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1
II
SÉRIE

Quarta-feira, 23 de Dezembro de 201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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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機器人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機器人俱樂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機器人俱樂部”,英文為“Macau Robotics Club”。

第二條——本澳門機器人俱樂部會址設在澳門永聯台32號永聯大廈H座地下。Pátio da Eterna União, n.º 32, Edf. Wing Luen, Bloco H, R/C, Macau.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團結對機器人有著無比熱愛的人士和對機器人文化有興趣者,以機器人團隊合作的形式共同學習、組裝、進行電腦編程、競賽等來弘揚機器人文化;促進本澳與外地機器人科技界等人士的交流及合作;普及廣大市民科技文化的認識。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對機器人有著無比熱愛的人士和對機器人文化有興趣者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4、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1、口頭勸告;

2、書面譴責;

3、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務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並最少要提前八天以郵件掛號方式,或最少要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兩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及其他常務理事,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會員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5、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其餘為監事,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機器人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機器人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機器人學會」,英文為「Robotics Society of Macau」。

第二條——本澳門機器人學會會址設在澳門永聯台32號,永聯大廈H座地下。Pátio da Eterna União, n.º 32, Edf. Wing Luen, Bloco H, R/C, Macau。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展與研究機器人之各項技術、理論、創新與教育事項;發行與機器人相關之各項會訊和圖書刊物;普及廣大市民對機器人文化的認識,並推動學術交流,以促進澳門機器人研究及相關產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從事機器人相關產業工作或熱愛機器人文化者,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4、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1、口頭勸告;

2、書面譴責;

3、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務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最少要提前八天以郵件掛號方式,或最少要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兩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及其他常務理事,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會員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5、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其餘為監事,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營養動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營養動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營養動力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Nutrition Pow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中文簡稱為“營動力”,是一個非牟利青年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商業中心8Q,可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團,其宗旨為:1.提升澳門青年對身心健康方面的知識;2.促進澳門青年在健康方面的活動交流、研究與創新;3.舉辦及參與會議、課程、研討會、技術研究組織及其它一般文化或康樂活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吉林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吉林大學澳門校友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吉林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Ji Li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Ji Li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支持依法施政。

2. 加強本澳校友、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密切與母校感情,落實母校對校友關懷,支持母校發展。

3.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中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秘書由會員大會會長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凡在吉林大學曾經就讀或畢業者,或曾於吉林大學工作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第八條

入會手續

填具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九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者。

第十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應屆會費者為限;

(四)參與本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年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負責主持。每次會議均需影相記錄。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每次會議均需影相記錄。

四、每次會員活動,均宜影相記錄。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首年每人澳門幣99元,每年會費與建校年期相同;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尼泊爾兄弟情誼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尼泊爾兄弟情誼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兄弟情誼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Fraternidade de Macau Nepal”,英文為“Brotherhood Association of Macau Nepal”,其英文名稱簡稱為:“BAM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尼泊爾的社會及文化發展,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裏介紹尼泊爾的文化,通過組織社會及文化活動促進尼泊爾文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協助及幫助尼泊爾人的工作和生活,幫助生病的尼泊爾人,並協調在澳門過期居留的尼泊爾人返回到尼泊爾,以及提供適當的屍體運送安排返回尼泊爾及安葬;參加當地慈善組織的活動,並與其他為社會好的慈善機構合作,定期召開會議,社會和文化聚會,以促進尼泊爾的文化和價值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潮州街185號樂駿盈軒第2座4樓Z。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修訂

所有成員應至少在會議前五天提出修正案。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政策研究暨辯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政策研究暨辯論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政策研究暨辯論學會”;葡文名為“Macau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sobre Políticas e da Debates”,簡稱“AIPD”;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Policies Research and Debate”。

(二)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船澳街162-168號寶翠花園地下B鋪,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本澳議政人才,為本澳培養愛國愛澳人才;積極參與政策研究,協助政府完善政策,造福社會;亦注重辯論的發展,積極聯繫本地及外地各大專院校、中學、學術團體、非牟利社團組織及演辯文化藝術愛好者,透過各項學術研討會及辯論活動,促進相互間辯論文化藝術的合作及交流,以冀達至弘揚演辯的文化藝術。

(二)為會員提供研習機會,使其參與本澳及外地的政策研究及辯論活動,提升會員綜合能力,加深對議政及辯論文化的認識。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分為兩種:

A. 普通會員:凡本澳愛好議政及辯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普通會員。

B. 專業會員:邀請社會各界專業人士擔任,為本會在於政策研究及辯論方面作出建議,共同為政府獻策。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五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六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七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廣東話辯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廣東話辯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廣東話辯論協會”,簡稱“廣辯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bate em Cantonês de Macau”,簡稱“ADCM”;英文名為“Macao Can­tonese Debate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船澳街162-168號寶翠花園地下B鋪,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廣東話辯論,保育廣東話語言文化,為本澳培養愛國愛澳人才。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愛好議政及辯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4)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六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茂名婦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茂名婦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茂名婦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Mao Mi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ao Ming Wome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和發展澳門茂名婦女群體的社會、文化、康體、友誼及慈善活動,發揮澳門茂名婦女熱愛澳門、熱愛家鄉、關愛婦幼的貢獻。

第三條

活動

本會依法以主辦、合辦或贊助形式參與符合本身宗旨的具體活動或項目。

第四條

會址

本會辦事處設在澳門羅白沙街昌明花園金星閣25樓U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期限

本會存續不設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家族籍貫廣東省茂名市的旅澳婦女,及認同本會宗旨、支持本會會務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加入本會採取自願原則,由本人提出申請。

三、理事會有權批准會員加入。會員如因刑事犯罪或作出損害本會形象、聲譽者,經由理事會提議,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得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五)退出本會。

二、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遵守所在當地法律法規、遵循良好道德;

(三)推動本會開展會務,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構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工作輔助小組及項目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理事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按法律規定召集有關會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各級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名譽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確保維護及落實本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聘請本會名譽理事;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行為或簽定合同;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會費;

二、外界人士和團體對本會主辦、合辦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具體活動或項目的資助;

三、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四、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內蒙古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內蒙古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內蒙古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a Mongólia Interior em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2B,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內蒙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凡是內蒙古人和在內蒙古投資的人士,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可由其子女繼承;

二、會員:個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會長決定。

第九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學員學費。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企業家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企業家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企業家聯盟;

英文名稱:Alliance of Macao Entrepreneurs。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下,以團結澳門有志創業之青年及商號,共同維護業界權益;推廣本地商鋪業發展及為各界提供交流及發掘商機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73及169號,東南亞商業中心,東南亞花園地下及閣樓169,173號。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本澳註冊,與創業相關之人士,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B. 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E.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F.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安溪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安溪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安溪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合作、共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大馬路新美安大廈第一期44-46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自駕文化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自駕文化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自駕文化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ustrial Cultura de Auto-Condu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CACM。英文名稱為:Macau Self-Drive Cul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DCIA。

第二條——會址

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7樓I。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由承認本會宗旨、認同自駕文化產業理念的澳門自駕愛好者和有意推廣自駕文化產業的團體組成。其宗旨為:

(一)建立澳門自駕文化產業服務及交流平台,推動澳門自駕文化產業發展,吸引更多國內自駕遊客留澳,為發展澳門多元旅遊事業作出貢獻。

(二)加強與國內各省市自駕協會的合作交流,參與推動國內“一帶一路”的自駕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權利、義務

第四條——會員

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為擁有私家汽車、熱愛自駕活動的個人;團體會員為有意參與推動自駕活動的單位企業和團體。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參與本會活動。

(三)個人會員應年滿18周歲;持有3年以上有效澳門駕駛執照及駕駛經驗者(從未被罰停牌)。

(四)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關心會務,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三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訂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組織架構之各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 對本會修章、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由三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 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6.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理事會視實際情況得下設聯絡處、財務處及綜合服務處等。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的職權:

1. 監察本會的財務。

2. 審查本會之帳目。

3. 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Clube da Obra Social d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康樂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康樂委員會”,簡稱為:“中銀康委會”,英文名稱為:“Bank of China Macau Branch Recreation Club”。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三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存立並無期限。本會的宗旨為:

(1)通過開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豐富會員文體生活;

(2)推動會員參與社會活動,增進會員與社會各界之間的友好交往;

(3)弘揚愛國愛澳、愛行敬業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企業文化,體現對員工的關愛,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屬感。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

(1)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所有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在職員工均自動成為會員;

(2)因退休、自動辭職或被解僱而不再是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職員者,則失去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享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授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4)根據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條文,要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5)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2)履行其被選舉或被任命的職務;

