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其後該批示分別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6/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4/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96/2015及114/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 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
委員:科長 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坤;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
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澳門會展業發展藍圖研究」的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