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2016

刊登日期:

2016.1.27

版數:

1871-1872

  • 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相關法規 :
  • 第14/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17/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財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條

    公司資本

    一、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二十九億六千八百萬元,分為二十九萬六千八百股普通股,每一股之票面價值為澳門幣一萬元,全部獲認購,並以現金繳付。

    二、經專門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公司資本可增加或減少。

    三、股東有優先權認購增加資本的股份,各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優先權,股東會另有決議除外。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所有名稱和住址載於登記簿冊的股東,以便其於十五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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