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公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共關係範疇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及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相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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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公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薛子慧 82.83
2.º 譚施敏 82.5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麥家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登山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維娜

審計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鄺國祺 85.6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馮國耀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思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尹淑嫻

審計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吳兆昌 82.7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鄭家輝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晚霞

特級技術輔導員 關荔生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內,並已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通 告

按照檢察長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十月十六日的批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周歲;

c)具備資訊範疇高等課程學歷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人士;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名手續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該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站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資訊範疇學歷證明文件複印本(可連同成績表、課程大綱,或曾修讀資訊範疇科目的相關文件);

c)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須就所列出之資料附以相關的證明文件複印本);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須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其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可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遞交上述各種文件的複印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資訊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主要職務包括:

a)維護及完善原有的資訊系統、網上應用程式、資料庫,並參與有關的開發及配置工作;

b)安裝及維護資訊設備、操作系統、網路系統及其他資訊化應用;

c)確保資訊的安全和恢復過程。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及其目的

7.1 甄選方法

甄選方法包括以下三項,投考人缺席或放棄首兩項其中一項者即被除名。

1)以筆試方式進行不超過三小時的知識考試(淘汰制)

2)專業面試

3)履歷分析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及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各項甄選方法所佔的比重如下:

1)知識考試(淘汰制)——60%

2)專業面試——30%

3)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相同者,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次序排名。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告示版,並上載到檢察院網站(www.mp.gov.mo)。

上述名單、考試時間表及重要資訊的張貼公告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3)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4)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專業知識:

• 軟件工程知識,資訊系統開發專案管理及UML應用;
• 資料庫的管理,包括Oracle、MS SQL Server、MySQL、MS Access,以及SQL編程;
• 編寫Client/Server及Web軟件模組,包括使用ASP.NET、PHP、VB.NET、C#及JavaScript編程;
• 架設及管理資訊網絡的相關知識;
• 規劃、安裝及管理服務器及作業系統的相關知識;
• 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的各種疑難排解知識;
• 資訊保安的相關知識。

6)撰寫公函、建議書及報告書。

進行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只可查閱上述法規,但不得使用任何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只作是次開考之用,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顧問 萬曉宇

正選委員:支援廳資訊處處長 蕭麗媛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覺良

候補委員: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凱欣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公 告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以及專業面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兹公佈,為填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缺三十五個(35)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同一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已完成。現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周歲;

c)具備中葡翻譯高等課程學歷/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高等課程學歷/學士學位,以及具備公共行政、法律、新聞或傳意/傳播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e)具備任職能力;

f)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考手續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作成申請書並附同下列作為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親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副本;

c)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本身個人檔案已存有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4 上指專用印件的申請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內容

尊重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中葡筆譯:細讀和分析原文,以理解原文的整體意思;將該意思轉換為目標語言,力求忠於原文的思想和主題,儘量保持作者的寫作風格;有需要時可參閱字典或其他工具書,以便正確地傳達技術或科學術語;重讀譯文,作出認為合適的修改。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中葡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尊重談話的確實意思,將口述文章和談話進行中葡傳譯。

5.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9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三小時的筆試;
第二階段:三十分鐘的口試。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6.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和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淘汰制)——80%

第一階段: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階段: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1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須於成績名單公佈;合格的投考人將獲通知進行專業面試。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所得的平均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不得進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8. 優先條件

遇投考人得分相同的情況,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知識考試範圍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一部分——中葡翻譯——50%
第二部分——葡中翻譯——50%

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一部分——中葡傳譯——50%
第二部分——葡中傳譯——50%

進行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

10. 為使利害關係人更清楚開考事宜的說明

10.1 名單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的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本局接待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2 評審準則及評分方法

投考人可申請取閱關於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和履歷分析的評審及評核準則和評分方法以及最後成績的評分方法的資料。

11.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Casimiro de Jesus Pinto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顧問翻譯員 黃桂英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謝文娟

顧問翻譯員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按照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周歲;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e)具備任職能力;

f)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考手續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作成申請書並附同下列作為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親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副本;

c)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本身個人檔案已存有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4 上指專用印件的申請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內容

