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州地區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o da Zona de Guangzhou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4/2016。

澳門廣州地區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o da Zona de Guangzhou de Macau

Macau Guangzhou District Sport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1)中文名稱為“ 澳門廣州地區體育會 ”;

(2)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o da Zona de Guangzhou de Macau”;

(3)英文名稱為“Macau Guangzhou District Spor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7樓。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提供場地予廣大市民進行各項文娛體育活動;

(2)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興趣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及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4)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組織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負責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2)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修訂會費。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中選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亦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各會議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三條──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英皇娛樂足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英皇娛樂足球會

章程

(一)會名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英皇娛樂足球會”。

英文名稱:Grand Emperor Soccer Club,英文簡稱:“ GESC ”。

2. 本會地址:澳門商業大馬路288號英皇娛樂酒店。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愛國愛澳的原則下,宗旨是發展澳門足球運動,冀通過集合英皇娛樂酒店愛好足球之員工,為會員組織小型、業餘足球活動,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以加深會員之興趣,並促進會員積極參加各項小型足球比賽,以達到發展澳門足球運動目的。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屬英皇娛樂酒店之員工,愛好足球活動並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b)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並提供相關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擁有即時退會權。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任期二年,並可連任。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b)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二年,並可連任。

(c)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二年,並可連任。

8. 各會職權:

(a)會員大會——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

(b)理事會——策劃會務,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行政及財政事務。

(c)監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會議

9.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於開會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經費及附則

10. 本會將不會收取任何會員之會費,所有經費及支出均由英皇娛樂酒店贊助。

11. 本會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將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12.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1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5. 本會會章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棒壘球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棒壘球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棒壘球發展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1. 向澳門推廣和發展棒、壘球運動;

2. 增進與本地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二座七樓E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快樂廣場歌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快樂廣場歌舞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快樂廣場歌舞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會員、互相學習及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人士,推廣本澳藝術文化及持續發展,交流各地(海內外)文化藝術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娛公益及慈善活動以營造一個和諧團結的組織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里1號鴻運樓4樓B,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

第五條——本會的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設秘書、財務等。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定期審核會計賬目,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的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捐款。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翱翔專業導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翱翔專業導師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名稱

中文:澳門翱翔專業導師學會

英文:Hover Tutorship Professional Society of Macao

第2條——本會性質

本會以各專科專業人士組成進行教育之推廣,包括學術和品德教育,培養青少年人才、推動教學及教育活動及社會服務,為一個非牟利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3條——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號,如意閣商場1樓E1室。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4條——宗旨

推廣教育,包括學術和品德教育,培養青少年人才、推動教學及教育及分享及研討活動及為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5條——會員資格

1. 凡熱心從事教育、醫護、社會服務工作及對培育及教育具熱誠及有愛心之人士,皆具備會員資格,可申請入會;

2.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和普通會員;

3.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須為本會的會員;

4. 為推動及發展學會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義務名譽會長、義務名譽顧問或義務名譽會員。

第6條——會員之加入及免除

1. 凡專業專科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書面提出免除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審核批准通過。

第7條——會員權利

1. 全體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3. 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8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9條——違規

會員如有破壞本會名譽、違反會章,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甚至被罷免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10條——組織架構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數目均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並同時擔任會員大會之主持職務,由理、監事會選出委任是次會員大會主持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11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召集,其職權包括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及核准理、監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4.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投票,過半數通過。

第12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推動工作;

2. 正副理事長及理事由會員大會產生,當中設理事長一名;

3. 理事會之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及全年工作概況、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以及舉辦各項有關活動;

4. 理事會之決議由投票決定,超過半數通過;

5.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第13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主持處理工作,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2. 正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當中設監事長一名;

3. 監事會之職權包括審核本會財務賬目、監察理事會工作,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14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律內外,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任理事長、監事長或負責項目之幹事,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申請及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長或監事長簽署即可。

