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5/201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共榮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o-Prosperidade”,英文名稱為“Co-Prosperity Sport Club”。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116號大明閣22F。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廣體育運動,支持和配合澳門特區對體育運動的政策。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任何會員在未獲得會長授權下,不得以會的名義組織、參與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分別有過半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經費來自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6/2016。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語系產品商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Lusophone Merchandis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para Mercadorias Lusófonas de Macau”,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的會址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1樓16室。
本會之宗旨為:遵守澳門有關法律法規,弘揚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貿易交流平台的角色。聯合澳門葡語系產品代理商,發揮商業橋樑紐帶作用,共謀發展。促進中國,澳門與葡語系國家及地區的工商,文化和科技的交流、推動經濟發展和促進社會繁榮。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和公益活動,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五、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一、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且須為單數。
二、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理事長主動召集及會長主持,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五、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決定會員資格和解除會員資格。
四、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五、理事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事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會長代表簽署。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和會長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五)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本會組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或開辦有關籌款活動。倘有款項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需得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7/2016。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跨境電商“O2O”產業園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Parque Industrial Transfronteiriço para o Comércio Electrónico“O2O”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ross Border E-Commerce“O2O”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的會址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1樓16室。
本會之宗旨為:協助會員發展電子商貿業務;引進國內外的新資訊與新技術,促進電子商貿生態圈的健康發展;推廣澳門電子商貿發展,舉辦與電子商貿有關之活動與講座;整合業界在電子商貿的各種意見和提供信息交流與諮詢平台;凝聚各電子商貿主體,共同發展澳門獨有之電子商貿生態圈。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五、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一、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且須為單數。
二、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理事長主動召集及會長主持,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五、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決定會員資格和解除會員資格。
四、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五、理事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事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會長代表簽署。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和會長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五)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本會組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或開辦有關籌款活動。倘有款項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需得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為:澳門少將體育會,簡稱:少將;
葡文名為:Shao Jiang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Macau,簡稱:SJADM;
英文名為:Macao Shao Jiang Spor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足球體育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而努力,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足球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會址:澳門巴黎街星海豪庭247號地下AB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和社會贊助。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甘氏聯體育會植根澳門,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中文名稱為“甘氏聯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甘聯”、葡文名稱為“Kam’s Unido Clube e Sporte”、葡文簡稱“Kam’s Unido”、英文名稱為“Kam’s United Sport Club”及英文簡稱為“Kam’s United”。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寶麗花園第3座地下B。
第三條——本會宗旨:
a)團結運動愛好者參與體育活動;
b)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發展;
c)促進澳門業餘運動愛好者水平;
d)積極培訓青年運動發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1)組織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3)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份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系統工程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Systems Engineering”,簡稱“MASE”。
本協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協會地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7樓。協會地址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轉往至其它地址及增加辦事處。
本協會由「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監督管理成立,並且為一非牟利性質的機構。本協會堅持“廉潔公正、客觀務實、科學高效”的守則,通過協會作為一個中立和公正的平台,聯絡世界各地,特別是大中華區的系統工程和技術單位,進行交流,合作和配對;同時為澳門的系統工程引進最新系統知識、技術和經驗,發展澳門的系統應用和研究,為實現澳門的產業多元化作貢獻。其宗旨如下:
1. 積極與國內及港澳台系統工程有關的機構合作,為大中華地區提供資訊以瞭解、技術、資源、產權或機會,經協會的綜合處理,整理為可產業化和發展的產品或項目;
2. 秉承“科學、公正、務實、高效”的工作方針及“和諧協調,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對新的系統工程產品或項目作前期的合適分析;
3. 在此基礎上作獨立的分析,然後推薦給本協會的會員和企業會員;
4. 積極與外國的系統工程學術機構合作,為澳門提供可持續的專業培訓課程;
5. 協助大中華區內的企業應用系統工程技術,提升澳門在區內的科技影響力;
6. 為澳門的系統工程規範和從業的標準和專業守則作研究和探討,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為了加強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本協會在首屆運作期間,將以分工合作的形式,把主要功能分配予核心始創會員專責執行。功能及服務範圍包括:
1. 在兩岸四地,分區進行本會服務的推廣,並按會章吸收各類別的會員。
2. 在澳門綜合處理會員服務,項目整合和一切溝通工作。
3. 在澳門及大陸與政府部門溝通。
一、專業會員:
凡任何個人從事系統工程、運籌學、資訊工程、大數據處理、項目管理、物流管理的專業或管理工作五年或以上經驗,並具有澳門政府認可的相關大學本科畢業資歷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專業會員」(MMASE)。若未有足夠經驗的人士,可申請為「準專業會員」(AMASE),並享有除投票權以外其他一切權利。
二、企業會員:
凡從事系統工程、運籌學、資訊工程、大數據處理、項目管理、物流管理,業務的企業或學術研究機構,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企業會員。企業會員可派員工出席本協會的活動,但並沒有投票權。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退出本會。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3. 繳納會費。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員資格。
本協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大會主席、秘書及委員所組成。第一屆大會主席及秘書均由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而主席團委員由會員大會推選會員產生。大會主席團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須為單數,每三年選舉一次,可以連任。第二屆及以後的大會主席及秘書由第二屆及以後的主席團委員互選產生。
二、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主持,每年舉行大會會議一次;特別大會則由大會主席或至少四分三之理事要求而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大會之職權範圍
1. 推薦選舉及委任主席團委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訂定本協會行為之指引及指導,決議所有有關事項,依章程所定義而權屬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項除外;
3. 制訂、修改及通過本協會的章程;
4. 批准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員;
5. 評議、通過或拒絕理事會關於上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6. 評核及審批理事會本年度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7. 批准理事會履行借貸、負擔或出讓本協會的不動產。
一、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是本協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之會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秘書及理事,理事會人數不少於三人,並須為單數,三年選舉一次,可以連任;理事長卸任後經大會半數通過可成為榮譽主席。
二、理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審批後可召集舉行。
三、理事會之職權範圍
1. 執行組織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2. 向大會提議修改組織章程,管理審批規章、報告、帳目、活動計劃及預算;
3. 推廣及支援本協會之活動、分配理事會成員之職務、管理財產、處理收支、安排人員以確保本協會之會務可正常執行;
4. 構成本協會責任的文件,必須由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但一般文書可由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
一、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是一個監察本協會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之會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秘書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不少於三人,並須為單數,三年選舉一次,可連任一次或以上。
二、監事會之召開
監事會每半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可由監事長在具有合理解釋下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的職權範圍
1. 監察理事會實施之行政行為;
2. 對理事會之報告書及帳目結算作出意見書;
3. 嚴格審查會計帳目及財務報告。
本協會的支出是由日常及特別經費支付。協會經費開支必須專為貫徹本協會宗旨之用,不能直接或間接以紅利及獎金方式或任何其他票據發給協會成員。
日常經費為:本身的資產收益、銀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務的收費、其他收益及其他方式的投資。
特別經費為:本協會所接受的任何資助;及本協會所接受的捐贈。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為此目的召開之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協會可依法解散。其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多於四分三的全體會員贊成方可通過,並應因此而委任由至少三位正式會員組成的清算委員會。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社定名為“澳門自然能量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Natural Energy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社)。本社設在澳門水坑尾街20-B號婦聯大廈7樓P,如有需要,可遷往澳門他處。
本社的宗旨為:研究及推廣自然能量的專業知識。
凡具備任何自然能量執行師資格,認同本社宗旨、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規章之人士,辦理手續及繳納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本社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社務;
(二)選舉本社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與本社舉辦的活動。
本社會員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社章程、內部規章及本社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的聲譽及參與推動社務的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社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處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社一切社務。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若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就本社的解散作出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一、本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社。
二、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本社所有決議;
(二)研究、制定和執行本社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及維持本社之日常社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本社每年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一、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察本社賬目;
(三)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提出意見。
本社的收入來源: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的收入;
(三)外來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幾內亞友好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Guinea”,簡稱為“AAMG”;英文“Macau Guin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社團,宗旨為促進中國澳門與幾內亞之間的友誼,推動經貿發展及文化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塔石街17號昌瑞大廈地庫。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者,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繳交會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至少一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本會之決議,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至少一人,總人數為單數。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督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至少二人,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葡天然水晶文化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Natural Crystal Cultural Stud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PC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89至89-B號1、2及3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a. 葡語國家巴西擁有的天然水晶礦佔全世界儲存量的60%以上,本會充分利用葡語國家的資源優勢,以發展、聯絡中葡的天然水晶、奇石愛好者。
b. 中國與葡語國家在天然水晶文化上的交流源遠流長,早在漢朝開始就有葡語國家巴西進貢天然水晶給中原的記載,本會繼承傳統、發揚中葡間的天然水晶文化交流。
c. 通過學習交流,用科學態度研究及推廣天然水晶內景、奇石文化。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有意認真研習天然水晶內景、奇石文化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a.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b.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c.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d. 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影響本會聲譽或以本會名義作私人活動,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由理事會提議,經由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
b. 全體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c.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d. 如會員大會不足半數會員出席,則可召集第二次會議,但出席人數須不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方可作出決議。
