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署之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公證合同修訂本》第二十一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為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