第五章

經費來源、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15條——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自所舉辦活動的收入、各方熱心人士之捐贈及公共實體機構,接受澳門政府贊助。

第16條——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解散

第17條——解散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

2.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18條——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樣為準。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施氏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施氏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施氏慈善會”;

英文名為“Sy Clan Charity Association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施氏宗親及其他友好夥伴聯合開展各種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祐漢第三街祐新大廈地下L-J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施姓宗親,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書面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需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如會議當天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其他名銜:

(一)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二)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可以外聘其他姓氏之善長,由理事會審核認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二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茶文化(澳門)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茶文化(澳門)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茶文化(澳門)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是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澳門從事茶文化及茶業相關和喜愛茶文化的人士的企業家、專家自願結合組成。其主要目的為:圍繞發展澳門茶文化研究和交流,並進行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茶文化人士,以傳承和弘揚中華茶文化為己任,廣泛開展茶文化研究與交流,大力倡導茶為國飲,積極發揮茶與茶文化的社會功能,積極發揮茶文化組織的作用,促進茶文化的普及與提高;促進茶產業、茶貿易、茶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促進茶科學的普及與提高;促進會員之間與行業之間的聯繫、溝通與合作;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茶人素質,同時團結愛好和平、維護國家統一。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五條——本會地址:澳門鴉利雅架街35號信雅大廈C座。

第二章

會務促進範圍

第六條——本會包括範圍:

(一)為把澳門建設成為國際茶文化交流中心與合作服務;

(二)在澳門和各地組織舉辦展覽、論壇、講座等茶事活動;

(三)發動及組織會員、茶業界人士、茶文化愛好者到各地參與茶事活動;

(四)接受政府對茶產業政策的調研及相關情況的委託,開展有關茶業方針、政策的論證研討;

(五)開展對澳門茶文化歷史、現狀的調查和研究工作,及時向相關企業單位及研究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籍、雜誌、電子出版物,以及開辦網站;

(七)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業經濟的職業技能和人文素質培養;

(八)組織興辦有關茶文化的建設專案;開展國際交流,增進國際茶人間的友誼,加強合作;

(九)符合與團體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項目;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大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召集以提前八日簽收形式進行;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社團之註銷按《民法典》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東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華東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

會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華東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馬拉松圓形地美景花園美福閣第4座19樓Q。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民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加強華東師範大學澳門校友與母校之聯繫,發揚校友互相關心及互相幫助的精神,促進彼此交流以助推動澳門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會員

1. 會員資格

凡畢業或就讀於華東師範大學的本澳居民,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權利和義務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遵守會章和服從理事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團結校友和維護本會聲譽。

3. 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者,按情節嚴重,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亦可根據會務需要,下設秘書、宣傳、聯絡、財務、學術等部,理事會所有成員均屬義務性質。

3. 理事會可聘請關心教育界之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為顧問。

4.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亦可根據會務需要,下設稽核部,監事會所有成員均屬義務性質。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

2. 會費和繳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浪浪動物庇護家園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浪浪動物庇護家園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及會址

本會名稱:浪浪動物庇護家園。

葡文名稱:Casa de Animais Abrigo dos Long Long。

英文名稱:Long Long Animals Asylum Home。

會址: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1樓K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宗旨:為了幫助一些被遺棄、被忽視和被虐待的動物,特別是拯救一些已被捕捉的動物群,免其在沒有人領養的情况下而被人道毁滅,藉此希望得到社會所有人仕關注及瞭解生命的可貴,明天眾生皆平等的道理,讓動物可以融入人們的生活,成為家庭的一份子,透過助養或互動計劃,讓人們與動物在種植農場相處和親近,從而釋放及舒緩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壓力。

