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武搏運動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1/2015。

澳門武搏運動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武搏運動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武搏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o de Jogos de Comba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ombat Games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G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社團。本會宗旨是:

1)在澳門推廣和發展武搏運動,尤其包括:中國武術、合氣道、拳擊、柔道、空手道、柔術、劍道、自由搏擊、泰拳、桑搏、摔角、相撲和跆拳道,上述十三個武搏運動項目;

2)加強澳門與其它國家和地區有關武搏運動的交流與友誼,以達到提高水平與促進澳門武搏的運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北安永寧街22-24號2樓B1。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之權利;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會務的進步和發展;

3. 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 按時繳納會費;

5.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倘召集會員時間已屆而不足上述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無論會員多少,即可做出有效決議。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3.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決議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理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會長職權如下:

(1)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發展會務。

6. 副會長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7.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8.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的連任。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財商教育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財商教育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財商教育推廣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安仿西街108號利興樓地下。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理財投資等相關交流及活動。

3. 為會員提供最新市場資訊、投資技巧、理財技巧等理論知識與先進科技、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與不同機構合作開辦理財講座及研討會。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持澳門政府有效身份證明,經一名會員推薦和理事會同意後,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人數為單數,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