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本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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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曹耀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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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鼎志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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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潘樹平警務總監(編號10286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a)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為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張劍濤及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黃詩雅,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條a)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九十八條h)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黃子暉(編號100961)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梁文照及第一職階副督察楊秀珍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文案夏慧玲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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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子麒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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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議決如下:

黎建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之職,以填補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表一內的空缺。

鄭秀賢及李靄慈,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准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之職,以填補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表一內的空缺。

詹慶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以填補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表一內的空缺。

梁慶欣,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以填補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表一內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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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談偉業,因行政任用合同屆滿,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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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凱恩,屬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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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兩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施冬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安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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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百六十五的投考人吳志堅,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陳玉玲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丘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專用印件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李展欣及周騫盈,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邵雅文、林嘉賢、符玉萍及張瑪莉,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信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織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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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余珮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社會重返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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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供款人編號30041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輕型車輛司機周燦強,供款人編號60136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陳招治,供款人編號60521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梁炳南,供款人編號60563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趙崇更,供款人編號60610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黎奕豪,供款人編號60632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譚皓思,供款人編號61175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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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延長經營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的修改公證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58A號簿冊第60頁至61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48號簿冊第102頁至111頁繕立之《延長經營賽狗專營批給合同》作出修訂,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同一公證處第387號簿冊第140頁至145頁。該修改公證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修訂和修改賽狗專營批給合同中的條文如下:

第二條

批給期限

延長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賽狗專營批給期限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維持現修改合同的其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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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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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蘇榮勇,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呂澤明、高慧敏、楊曉風、楊麗子及馮家倫,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

蒙艷蘭、吳炎紅及李妙玲,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

何君儀、譚麗虹、梁燕燕、劉銳成、洪秀秀、楊愛琼及陳子聰,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黎齊榮、潘曉輝及陳君龍,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桂生、丁麗群、馬文玲及趙寶珠,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余桂生擔任本局培訓執行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期限告滿終止,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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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杜嘉敏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的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Idalete Célia Dias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的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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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麗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起終止海關關務監督梁慶輝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海關。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視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張健雄 技術工人 8
李燕清 勤雜人員 8
馮金燕 勤雜人員 7
唐文仲 勤雜人員 7
梅翠蓮 勤雜人員 7
梁麗芝 勤雜人員 7
李秀芳 勤雜人員 7
林仲好 勤雜人員 7
梁麗賢 勤雜人員 7
吳振華 勤雜人員 7
吳志榮 勤雜人員 7
余錦明 勤雜人員 7
冼金蘭 勤雜人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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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首席警員編號251930羅育純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232/2015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6991古浩然,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233/2015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9961李紹能,由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234/2015號批示:

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八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21921陳國超,由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236/2015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行政法規、第19/2007號行政法規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替換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一等警員職級。

a)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259951 關子傑 1
" 265951 鄒澤明 2
" 272951 龔暉 3
" 290951 廖尹全 4
" 307951 利開耀 5
" 309951 陳偉漢 6
" 312951 高健榮 7
" 315951 譚堅志 8
" 316957 潘超華 9
" 317951 黎銳輝 10
" 324951 黃志威 11
" 327951 邱志德 12
" 328951 李保健 13
" 330951 黃明輝 14
" 341951 劉華謙 15
" 343951 楊華輝 16
" 347951 鄭國章 17
" 294951 周向陽 18
" 291951 梁榮利 19
" 334951 張志賢 20
" 274951 吳瑞軍 21
" 344951 陳偉康 22
" 282951 Dos Reis Alberto Joaquim 23
" 345951 劉銘 24
" 342951 張文偉 25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b)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311951 張偉麟 1
" 320951 郭志華 2
" 293951 薛經緯 3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第239/2015號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直至其就職為該局二等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

