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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梁冠峰,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關施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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