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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一)林韻玲,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全職人員及內科顧問醫生;
(二)李楚峰,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全職人員及內科顧問醫生;
(三)彭向強,普通外科主任及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四)李偉成,急診部主任、深切治療部主任及肺科顧問醫生;
(五)吳浩,內科主任及內科顧問醫生;
(六)唐蘊瑩,婦產科主任及婦產科主任醫生;
(七)官建泳,臨床病理科主任及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八)郭秋莎,技術協調室主任及全科顧問醫生;
(九)林松,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及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十)Sales Marques, Jorge Manuel,兒科顧問醫生;
(十一)楊健梅,兒科主任醫生;
(十二)何衍宙,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十三)李彩珠,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十四)李德明,內科主治醫生;
(十五)伍維侖,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十六)曹國希,全科顧問醫生;
(十七)林果,全科主治醫生。
二、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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