e. 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b.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管理法人。
c. 理事會成員,除正、副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d.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b.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審核財務狀況,編寫年度報告。
c.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d. 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收入
a. 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
b. 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佰元正;
c. 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d. 其他合法收入;
e. 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二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十三條——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投票(或書面授權他人投票)贊成可解散本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及詳盡之處,將按「民法典」執行,及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拉美及葡語國家商品綜合交易中心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Centro de Comércio de Mercadoria Integrado de América Latina e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英文名稱為“Latin Americ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Commodity Integrated Trading Center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LAPC”。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4樓C,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1)響應國家“十二五規劃”,推動搭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服務平台。
2)響應《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推動與葡語系國家的貿易往來發展,配合開展有助國家與澳門特區相關政策落實的工作。
3)在珠澳跨境工業區成立“拉美及葡語國家商品綜合交易中心”電子商務平台,簡稱LAPC,促進珠澳跨境工業區的電子商務服務的發展。
4)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強化澳門經貿服務平台功能盡力。
5)開展有利於澳門繁榮穩定、社會和諧進步的工作。
第四條——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企業(或人士),且遵守本會章程,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入會者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1)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b)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2)義務
a)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c)出席會員大會;
d)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e)準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七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第八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並設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壹仟元正;
2)會費為每月澳門幣300元正;
3)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5)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三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十四條——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太空體育會,英文名稱為:Space Athlet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A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球會友、切磋球技、強身健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萬國華庭第2座23樓J。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城市建設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da Construção Urba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Study”(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存續期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商業大馬路財神商業中心5樓H,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發展澳門城市建設及研究,團結從事相關行業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積極參與國內外城市建造研究及互相合作交流,為社會及業界提供理論上的交流和可具操作性的建議平台,提升澳門城市建設的水平。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具有建築、工程、建造及城市發展相關專業學位且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享受本會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參與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譴責和警告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長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前五天為之;
(四)在職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新成員就職。
第十一條——(一)本會之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適當人選代任,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機關選出新成員;
(二)本會各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選出代任人;
(三)代任人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所有代任者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任期終結。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多名據位人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會長之簽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特別會議大會得透過會長主動召集,亦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行其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委託人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九條——(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同時,亦可設立一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得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及公關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四)亦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條——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承擔之文件,包括法庭內外檔案,均由理事長、其授權人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由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緊接的會議知會理事會,並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二)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並對本會之財產進行查核;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第二十五條——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潛水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ubaquática Espor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derwater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US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本會宗旨:以愛祖國、愛澳門精神,致力推動各項潛水運動,傳授專業潛水安全知識,推廣全球愛護及保育海洋生態。團結本澳潛水愛好者與世界各地團體交流,提供咨詢及培訓渠道,以助參與及舉辦國際賽事。
本會會址:澳門得勝馬路6號德勝樓地下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凡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評核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予會員證。
(一)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如下:
1. 獲本會發出會員證;
2. 出席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訓練及比賽,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5. 退會權;
6.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其它各項福利;