第三條——服務性質

本會屬慈善社會服務及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社會、教育、文化範疇

1. 透過被遺棄,被忽視和被虐待的動物經歷、教育民眾更懂得尊重及珍惜生命,讓更多民眾站在動物立場設想,將心比心;並且用溫暖、尊重、瞭解的方式去思考,與動物相處或互動期間所建立的關係,形同於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透過相互交往的過程,從而啟發自我瞭解和如何正確對待動物的觀念。令人類和動物更和諧相處;

2. 爭取動物平等權益,推動防止虐待動物的立法工作;

3. 與相關的專業人士及團體多加溝通及互相交流,努力建立和諧社會。

第五條——會務範圍

1. 為被遺棄、被忽視和被虐待的動物尋找新主人及提供收容地方;

2. 領養及收容被遺棄的動物;

3. 幫助主人尋找失散的寵物;

4. 為被虐待及受傷害的動物提供緊急救援、獸醫咨詢及清潔護理服務;

5. 為患病、殘缺或有其他健康問題而導致無人領養的動物提供住宿及綠色戶外活動環境,讓民眾與動物在大自然接觸和互動。同時,也可為動物提供一個健康溫暖的家;

6. 為本會救獲的流浪動物提供絕育手術;

7. 鼓勵暫時性或永久性的動物領養;

8. 發展助養及寄養計劃;

9. 與其他國際地區相關組織及專業人士緊密聯繫,增加資訊常識及作交流活動;

10. 與其他相關組織及部門合作,透過宣傳及教育以防止捕殺、牟利或食用動物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入會資格

不論有否飼養寵物、不分性別、年齡、國籍及宗教信仰,凡贊同和支持本會的理念、宗旨及發展方向,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為愛護動物作出努力者,均歡迎加入。

第七條——入會方式

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類別

1. 一般會員;

2. 榮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會員的權益;

2.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及繳交會費等義務;

3. 願意經常參與本會之救援及協助動物的義務工作;

4. 發揚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5.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均可擁有一票的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出席之會員視作棄權;

6. 由會員自行救助的動物;若沒得到本會的同意,則不得私自帶到本會照顧。

第十條——開除會籍

所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其會籍等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凡無理欠繳會費三個月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如自願退會須於一個月前函告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兩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贊同票同意生效;

4. 經理事會決議或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聽取和審查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制定或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可視乎工作需要設立秘書處,可增聘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2. 其職權如下: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帳目及單據;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及財政,研究有關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1. 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其他機構和社會人士募集;

2. 本會不接受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 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而設立會務基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九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樹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樹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樹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mpacto de Pesso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eople Impac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青年人提供優質的培訓及學習機會,協助他們獨立自主;積極參與社會、改善人際關係、提升澳門年輕人的內外涵養、文化素質及創造能力,擴闊他們的眼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商業大廈8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影視交流與合作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ooperação de Filme e Televisão de Macau

Macao Film and Television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3/01/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2016,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影視交流與合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影視交流與合作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ooperação de Filme e Televisão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Film and Television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開展澳門與外地的影視文化交流;建立合作平台;出版影視文化作品、刊物和書籍;促進澳門影視藝術文化的發展、傳播及交流。

第三條——會址: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H.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品投資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vestimento em Arte de Macau

Macao Art Investment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3/01/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0/2016,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藝術品投資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藝術品投資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mento em Arte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Art Investment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動澳門本地藝術品投資展覽活動;參與澳門本地或國際藝術品投資展覽會;組織交流、考察、藝術品鑑賞、藝術品投資講座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峰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之1/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青年峰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青年峰會”,葡文為“Cimeir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為“Macau Youth Summit”,中文簡稱為“青峰會”,英文簡稱為“MYS”,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桔仔街102號A新寧閣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凝聚有志推動澳門青年事務的人士,藉相互交流、推廣和研究等不同方式促進:(1)提供一個開放平台讓本澳青年討論和表達他們對澳門時事及未來發展的意見;(2) 加強澳門青年對政治、時事的興趣,關注及認知,提升澳門公民社會的素質;(3) 向各地澳門學生提供就業市場最新資訊;(4)各地澳門留學生和幫助擴展學生人際網絡;及(5)令青年能更留意身邊事物,關心及回饋社會。

