球等項目,並積極參加東南亞、珠三角地區該相關項目的賽事,與各地區之單車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年滿14歲,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未滿18歲的申請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按要求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及醫事顧問等名譽會員,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則須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主席(會長)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會長)缺席時,由副主席(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任意之一種)的形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事理長若干名,秘書和財政各一名,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六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聘請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及醫事顧問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委員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副會長)、理事會主席(理事長)、理事會副主席(副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九條——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一、本會會徽如下圖。可視使用場合、載體而選擇彩色、黑白、各種單色設計,有關細節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o Distrito de Tongku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東莞同鄉會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o Distrito de Tongkun Macau”。

第二條——本會秉承以團結東莞同鄉、愛國、愛澳、愛鄉,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庇山耶街(爐石塘)68號誠興大廈二樓C、D座。

第四條——本會定於每年公曆4月7日是為本會創會紀念日。慶祝儀式按情另定。

第貳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已滿十八歲之東莞同鄉,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可享受本會所辦之一切福利及康樂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委任之職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會議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者。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者。

四、不具正當理由,超過兩年而不繳納會費者。

第九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者,其以前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例不發還。

第叁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一、負責制定會章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會務發展方針,及重大事宜;

四、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六、審議議決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組織籌募經費。

第十二條——會長之職權:

一、會員大會開會時為當然主席,如缺席則由常務副會長代為主席。

二、與理事長共同簽署對外文件。

三、指導本會興革事宜。

四、為本會對外之最高代表。

第十三條——大會秘書之職權:協助會員大會處理文書工作。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有如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三、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管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理事長之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理事會召開會議及特別會議時,為當然召集人及主持。

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及簽署相關文件。

四、督導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六條——理事會秘書之職權:

一、掌管印信,保管重要賬簿、票據及文件。

二、處理以下事項:

甲、召開會議時,負責記錄提案、議案及議決。

乙、繕發書信及文件。

丙、編制各種報表。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有如下職權: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二、定期審查本會財政收支賬目;

三、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對有關年度報告及財政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五、檢舉違反會章之會員及職員。

第十六條——監事長之職權:

一、督導監事會處理會務工作狀況。

二、檢舉違反會章之會員及職員。

三、監事會開會時為當然主席,如缺席則由副監事長代為主席。

第十七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台海外及內地東莞同鄉,得贈予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之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台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之榮銜,藉此推進會務發展。

凡曾在本會任職理監事會十五年以上之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應贈與永遠長老會長、永遠長老理事長及永遠長老監事長之榮銜。以示嘉獎其對本會辛勞與貢獻;並可自由參加會內之會議及各項活動。

第肆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如必要時,有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或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可召集開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下面有關條款規定之適用: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章程得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必要時得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及理監事聯席特別會議。

第伍章

財政

第二十三條——本會一切財務收支狀況必須向本會理監事會報告。本會一切財務收支狀況必須公開,並公平、公正處理與本會相關財政事宜。

本會所有款項,除備用現金澳門元五千元,以備日常應付支出外,均由理事會特別會議議定存入殷實銀行,並須設立定期提存及往來專門賬目。如需動用資金,則應由本會現任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指定四人中的二人聯同簽署,專人蓋印掌管專章,提取款項及支付票據。

第二十四條——本會公款,除正常開支外,如有重大特別支付,必須經理事會審議,交由理事會全體會議決議,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得動用。

第二十五條——本會收支賬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凡是涉及本會一切往來重要法律文件及財務文件,需要經過理事會特別會議審議通過程序:

(1)需經會長、理事長及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三人共同簽署加會印;

(2)會長及三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共四人共同簽署加會印;

(3)理事長及三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共四人共同簽署加會印;

(4)若會長、理事長缺席,則由兩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兩位副理事長共四人,分別代替會長、理事長行使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權力。

此四項其中一項行使相關權力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會公款之處理細則,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另訂之。

第陸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居澳同鄉經審查合格者為本會會員,應辦理下列之入會手續:

一、攜備本人身份證副本一份、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到本會填妥入會申請表格及填上介紹人名字。

二、永遠會員一次性繳納有關定額基金會費。

三、普通會員年費將每年繳納定額會費。普通會員轉為永遠會員時,只需繳交相關定額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所發出通告,依照會員登記之地址由郵寄達致或派員投遞(或電話通知),如經寄發或送出逾七十二小時,即作送達論,或於必要時,刊登中文報紙,刊出日期,亦即作已經送達。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請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已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施行,並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陳大華

羅美玉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林克威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Lucia Cheang

José Morgado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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