(3)為本會的信譽、威信和推動會務開展作出貢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總則)

第七條

(機構設置)

本會設置的機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不得兼任)

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理事會成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所組成。

第十一條

(透過代表投票)

(1)會員得透過授權書委任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於平常或特別會議並代行投票;

(2)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簽署,以信函或傳真形式送交會員大會主席團;

(3)被授權者得代表多位會員出席會議及投票。

第十二條

(召集之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運作)

(1)如大多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於會議召集書所訂時間舉行,否則,無論出席之會員多寡,將於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2)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旨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就召集書列出的事項投票決定;

(2)本會各機構成員的選舉每3年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中舉行;

(3)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可主動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合法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

(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本會各機構據位人;

(2)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3)通過本會的預算案和補充預算案;

(4)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按照本會章程第三條所列的宗旨,決定會務方針;

(6)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

(7)解散本會;

(8)審議法律及章程沒有規定屬於其他機構職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

(2)主席團的職能包括:主持和結束會議,並提名和主持本會各機構成員的就職;

(3)若會員大會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任。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其成員總數不少於十九人,據位人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的財政預算、追加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3)根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4)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活動計劃;

(5)收取款項以及批准支付開支;

(6)代表本會接受資助和捐款;

(7)為本會的順利運作,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條

(決議)

決議必須獲絕對多數理事的贊同方能通過,在平手的情況下,會長有權投決定票。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據位人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長、監事二名。

第二十一條

(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就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財政預算提出意見;

(2)監督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的執行情況;

(3)監督理事會的行政行為;

(4)審核本會資產;

(5)根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1)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撥款;

(2)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3)其他。

第五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長的特別權力)

會員大會會長有權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四條

(生效)

本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大學學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學生活動中心(E31)。

第五條

工作語文

一、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如有任何歧義,一切以正式語文為準。

二、如存有多種正式語文,則以中文為準。

第六條

資格

一、凡澳門大學之研究生、本科生、學士後學位課程學生、專科生及預科生,於澳門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維持不變)

第八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第九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不得做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五)(維持不變)

第十條

紀律程序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免除職務。

四、(維持不變)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及副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主要附屬組織的會長組成,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委員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任期為一年。

二、(維持不變)

三、上款所指之主要附屬組織必包括但不限於各學院學生會、非本地生聯會、書院聯會、學術聯會、文娛聯會、體育聯會。

第二十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維持不變)

二、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五天或之前以會議召集書方式通知所有成員,且向所有會員發布。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第二十四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惟會議召集書必須於召開前三天或之前通知所有成員,且向所有會員發布。

第五-A節

財務處

第二十七-A條

性質及權限

財務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負責本會日常財政和財產的管理及工作。

第二十七-B條

組成

財務處由財務長領導,副財務長協助領導,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聘請義務或全職財務若干名處理財務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維持不變)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維持不變)

第四十-A條

儲備的使用

本會之儲備,須獲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同意後,再經常務委員會過半數決議通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A條

公開性原則

一、領導機關須公開所有文件,包括本章程、所有最新版本的內部規章、補充規則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具合理理由不可公開者除外,惟該合理理由應告知全體會員。

二、上述所指之內部規章必包括但不限於《理事會組織制度》、《監事會組織制度》、《畢業生委員會工作總則》、《紀律程序一般規則》、《出版委員會工作總則》、《加入及退出社團制度》、《附屬組織一般制度》、《附屬組織選舉制度》、《活動籌備委員會一般規則》、《財政制度》、《常務委員會組織制度》、《章程修改制度》、《會員大會主席團組織制度》、《領導機關選舉制度》、《臨時管理組織制度》及《議事規則》。

第四十八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常務委員會得於諮詢制訂章程人士的意見後,並聽取常務委員會成員意見後,然後作出解釋,惟須經會員大會確認,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NOVO BANCO ÁSIA, S.A.

Convocatória

É convocad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para reunir,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15, pelas 11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outor Mário Soares, n.º 323, Edifício Banco da China, 28.º andar «A-F», a Assembleia Geral do Novo Banco Ásia, S.A., em chinês,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sob o n.º 10731(SO),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Um. Distribuição de dividendos dos exercícios anteriores; e

Dois.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14 de Dezembro de 2015.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Maria de Lurdes Co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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