7. 維護及宣揚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發展;
8. 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9. 不可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10. 按時繳交會費;
(二)會員未能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可被開除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當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海一居業主聯合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海一居業主聯合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第一條──名稱:海一居業主聯合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街海名居地下102號,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下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安居樂業,發揚會員之間的團結及友愛互助精神。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海一居大廈的獨立單位之業主、住客、樓花買受人,及其親友,並願意為達至本會之宗旨而作出貢獻者均可遞交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
二)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四)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在會上表決事項;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之各項決議;
三)向本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交流大廈情況,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四)向本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確保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五)按時繳交入會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處分:若會員不遵守法律之規定、本會章程之規定、本會機關之各項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忠告;
二)書面譴責;
三)除名;
四)予以法律途徑追討責任。
第八條──組織架構:一)本會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當中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如任期屆滿時新一屆成員仍未選出,則保留職務直至新一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
第九條──會員大會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能: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原則;
三)選出及解任本會機關之據位人及成員;
四)檢討及通過上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監察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五)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召集: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透過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贊同票或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要求時得召開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運作:屬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屬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成: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能: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一)確保本章程之執行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運作;
三)為舉行會員大會會議作召集;
四)收集會員的意見;
五)維護會員應有合法權益;
六)組織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七)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
八)開立或取消銀行帳戶,處理其他存款或提款事宜,可簽署對本會活動所必須或恰當之任何銀行文件。
第十五條──監事會組成: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能: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
一)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就監察活動編製年度監察報告並呈交予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經費: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的入會會費及年費、任何不附條件之捐贈及政府部門之津貼。
第十八條──補充性規定:本章程於會務運作中凡有未列明情況或與澳門現行法例不符時,一概依《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修正處理。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Associação Transfronteiriça de Automóvel entre o Interior da China, Hong Kong e Macau»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6 de Janeiro de 2016,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港澳跨境汽車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Transfronteiriça de Automóvel entre o Interior da China, Hong Kong e Macau;本會英文名稱為: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o Cross-Border Automobil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三地跨境汽車車主和司機,發揚熱愛祖國、團結互助的精神,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三地文化交流,增進各方友誼。”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團體會員:凡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地區合法登記之社團,經本會一位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個人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者須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5)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八條——其他
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創會會長有權發起特別會員大會,參加理事會、監事會的各类會議,並擁有投票權。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會長,或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
2)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佰元正;
3)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5)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十五條——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少年高爾夫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olfe Juven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unior Golf Association”,簡稱為“MJGA”。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杏花園4樓P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推動澳門青少年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並為之創設條件,為澳門青少年提供高爾夫球培訓及交流機會,加強澳門青少年對高爾夫球運動的認識及熱愛,推動澳門高爾夫球運動的普及化,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掘及培養優秀高爾夫球運動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
1. 普通會員;
2. 學生會員;
3. 客席會員;
4. 名譽會員。
三、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普通會員
一、凡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成年人,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二、欲加入普通會員,須填妥申請表格,並連同所需文件交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學生會員
一、凡年齡界乎6至18歲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未成年人,如已於澳門教育機構註冊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
二、欲加入學生會員,其申請需透過監護人代理,並應按照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之。
第七條——客席會員
一、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可申請成為客席會員。
二、欲加入客席會員的人士應按照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之。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2. 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3.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4.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5. 提出建議;
