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4/2015。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中華薩迦總巴佛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akya Dzongpa Buddhist Society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維護藏密薩迦派總巴的殊勝傳承,弘揚貢噶南嘉大師的利美精神,不分宗派,摒棄偏見,傳播佛教文化,宣導興辦慈善,服務社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3/2015。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物保護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由從事文物保護與文物鑑定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牟利團體,是加強本澳文物保護的組成力量。宗旨為團結和組織廣大文物工作者,積極探索文物保護的新理念、新科技及新方法,促進文物保護科技人才的成長,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本會的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分為本澳個人會員和外籍個人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會必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的工作及文物愛好者。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相關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參加本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的召開: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3)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的召開: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本會理事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的召開: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監事長的職權:
(1)有權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5)負責檢查本會的活動方案及財務狀況;
(6)負責監督理事會成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並可對違法違規的理、監事會成員提出罷免建議或依法提出訴訟;
(7)負責對本會所屬辦事機構、分支機搆和實體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方案。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團體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並接受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2/201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德化同鄉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宣傳澳門,加強兩地人員交流,促進兩地繁榮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交石街東華新村5座7樓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5/201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成至聖先師孔子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孔子思想,改善社會風氣,促進澳門和諧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事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6/201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教徒聯誼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加強佛教徒的團結,探討佛教徒對爭取和平與一切眾生的幸福應做的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事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0/2015。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惠澳會”。
釋意:經志同道合的創會成員們,本於初心,心存善念,希望為澳門未來發展出分力量,故用惠字。惠出自《詩經․邶風․北風》:惠而好我,携手同歸。有惠澤,惠和,惠愛等意。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注冊,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69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
(1)立足澳門,關注澳門,進一步探討有利澳門社會多元發展的路向;
(2)積極開展澳門與海內外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動舉行學術文化研討,提高文化質素,促進澳門進步繁榮。
第四條——凡在澳門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三、主席、副主席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協商推舉提名候選人之建議當選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以等額選舉方式鼓掌當選。有資格當選下一屆會員大會主席的必須是上一屆的會員大會副主席;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主席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其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制訂總體會務發展方針,領導會務持續發展。當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永遠會長;副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榮譽會長。永遠會長和榮譽會長應受邀出席會務各項重要活動,並對會務的重大發展有建議權。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八、為推動會務發展可敦聘有名望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和會員大會副主席均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所提交之會務工作報告及帳目和修章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三全體會員連署提出的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在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同意下召集之;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亦可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數拾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數名。會長和副會長是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在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指導下,由理事長負責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議兩個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或副會長決定或召集;
二、理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十三人以內,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會長和任一副會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委任本會受權人;
四、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友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友大會審議修改之;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徽:見附加文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8/2015。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玩具模型聯盟”,英文名稱為“Macau Toys Model Alliance”。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集合模型藝術家表達生活藝術,建立模型玩具也作為當代藝術的概念,推動模型活動的文化發展及發揚其創意玩樂精神。
3. 本會地址:澳門關閘騎士馬路63-67號文創園7樓。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模型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總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或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有效組成
1. 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附則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簽名方式
1. 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簽署文件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位簽署。
2. 對於普通文書,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一位簽名。
(八)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任何不帶任何附加條件之捐助。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9/2015。
(一)本會定名中文名為“澳門文化娛樂製作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Produções em Entret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Produc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CEPA”。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娛樂文化製作業界的發展及服務社會。
(三)本會地址:澳門筷子基蘭花前地海擎天第四座地下B舖。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四)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娛樂文化產業的人士,贊同並遵守本會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正式會員。
(五)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設下列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八)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各名譽職務以推進會務發展。
(十)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十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會員,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理事會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二)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須獲超過半數票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十三)會員大會運作
(1)首次召開大會必須要半數以上會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2)決議取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解散協會或延長協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四)經費
(1)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十五)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大同太極拳社,中文簡稱:大同太極拳社。
本社宗旨為“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團結一切愛好體育運動的人們,發揚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宏揚國粹,承傳中華民族武術,宣導科學健身,通過太極拳運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為共建澳門特區繁榮穩定而作出努力。
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0號嘉華閣25樓E座 。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選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於本會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澳門讚賞文化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Apreci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為“Macao Appreciation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旨於促進及協助提升澳門對讚賞文化的認識、提高及推動本會會員的自身發展及澳門多元文化發展的能力,為澳門與各國在工商業、資源開發、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服務社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5樓47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依本會章程的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雅詠軒藝苑”。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9-21B泉紹花園13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文名稱為”人人流浪狗澳門義工團”。
