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7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5

刊登日期:

2015.11.25

版數:

22610

  • 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兩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梁冠峰,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關施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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