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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關於《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下稱“1978年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1978年議定書吸收了《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內容,該合併文書現稱為《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下稱“73/78年防污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又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通過73/78年防污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下稱“1997年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加入書,該1997年議定書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同時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了73/78年防污公約及1997年議定書的修正案,該等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各議定書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或之前已生效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修正案的73/78年防污公約中文綜合文本。

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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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中文綜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