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依據後,批准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兩台錄像監視攝影機,標識為PC 7-13及PC 7-14。
二、已遵從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事前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意見的程序。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