6. 推薦新會員入會。
二、學生會員、客席會員及名譽會員僅享有上款第4、5及6項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定;
3. 按下條準時繳交會費。
第十條——會費
一、普通會員和客席會員每年繳付由理事會所訂出入會費和年費。
二、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十一條——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1. 警告;
2. 中止會籍;
3. 開除會籍。
二、上款第1及第2項處分由理事會負責決定,第3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
三、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四、因不繳交會費而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十二條——一般規定
一、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除首屆外,本會各機關成員的產生是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下屆各機關成員候選人的建議名單且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當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則分別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代任;當有資格代任相關職務的人員多於一名,則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直至原有任期屆滿為止。
五、會長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六、會長和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是根據本章程召集且由普通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理事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可兼任大會秘書職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能
一、會員大會的職能包括:
1.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2. 選舉各機關成員;
3. 審議會員之開除處分;
4. 對本章程作出修改。
二、會長的職能:
1.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
2. 簽署會議紀錄。
三、秘書的職能:
1. 制作並簽署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於簿冊;
2. 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3. 制作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
四、第一次召集,如會員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是管理本會的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和理事,以及一名財務長所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能
一、理事會的職能:
1. 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所有活動;
2. 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3. 批准或拒絕新普通會員、新學生會員及新客席會員之入會申請,及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人士授任名譽會員及其他名譽稱銜;
4. 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5. 在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7. 提名及任命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8. 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9. 以曆年結算帳目。
二、理事長的職能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
三、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能:
1. 協助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統籌各項會務工作;
2. 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及制作理事會之會議紀錄。
四、財務長的職能:
1. 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貴重物品;
2. 編寫會計帳目。
五、理事的職能:
1. 協助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 參與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九條——簽名方式
本會之所有行為、協議書及合同,均須由理事會內其中兩名成員簽署方能生效,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理事長,或由會長聯同理事會任一名成員簽署。一般信件可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第二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能:
1. 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2. 審核帳目;
3.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4. 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
1. 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2. 捐款,遺贈或津貼;
3. 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二十二條——各機關的會議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章程的解釋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進行解釋和議決,但兩者出現矛盾時,以大會決議解釋為準。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第一款——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4樓H.I.J.K.L座。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9樓I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該會章程內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93號濠景花園櫻花苑第29座36樓B室;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區。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a no Cartório da Notária Privada Maria de Lurdes Costa, em 16 de Setembro de 2015,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5, a Acta da Reuni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alizada em 26 de Junho de 2015 e os Estatutos da Fundação Escola Portuguesa de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A Fundação Escola Portuguesa de Macau, adiante denominada por Fund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diante designada por RAEM, e dura por tempo ilimitado.
1. A Fundação tem por fim garantir a criação e as condições de funcionamento e de desenvolvimento de uma escola portuguesa na RAEM, adiante designada por Escola.
2. A Fundação pode, ainda, apoiar e incentivar o fomento de acções, designadamente no domínio da língua portuguesa.
3. No quadro da sua estratégia de desenvolvimento a Fundação deverá também ponderar e eventualmente implementar, com as parcerias adequadas, acções de ensino, formação e extensão cultural n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bem como outras modalidades de ensino compatíveis com a presença portuguesa e europeia na RAEM.
1. O património da Fundação é constituído pela dotação inicial dos seus fundadores, o Estado Português, a Fundação Oriente e a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Instrução dos Macaenses, adiante designada por APIM, traduzida na constituição de um fundo financeiro, no valor mínimo de dois milhões e quinhentos mil euros, não podendo corresponder a valor inferior a vinte e cinco milhões de patacas, constituído pelo Estado Português através do ex-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 e pela Fundação Oriente, nas percentagens, respectivamente de 51% e 49%, e na disponibilização da utilização, pela APIM, do terreno e do imóvel onde se encontra a funcionar actualmente a Escola Portuguesa de Macau, sito na Avenida Infante D. Henrique, na RAEM, para os fins a prosseguir pela Fundação, bem como por todos os demais bens e direitos que a compõem.