英文名稱為”Everyone Stray Dogs Macau Volunteer Group”。
英文簡稱為”ESDMVG”。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拯救患病、殘缺或有其他健康問題的動物,以減少遺棄或遭到不人道毀滅的機會,為犬隻及貓類重新尋找主人,達致助養及寄養計劃之發展。
澳門菜園涌北街161 號濠江花園3 座地下F。
所有愛護動物之人士,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支持本會舉辦之有關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為最高決策組織,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規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届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負責執行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由三名或以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
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由三名或以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名稱
1. 中文:中國先秦諸子與古典學研究會。
2. 英文:China Pre-Qin Thinkers and Classics Research Association。
二、宗旨
1. 致力從事中國先秦諸子和中國古典學研究的學術活動,涵蓋文學、史學及哲學等諸多方面。
2. 有志加強澳門地區對中國傳統文學和文化研究的認識,增進對中國古典傳統的瞭解。
3. 大力開展與澳門地區各大高校的合作交流,培養澳門學生的研究興趣,促進澳門人才的迅速成長。
4. 以中國先秦諸子和古典學為橋樑,搭建澳門與世界各地文化學術交流的平台,強化澳門的文化形象。
三、性質:為民間非牟利學術文化團體。
四、會址:澳門台山新城市花園第6座22/F,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a.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如屬其他方面的決策,則以協商為主。
b.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長召集,會議程序由內部規章確定。
2. 顧問團:
a. 為本會榮譽組織,可對會務提出參考意見。
b. 顧問需由會長或理事長提議,並由理事會通過方可聘任。
3. 會長及副會長:
a.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其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4. 理事會:
a.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為本會最高執行及決策組織。
b. 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及其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c. 理事會負責制定各種內部規章,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d.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亦可設常務副理事長一職。
5. 監事會:
a.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b.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6.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7. 會員:
a.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b. 會員有參與會務的權利,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c.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
1. 會費。
2. 資助及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理事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高解釋權。
八、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京澳青年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京澳青促”;英文名稱為“Beijing-Macau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MYE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7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京澳合作交流,凝聚京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獲中國教育部承認之北京高等院校或專科學院;
2.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京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由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
2.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期限;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則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期限。
第十二條——顧問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會長及副會長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2. 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1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房地產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Jovens do Imobiliári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Real Estate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團結本澳青年。加強本地年青人在房地產業界的聯繫與交流,提昇本地地產從業員素質,推動澳門房地產發展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8樓P及Q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行業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中介人及經紀,凡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會務;
2.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樹立本會形象及建立本會聲譽;
4.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害本會名譽之行為,經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之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其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行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為理事會最高負責人。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聯絡、總務、學術、資訊及青年部,亦可視會務工作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以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第十三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直接向理事會負責,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1. 會長提議;
2. 超過半數理事及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在必要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會議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但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人數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會可因應會務發展,設永遠會長或創會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十七條——會員須繳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制訂及修改。
第十八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indo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之中文定名為“澳門錦東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ind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indong Natives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1樓B座,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團結錦東鄉親、發揚忠廉、孝節的祖訓,協助錦東鄉親在澳安居樂業,促進社會繁榮進步。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制定和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之會務及方針。
(1)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定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九人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副事長及財務總監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6)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其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理事會: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3)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會員資格:居住在本澳的錦東同鄉均可成為會員。
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所有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
a)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b)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d)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e)准時繳交會費。
(1)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
(2)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1)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outorgado em 5 de Dezembro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2015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reger-se pelo estatuto em anexo e que vai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nome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Cultural Xian Xing Hai” e, em chinês, “冼星海文化會”,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Estrada Governador Albano de Oliveira, Edifício Nam San, Bloco IV, 18.º andar A, na Ilha da Taip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 Associação Cultural Xian Xing Hai tem as seguintes finalidades:
a) Preservar a memória, o legado cultural e a herança musical do Maestro e Compositor Xian Xing Hai, filho de Macau, nascido na Rua da Praia do Manduco;
b) Promover e divulgar a música de compositores e autores naturais ou residentes em Macau;
c) Promover e divulgar música de câmara de compositores e autores clássicos e modernos;
d) Promover e difundir o debate de ideias a nível cultural, social, musical e artístico e apoiar iniciativas e actividades dessa natureza.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podendo ser criadas secções para coadjuvar a Direcção, sendo cada um daqueles órgãos constituído por número ímpar de elementos.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Geral e um Vogal.
A associação é representada pela Direcção, cujo Presidente tem função coordenadora, e a ele compete a iniciativa e superintentência em todas as suas actividades.