警員 152061 溫志明
" 109070 林泳兒
" 140071 黃浩慈
" 129081 陳嘉健
" 320080 黃惠玲
" 120091 何志威
" 232091 官琪峰
" 125101 楊榮亮
" 165101 方志豪
" 179101 梁志強
" 191101 李錦豪
" 237101 王志超
" 220111 余衍釗
" 240111 蘇偉達
" 246111 陳雄冠
" 255111 譚海亮
" 264111 陳達安
" 265111 甘子幫
" 279111 陳策倫
" 300111 梁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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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尤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梁施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吳國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德華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吳振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蔡鳳珍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關朵姬、歐陽燕飛及鄒喜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功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其他非耐用品    
4-02-0 02 02 07 00 01 成藥、藥物、疫苗 68,000,000.00  
4-01-0 02 02 07 00 99 其他 2,000,000.00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3 00   衛生負擔    
4-02-0 02 03 03 00 01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之服務 49,000,000.00  
4-02-0 02 03 03 00 02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提供之服務 35,101,378.96  
  02 03 08 00   各項特別工作    
4-01-0 02 03 08 00 99 其他 5,000,000.00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私立機構    
4-03-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71,000,000.00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4-01-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230,101,378.96
總額 230,101,378.96 230,101,378.96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批示:

李妙甜——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c)項、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和附件表一、第18/SS/2011號批示第九條、第14/SS/2012號批示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溫妙瑜進入本局二等藥劑師的實習培訓,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曾美有、何卓然、郭偉德及黃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給“非凡藥房(白馬行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5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白馬行)34-A號幸德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5樓。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其惠——應其要求,取消第M-03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霆峰——應其要求,取消第M-160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林霜——應其要求,中止第M-11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何善為、鄭斌、何妍欣——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156、T-0172、T-0326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張善欣、許孟雄——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244、T-0299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林燕君——應其要求,中止第E-175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陳夢瑩——恢復第E-18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周嘉瑩——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10。

———

梁志峰——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436。

———

許正妍——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437。

———

何苑盈——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38。

———

敏悅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5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A14,持牌人為敏悅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A14。

———

海盛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5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17號廣福安花園地下CC舖,持牌人為李子盛,住所位於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33號多寶花園鼎寶閣18樓G座。

———

明輝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5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菜園路222號百利新村(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第四座)地下Y座,持牌人為李明輝,住所位於澳門蓮峰街蓮峰大廈第五座1樓R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0號的“保寧藥房(第二分店)”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7號牡丹樓(第一期第二座)地下A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2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信達廣場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178號信達廣場第一座地下E座(B區)。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

高珍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

李家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機電),薪俸點為40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四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麗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蕭潔銘,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與其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楊家傑、林衍傑及熊蓓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元元——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宣傳及製作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劉鳳池——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雲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謝慶茜——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葉頴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布藹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高美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惠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高天成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盧金城、鄧毅榮、葉錦維及梁偉基,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志峰,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鄒國偉為本局體育發展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

2. 學歷: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廣州中山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

3. 專業培訓: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4. 專業簡歷:

——自1992年12月15日起在前教育暨青年司擔任高級技術員;
——自1996年11月27日起在前教育暨青年司擔任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
——自2006年2月1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2006年2月15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體育發展局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的職務;
——自2013年3月18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自2014年12月20日起,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國洪為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

2. 學歷: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

3. 專業培訓: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行政及財政部門主管而設的工作坊;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行政程序量測、分析及改進培訓課程;
——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
——公職紀律制度課程;
——公共會計課程(自治部門);
——制定本地區總預算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行政程序法典課程;
——公共工程承攬制度課程;
——風險管理課程;
——項目管理課程;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文學院為外國人而設之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年度課程。

4. 專業簡歷:

——自1994年6月1日起在前澳門文化司署擔任高級技術員;
——自1996年12月11日起在前澳門文化司署擔任助理;
——自1999年4月12日起在前澳門文化司署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自2009年9月1日起,調任到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內,並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的職務;
——自2010年9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的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家權為本局特別計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特別計劃處處長。

2. 學歷:

——中國國立華僑大學建築土木工程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自2002年7月起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基建及工程行政人員;
——自2005年1月起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賽事及總務行政人員;
——自2010年1月起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高級技術員,協調賽事工作及於2013年加入協調賽車大樓工程基建工作;
——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的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婉婷為本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

2. 學歷: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學位(主修傳意)。

3. 專業簡歷:

——自2004年7月起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擔任文化活動協調員;
——自2006年1月起在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擔任文化活動經理;
——自2008年1月起在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擔任文化活動經理;
——自2009年1月起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高級技術員;
——自2014年1月起獲委任為職務主管,協調各小組在巿場、公關、傳媒的工作;
——自2015年6月9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的職務。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吳家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散位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黎慧明,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徐穎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林穎君,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周艷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黃百美、歐陽惠香、梁倩儀、何如彬、岑焯賢、陳曉冬、陳文根、何思敏、林達恆、葉俊雄、劉理超、岑曉東、梁競雄、劉敏及程靄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林永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羅嘉慧及劉芷菁,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陳藹儀、陳若蘭、許若怡、甄池芝及高綺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耀發及鄒見雄,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呂順意及黃玉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盧麗萍及黃月冰,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姚玉鳳及林文達,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侯靜容及梁永安,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洪慧敏,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丁少雄、許冬梅及關永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江裕天,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馮家健,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梁群英,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趙紀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梁詩敏、鄭綺茵、張健華、洪燕飛及周菲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湯頴琪及林美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譚巧芝及周少珊,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關嘉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元科,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陳美娟,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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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黃曉菁,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麥麗珍,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楊小華,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Vong Ana、陳慧怡和周家輝,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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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崔振威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原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湖山及韓英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原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視為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455點,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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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委員會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霍淑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吳長勝,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委員會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浩能、Humberto António Nunes及Julieta Ana Souza,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歐陽凱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Cláudia Maria Ferreira Gomes及黃殿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蘇明輝,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陸仲強,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本委員會下列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方淑華、João Manuel Correa Paes D’Assumpção、司徒創富及溫佩詩,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潘凱恩,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劉嘉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Alícia Khan、陳紫欣、蔣美齡、梁寶欣及黃藹苓,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梁啟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錦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謝智民,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震豪,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Antonieta Anok Lagariça,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麥俊明,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張慶聲及葉美橋,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孫梓強,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本委員會協調員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長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委員會行政任同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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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香松、甘永恆、林松峰、周沛然、周志勇、區漢廷、王啓賢、盧俊軒、吳焯東、黃俊威、周啓裕、楊建輝、劉潤華、楊英芝、吳漢坤、黃金有、吳家棋、邱容根、李幸德、陳志佳、陳煒業、潘迪安、歐鎮雄、李志康、鄭潤生、徐偉傑、范國駒、張國滔、盧振昌、馮志光、黃觀華、鄒小青及韓利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鍾錦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技術員李家碧及高雯慧,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及第二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王子杰、黃佩芬及羅俊傑,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吳灶妹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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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景松碩士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吳景松碩士擔任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而設立;
——吳景松碩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2. 學歷:

——清華大學電機工程與應用電子技術系生物醫學工程與儀器專業工學學士;
——清華大學電機工程與應用電子技術系生物醫學工程專業工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零五年七月,澳門科技大學資訊科技學院講師;
——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郵政局藏品及展品使用管理員(電訊);
——二零零六年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郵政局電訊展覽及維修管理主管;
——二零零八年一月至今,運輸基建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六月至今,運輸基建辦公室行車物料系統小組職務主管;
——二零一五年三月至今,運輸基建辦公室代副主任。

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偉德碩士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周偉德碩士擔任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而設立;
——周偉德碩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2. 學歷:

——英國曼徹斯特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學士;
——香港城市大學建造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八年三月,於多間私人機構擔任土木工程師,並曾擔任主管職位;
——二零零八年三月至今,運輸基建辦公室技術顧問;
——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今,運輸基建辦公室代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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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祥軒碩士為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曾祥軒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學位;
——土木工程碩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公開演說技巧課程」;
——「解決問題技巧」;
——「談判及說服技巧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及規劃」;
——「執行工作中之決策技巧」;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行政程序課程」;
——「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4.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至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至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本局運輸管理處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本局運輸管理處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於本局運輸管理處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於本局運輸管理處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於本局運輸管理處擔任職務主管;
——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以代任方式於本局運輸管理處擔任處長。

聲 明

茲聲明曾祥軒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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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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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章  組  條  款  項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40,000.00  
3-02-1 02 03 09 00 99 其他    40,000.00
總額  40,000.00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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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