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許志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十八)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條的規定,批准作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供電系統的投資項目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伍拾萬為限;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按照(十七)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六)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以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以澳門幣九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一第四條的規定,批准屬緊急情況的專營公司投資項目,但以澳門幣壹佰萬為限;
(三十一)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章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條,以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度的章程機關成員:
José Celestino da Silva Maneiras——股東大會主席;
區秉光——董事會主席。
二、上述委任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條,以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立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度的董事會委員。
二、上述委任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天居地下H,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838(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17M冊第2534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P”地段,面積68,00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68M冊第14頁第22380號,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一座5層高樓裙及其上十八幢各高47層,包括一層避火層的塔樓組成,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和室外範圍樓宇的土地的批給持有人。
上述土地原有的面積是67,536平方米,主要是由兩幅地塊合併形成,當中一幅地塊的面積為37,045平方米,稱為“Pa”地段,由經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07/SATOP/91號批示更正的公佈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160/SATOP/90號批示批出,而另一幅地塊的面積為30,491平方米,稱為“Pb”地段,由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23/SATOP/93號批示批出,原來是用作興建一間由多幢不同功能樓宇組成的紡織廠,尤其是製衣、棉紗和織布廠。
然而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23/SATOP/99號批示,批准更改用途,由棉紗和織布廠改為生產家用紡織品及衣服布料的工廠。
之後,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再次修改“P”地段的批給,以更改其用途,由工業改為商業及住宅。
根據原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批給的期限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當日起計。然而一直無訂立公證書,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批給已改由前述的第160/SATOP/90號批示作為憑證和租賃期限改由該批示公佈之日起計。
上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但無顯示“P”地段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2/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68,00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P”地段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