2.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3. 入會達三年且一次性繳交五年會費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4. 年齡三十歲或以上之永久會員,自動轉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繼續享有會員權利,但不包括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出席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協會機關)

1. 本會之機關為: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

3. 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製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6)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視為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7. 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建議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代表或由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2.只有會長或其授權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名以上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製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部門、中心,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4)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5)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接受入會申請;

7)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8)製定會員之會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資助、津貼、遺產、遺贈及出資,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會議)

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二十條

(其他)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3.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加義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第二項——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5人。

第十二條第一項——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八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總人數為13人。

第十四條第一項——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總人數為5人。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友聯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執行架構,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事會的權力;會員大會的架構人數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等共三人為行政代表,以推展會務為任,兩年一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按以下其中之一規定可召開會員大會:

一、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贊成;

二、半數以上大會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九人義務組成,兩年一任,在全體會員大會中,獲選得連任。在各理事中,互選出的理事會組織如下:一)、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二)、秘書二名,理事三名,財政二名。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人義務組成,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兩年一任,在全體會員大會中選出,獲選得連任。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白鴿巢浸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12樓F座。葡文地址:Em Macau, Avenida do Dr. Francisco Vieira Machado n.os 431-487, Industrial Nam Fong, 12.º andar F。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65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65曲藝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65曲藝社”。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65 de Macau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絡本澳業餘粵曲愛好者,推廣粵曲藝術,宏揚廣東戲曲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大馬路80號宏信大廈第四座十一樓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各一名及理事三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a Igreja Internacional do Evangelho Quadrangular-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期限

第一條——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四方福音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hurch of The Foursquare Gospel-Macau;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greja Internacional do Evangelho Quadrangular-Macau;

以下簡稱為「本機構」。

第二條 ——會址

本機構以澳門俾利喇街147號地下為會址。

葡文為:Rua de Francisco Xavier Pereira, n.º 147 r/c, Macau.

第三條——本機構的存在為無限期。

第二章

宗旨、目的及目標

第四條——第一款 非為會員謀求金錢或經濟上之利益,宗旨為致力促進信仰、慈善及教育之目的。本機構成立之目標為增進會員的靈性心志,務實地宣揚國際四方福音會所懷抱的信仰原則,如同本會創立人Aimee Semple McPherson在本會法則中之“我們的信仰”內所編的信仰原則,運作上務求與國際四方福音會彼此協調一致。

第二款 為達到以上的宗旨、目的及目標,本機構將:

A)舉行崇拜、聚會、講授、討論、會議、展覽及任何一般被視為有效提高會員利益的活動;

B)接納所有認同機構宗旨的人士或堂會成為會員;

C)建立及管理非牟利的教會、學校、及社會服務團體;

D)印製定期刊物、單張及出售書籍等,以促進宗教、教育、社關之事工;

E)向政府申請土地、撥款或資助;

F)接受物業及金錢之捐獻及以認捐或募捐方式籌款;

G)可視乎需要作出購置、租用或交換物業;

H)視乎需要可維修及改建本機構之物業;

I)由理事會決定為本機構需要,作付利息之貸款。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第一款 本機構之會員人數為無限,由下列人士組成:

A)總會委任之代表為當然會員;

B)本機構屬下之職守聖職人員為當然會員;

C)四方福音會在澳門堂會的活躍會友經申請及被接納後成為會員。(活躍會友指過去一年經常參加主日崇拜及按時奉獻的教會會友,未符合上述規定者將列為非活躍會友,無權出席本機構之週年大會會議及投票。)

第二款 所有正式會員有權出席本機構之週年大會及享有被選及投票權。

第三款 任何會員如被發現犯有下列行為時,其會員資格可被廢除:

A)蓄意違反或拒絕依從「信仰宣言」者;

B)異端信仰及有非基督徒行為;

C)陰謀分裂本機構或任何四方福音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乃全體會員的會議,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不少於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合法會議人數為本會會員五分之三。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第一款 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一切會務;

第二款 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會之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七條——成員

理事會由五人組成(主席必須由本機構之牧師或傳道人擔任)

第八條——理事會產生過程及規則:

第一款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款 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書記、司庫及其他成員。

第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額外會議視乎需要而定,由主席召開或由多數成員召開。

第十條——需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方可議決事宜,決議案需由出席成員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主席只有一票,只可在票數相同時使用。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通過對本會運作所需要的內部規章。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之一切會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成員

監事會由三位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監事會產生過程及規則:

第一款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負責監察及評核理事會之行政及財政工作,並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款 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三款 各監事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奉獻、捐款、捐獻、服務及其他資助等。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機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七條——解散本機構之議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as Torres Residenciais da Barra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ator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1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número um d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b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Fundação da Educ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Fundação da Educação de Macau foram alterados os corpos do artigo sétimo e non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9 de Janeiro de 2016, passando os mesmos a terem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Artigo sétim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Um.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composto por não menos de onze membros designados de entre personalidade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integridade moral e competência em qualquer das áreas de actividade da Fundação.

Dois, Três, Quatro, Cinco, Seis, Sete, Oito e Nove — Mantêm-se.

Artigo nono

(Conselho Executivo)

Um.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composto por não menos de onze membros, eleit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 entre individualidades que dêem garantias de realizar os objectivos da Fundação, com o mandato de três anos, sucessivamente renovável.

Dois, Três e Quatro — Mantêm-s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謝櫻敏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smond Wong

Sio Mei Ngan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Lau Pak Hung

Wong Sio Cheo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夢啟航協會

Associação de Zarpar O Sonh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2/2016。

夢啟航協會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夢啟航協會",中文簡稱為“夢啟航",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Zarpar O Sonho ",英文名稱為“Dream Sai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D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推動年青人尋找夢想,為有夢想構思的年青人提供交流的平台,讓年青人的想法得以表達、討論、交流,為年青人提供意見,激發年青人尋找新思維,發掘年青人自己的夢想,開拓年青人的眼界,激勵及幫助年青人實踐夢想之路。

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平台,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祖國的年青人彼此認識,以及學習兩地文化的機會,透過互動交流,使兩地年青人擴闊視野,凝聚力量,共同發展本地文化及孕育創意產業。

本會透過不同形式向年青人發放更多的正面訊息,啟發年青人實踐夢想。從而培養積極向上的精神,藉此提升質素,對澳門社會及國家有承擔和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C。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惟以下除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而理事長則代表本會簽署任何關於本會的文件;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一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終身教育學會

Associação de Ensino Continuad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3/2016。

澳門終身教育學會

章程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終身教育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sino Continuad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ifelong Education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36號福善樓地下c舖。

三、本會宗旨為團結從事終身教育和社區教育的人士,目的是在澳門推動老人教育和社區教育,透過舉辦研討會、展覽會、社區課程等活動來積極推動終身教育的發展,以及參與國內外終身學習會議來促進與外地之交流。並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本會之任務:

1. 研究本澳終身教育體系。

2. 編制終身教育建議。

3. 與社區組織合作開設終身教育課程。

4. 探討設置本澳終身教育高等學府之發展可行性。

5. 出版刊物和宣傳資料。

五、會員資格:凡從事終身教育研究或服務之教育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六、會員的權利: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七、會員的義務:a)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b)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c)按期繳納會費。

八、會員有違反法律、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數通過。

十、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大會秘書。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在必需的情況下,但需提前十五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各若干名。理事會之權限為:a)管理法人;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二、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監事會之權限為: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b)查核法人之財產;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三、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十四、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十五、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十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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