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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炳權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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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艷梅為社會工作局局長,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黃艷梅為社會工作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992年至1999年 |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處長; |
——1999年至2011年 |
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 |
——2010年至2011年 |
社會工作局代副局長; |
——2011年至今 |
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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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光耀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容光耀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986年至1987年 |
教育暨青年司中葡學校教師; |
——1987年至今 |
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
——1991年至1997年 |
社會工作司組織暨資訊組組長; |
——1997年至1998年 |
衛生司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
——1998年至2011年 |
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
——2010年至2011年 |
社會工作局代局長; |
——2011年至今 |
社會工作局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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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卓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教學實驗室及功能房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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