2. O Estado Português, através do 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 e Ciência (MEC), obriga-se a garantir, de forma supletiva, os meios financeiros necessários ao funcionamento regular da Escola, transferindo os fundos financeiros previstos no orçamento anual da Escola que tenha sido proposto pela Direcção da Escola e aprov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Fundação.
3. O valor do suplemento financeiro anual a atribuir à Escola, é determinado pela diferença entre, por um lado, as receitas próprias da Escola, bem como de quaisquer outros subsídios, subvenções e outras receitas a ela atribuídas, por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nomeadamente a Fundação Macau e, por outro lado, as despesas inerentes ao seu normal funcionamento.
4. A contribuição supletiva do Estado Português em cada ano não deve ultrapassar a percentagem de 51%, correspondente à sua participação no fundo financeiro, devendo, quer a Fundação, quer a Direcção da Escola, procurar outros meios principais de financiamento para prover às suas despesas de funcionamento, salvo quanto às necessidades de investimento que fundamentadamente se justifiquem.
5. O património da Fundação é ainda constituído por:
a) Quaisquer subsídios, donativos, heranças, legados ou doaçõe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benefícios que são aceites, desde que não imponham condições que conflituem com os seus fins;
b) Todos os bens, móveis ou imóveis, que a Fundação venha a adquirir, a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c) Rendimentos dos seus bens próprios ou provenientes d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signadamente n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referidas no artigo 2.º
São órgãos da Fundação:
a)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b)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c) O conselho fiscal.
1. A administração da Fundação é exercida por um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composto por cinco elementos, três designados pelo Estado Português, através do 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 e Ciência (MEC), um dos quais com a qualidade de presidente, um designado pela APIM, com a qualidade de vice-presidente, sendo o quinto elemento escolhido por mútuo acordo dos demai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2. O presidente é substituído, nas su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pelo vice-presidente. Na ausência de ambos, por um dos membros design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gratuito.
4. O mandato dos administradores é de 3 anos, renováveis automaticamente por períodos de um ano, se não houver lugar a nova nomeação até aos 30 dias úteis imediatamente anteriores ao termo do mandato em vigor.
Compete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 Representar a Fundação;
b) Garantir os diálogos de interface com os fundadores, designadamente assegurando os canais de colaboração permanente com os órgãos relevantes do MEC;
c) Convocar e presidir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1.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compete, em geral,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Fundação e a gestão do seu património.
2. Compete, em especial,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quanto à Fundação:
a) Programar as suas actividades;
b) Organizar e gerir os seus serviços;
c) Administrar o seu património;
d) Elaborar e aprovar o plano estratégico da Fundação para um período não inferior a 3 anos, proceder à sua actualização anual, mantendo um horizonte temporal móvel, ouvido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e) Elaborar e aprovar anualmente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 orçamento para o ano seguinte, ouvido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f) Adquirir e dispor dos seus bens móveis e imóveis;
g) Designar 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curadores;
h) Aprovar anualmente o relatório, o balanço e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3. Compete, em especial,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quanto à Escola Portuguesa de Macau:
a) Designar a direcção da Escola;
b) Definir as linhas orientadoras do projecto da Escola;
c) Aprovar o projecto educativo;
d) Aprovar o orçamento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para o ano seguinte;
e) Aprovar, anualmente, o relatório, o balanço e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de gestão da Escola;
f) Estabelecer os critérios e definir as condições de contratação do pessoal;
g) Aprovar 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Escola.
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ixa a periodicidade das suas reuniões, a qual, porém, não deve ser inferior a quatro vezes por ano.
2. As reuniões são convocadas pelo presidente ou por quaisquer dois administradores.
3. O quórum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de três administradores.
4.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expressos, tendo o presidente em exercício na reunião voto de qualidade.
