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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德學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以代替雪萬龍,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委任容光耀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以代替葉炳權,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委任的行政管理人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的報酬。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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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瑜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以代替劉德學,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委任張少雄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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