A Assembleia Geral é soberana e perante ela responde a Direcção, cuja actividade está sujeita permanentemente à inspec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Constituem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s receitas da quotização mensal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os subsídios de entidades públicas e privadas, as taxas cobradas por serviços prestados e,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eia Geral, quaisquer bens aceites por doação ou deixa testamentária, ou bens imóveis adquiridos a título oneroso.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mas, no caso de se dissolver pelos motivos constantes da lei, o seu património reverterá a favor de Academia de Música de S. Pio X, sem prejuízo de outra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á ser admitido como associado honorário ou efectivo qualquer cidadão que demonstre um comportamento cívico, ético e cultural adequado e em consonância com 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cabendo à Direcção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novos sócios.
A exclusão de um membro, por incumprimento das obrigações dos associados, previstas em regulamento interno, é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a lei da RAEM,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or regulamentos internos, cuja aprovação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Os sócios fundadores ficam constituídos em Comissão Instaladora, elegem o Presidente de entre os seus membros e têm todas as atribuições e competência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té à realização das eleições para tais órgãos.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Dez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深圳經濟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Economia e Cultural de Shenzhen 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enzhen Econo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7樓。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一、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促進澳深兩地經濟及文化交流;
三、積極推動有利於深化澳深合作的產業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
四、團結澳門及深圳各界。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如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康聯絡部、文化部、經貿事務部、區域合作部、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
七、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八、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一、由從事經濟及文化發展業務及有志於經濟及文化發展業務之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四、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單位會員:凡於本澳擁有合法商業登記或於深圳具營業牌照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經本會單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每單位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位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六、個人會員:凡於本澳擁有合法商業登記或於深圳具營業牌照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的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個人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七、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惟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八、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九、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十、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單位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十一、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十二、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Dez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交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編號為2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業僱員總會”,簡稱“博僱總”,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Empregados de Jog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aming Employees’General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本會由從事澳門博彩業的僱員團體聯合組成。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廣泛團結澳門博彩業的僱員,爭取和維護博彩業僱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僱員社會文化權利,開辦僱員文教、康體、福利及各項服務事業。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一樓。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本會以團體為會員單位。凡澳門的博彩業僱員團體,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直屬會員。
一、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推派代表出任本會各機關人選;
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廣泛團結群眾,努力發展會員;
三、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四、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五、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另本會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暫停會籍或終止會籍的處分,而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組織架構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本會設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由現任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出任。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出及解除各機關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
(五)審議和通過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代表由其所屬會員單位推派、補缺和更改;每一代表均具一票的代表權,倘會員代表大會沒有規定各會員單位可推派代表的數目,則由理事會議定之。
三、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或具機關成員資格而計算之總年資較長的副會長代其職務,年資相同時,則由較年長的副會長代替。
五、第一次召集,如社員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六、經由過半數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工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編制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設立及領導本會行政和專責委員會及領導成員的任免;
(六)根據會務需要聘任會務顧問;
(七)制定本會工作規則;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下屆各機關成員候選人的建議名單,理事會成員組成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理事長和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及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各成員互選產生。會長或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查核本會財產和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成員組成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本會經費包括會費、捐贈、資助、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7/2015。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設計師協會”,英文名稱“Macau Designer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Designer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製造廠巷5號。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澳門設計專業人士,提升本地設計水平,推動行業發展,促進各界與業內會員交流,維護會員權益,並加強與各地文化學術交流。
第四條——凡從事設計行業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資深會員、專業會員、公司會員、學生會員及海外會員,必須申請並獲理事會審批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1.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1. 理事會需由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2. 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
2. 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各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等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增聘理事、名譽會長。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或授權代表方為有效。會議表決事項,須有絕對多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可依召開會議時間順延半小時後再召開,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絕對多數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團體、企業或個人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十四日透過簽收方式或掛號信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二分之一人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7 de Dezembro de 2015,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quinze, 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a cópia anexa: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不得超過四十一人,各成員的委任方式如下:
a)在每年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為數不超過三十人為成員;
b)[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第二十七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本會的工作,監事會由九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兩人為副主席。
二、[維持不變]。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Dez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Rui Afonso.
Henrique Saldanha, Notário Privado com escritório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29, 25.º andar,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aprovada n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Berço da Esperança», realizada no dia 9 de Dezembro de 2015, constante do respectivo livro de actas, que me foi exibido,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quel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seguintes: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ua do Regedor, Fase 2, Bloco 6, rés-do-chão, AJ-AL, Edifício Chun Fok San Chun — Wai Seng,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Dois. (Mantém-se).
(Elimin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Dez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