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高展鵬;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18/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嘉儀;

候補委員:科長楊惠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19/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10.00(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610.00(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0,0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20,0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周偉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高麗娟;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鍾燕婷;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張淑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1/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嘉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潘健恆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2/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特級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15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92,15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4/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唐儷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6,8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6,8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周惠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27/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安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