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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TCT — Sociedade de Comércio Tricontinental, Limitada”簽訂《購買洗衣工房設備》之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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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