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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照會通知荷蘭王國外交部,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二十屆外交大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下稱“修正案”),並聲明修正案同時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修正案已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修正案的英文文本及其中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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