5. As deliberações referidas no artigo 16.º só podem ser tom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quatro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m efectividade de funções, sendo um o president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 delegar em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a prática de actos de gestão corrente da Fundação.
A Fundação obriga-se:
a)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administradores;
b) Pel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dos administradores no exercício de poderes que nele tenham sido deleg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c) Pela assinatura de um procurador, tratando-se de mandato para a prática de acto certo e determinado.
1.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é constituído por um número máximo de onze personalidades, qu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fundamentada, entenda designar individualmente por maioria simples, atendendo à contribuição que possam dar ou tenham dado aos objectivos da Fundação.
2.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 a título excepcional, e mediante fundamentação especial, atribuir o título de membro honorário do conselho de curadores a personalidades que se distingam de modo extraordinário e notório na sua contribuição à Fundação, a qual venha a ser considerada merecedora de público reconhecimento.
Compete, em especial, ao conselho de curadores:
a) Pronunciar-se sobre o plano estratégico da FEPM, e sobre as suas actualizações anuais, submeti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b) Pronunciar-se sobre o plano anual de actividades e o orçamento que lhes são submeti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ndo propor acções para nele serem contempladas;
c) Pronunciar-se sobre quaisquer outras questões que lhe sejam apresentada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1. 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curadores elegem entre si, trienalmente, um presidente.
2.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reúne:
a)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mediante convocação do seu presidente;
b)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iniciativa do seu presidente ou de um terço dos seus membros, e ainda a pedid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u do conselho fiscal.
3. Em caso de falta ou impedimento do presidente a uma reunião,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escolhe um dos membros presentes para presidir a essa reunião.
4.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delibera por maioria de votos dos membros presentes.
5. A duração do mandato de cada membro do conselho de curadores é de três anos, renováveis automaticamente por períodos de um ano, se não houver lugar a nova nomeação até aos 30 dias úteis imediatamente anteriores ao termo do mandato em vigor.
6. O membro honorário é, por inerência, titular de um lugar vitalício do conselho de curadores, não contando para o número máximo previsto no n.º 1 do artigo 11.º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elementos, dos quais um é design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endo obrigatoriamente um auditor de contas inscrit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 de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Registado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preside, outro é designado pela APIM e o terceiro é designado pelo Estado Português, através do 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 e Ciência.
2. A duração do mandat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é de três anos, renováveis automaticamente por períodos de um ano, se não houver lugar a nova nomeação até aos 30 dias úteis imediatamente anteriores ao termo do mandato em vigor.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Verificar se a administração da Fundação se exerce de acordo com a lei aplicável e os estatutos;
b) Fiscalizar a regularidade dos livros e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bem como a exactidão das contas da Fundação;
c) Emitir parecer obrigatório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balanço e contas do exercício, previamente à sua aprovaçã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uvido o conselho de curadores e dois fundadores, o Estado Português e a APIM, pode modifica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sde que nem o Estado Português, representado pelo membro do Governo Português responsável pela área da Educação, nem a APIM, se oponham formalmente a essa modificação.
2. A oposição referida no número anterior tem que ser apresentada no prazo de 60 dias a contar da data em que os dois fundadores referenciados no número anterior recebam, por carta registada com aviso de recepção, a proposta de modificação dos estatutos, bem como os fundamentos que a justificam.
3. Qualquer alteração e/ou modificação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carece obrigatoriamente de parecer favorável por parte do membro do Governo Português responsável pela área da Educação, em representação do Estado Português.
4. No caso de extinção da Fundação, o património desta reverte para instituições congéneres existentes na RAEM.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sidorus Fong | Felix Chan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吳曄 | 王見非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ohn Choi |
Betty Chan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澳門分行副經理 | 分行業務部主管 |
歐陽彩珍 | 黃美寶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iang Kuiwei | Jiang Lu |
澳門元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江耀輝 | 黃捷君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行長 | 會計主管 |
邱慧珠 | 廖國強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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