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炳權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16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艷梅為社會工作局局長,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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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黃艷梅為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艷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
——台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2年至1999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處長;

——1999年至2011年

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

——2010年至2011年

社會工作局代副局長;

——2011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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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光耀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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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容光耀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容光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工程科學學士;
——澳門東亞大學及葡萄牙國立行政管理學院聯合舉辦之公共行政管理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6年至1987年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學校教師;

——1987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1991年至1997年

社會工作司組織暨資訊組組長;

——1997年至1998年

衛生司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1998年至2011年

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2010年至2011年

社會工作局代局長;

——2011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局長。

葡文版本

第17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卓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教學實驗室及功能房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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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