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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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E11)中央計算設施中心供應及安裝伺服器、網絡系統及電腦週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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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及研究生宿舍紗窗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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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W33及W34)供應及安裝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廣播及緊急廣播系統、智能照明系統及能源計費管理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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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地面層一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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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