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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透過第MSC.216(82)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公約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下列日期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16(82)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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