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897-2900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電信管理局代局長。
被廢止 :
  • 第2/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郵電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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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5/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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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5/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電信管理局代局長譚韻儀有關權限,以便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轉授予電信管理局代局長譚韻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電信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電信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電信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電信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電信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電信管理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電信管理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按照(二十)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一)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 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7/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6

    刊登日期:

    2016.2.3

    版數:

    2900-2901

    • 修改第2/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2/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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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三)、(四)及(二十四)項修改如下: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十四)按照(十七)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許志樑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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