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高展鵬;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嘉儀;
候補委員:科長楊惠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10.00(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610.00(澳門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0,0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20,000.00(澳門幣玖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周偉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高麗娟;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鍾燕婷;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張淑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嘉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潘健恆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9,000.00(澳門幣叁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特級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15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92,150.00(澳門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唐儷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6,8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6,800.00(澳門幣柒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周惠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安琪。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