尊重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中葡筆譯:細讀和分析原文,以理解原文的整體意思;將該意思轉換為目標語言,力求忠於原文的思想和主題,儘量保持作者的寫作風格;有需要時可參閱字典或其他工具書,以便正確地傳達技術或科學術語;重讀譯文,作出認為合適的修改。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中葡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尊重談話的確實意思,將口述文章和談話進行中葡傳譯。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三小時的筆試;
第二階段:三十分鐘的口試。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6.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和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80%

第一階段: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階段: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1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須於成績名單公佈;合格的投考人將獲通知進行專業面試。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所得的平均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不得進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8. 優先條件

遇投考人得分相同的情況,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知識考試範圍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一部分——中葡翻譯——50%
第二部分——葡中翻譯——50%

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一部分——中葡傳譯——50%
第二部分——葡中傳譯——50%

進行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

10. 為使利害關係人更清楚開考事宜的說明

10.1 名單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的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本局接待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2 評審準則及評分方法

投考人可申請取閱關於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和履歷分析的評審及評核準則和評分方法以及最後成績的評分方法的資料。

11.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Casimiro de Jesus Pinto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顧問翻譯員 馮智銳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劉素梅

首席翻譯員 Jessica da Silva Manhã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內聯網內公布。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

為招考登記及公證文員職程實習員六十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繕錄員職級四十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經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公布第二項甄選方法——文書處理及語言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法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六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周歲;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中文及葡文);

e)具備任職能力;

f)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格式一)作成申請書並附同下列作為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親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的專業培訓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本身個人檔案已存有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以供核實。

3.4 上述專用印件的申請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內容

在尊重有關內容和寫作風格下,負責將兩種正式語文文本對譯;進行該兩種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忠實表達發言人的信息。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淘汰制)。
第二階段:不超過三十分鐘的口試(淘汰制)。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6.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和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80%

第一階段:筆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口試(淘汰制)——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1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在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將以成績名單公布;合格的投考人將獲通知進行專業面試。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則被淘汰。

8.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考試範圍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佔知識考試50%

第一部份——中葡翻譯——佔筆試50%
第二部分——葡中翻譯——佔筆試50%

口試——佔知識考試50%

第一部分——中葡傳譯——佔口試50%
第二部分——葡中傳譯——佔口試50%

在進行筆試時,投考人可參考紙本的字典及詞彙表,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0.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和上載於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法律翻譯廳廳長 吳志強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Gonçalo de Amarante Xavier

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Vitória Lam

顧問翻譯員 Pamela Maria Rodrigues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授予職權

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將如下職權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涉及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固定報酬方面的開支;

(二)涉及每月負擔的開支,尤其電力、用水、電話、傳真以及購買物品等費用的開支,倘屬購買原料和附料的開支,簽署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圓;

(三)涉及設備的開支,尤其是使印刷及影印設備處於良好狀況的維修及保養開支。

二、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委員會主席可將其獲賦予的職權轉授予副局長或主管人員。

三、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通過行使第一點(二)項及(三)項獲授予的權力而作出的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四、本決議立即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杜志文

委員:Eusébio Mendes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第81/DESP-IO/201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六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第7/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專屬以及獲授予的下列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印務局副局長陳日鴻:

(一)領導及協調行政暨財政處、商業組及其轄下的附屬單位;

(二)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決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六)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階變更;

(八)批准輪值工作;

(九)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一)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印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印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由副局長陳日鴻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馬耀明 81.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行政執照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王凱紅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本署透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溫汝棋 84.44
2.º 莫國威 83.61
3.º 歐陽錦明 82.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動物檢疫監管處二等技術輔導員 李澄姍

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志華

本署透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趙陽 83.06
2.º 潘幸庭 81.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建中

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本署透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潘超鋒 82.1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綜合服務中心一等高級技術員 唐杏慧

統計暨普查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蘇仲文

公 告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1.º 陳,麗珊 86.39
2.º 林,啟華 83.39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向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靜敏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煒成

首席技術員 歐陽家寧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徐一燕 81.50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徐潔華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Miguel Luís Castilho

一等技術員 譚婉玲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七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十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 葉笑英 84.39  
2.° 江琪 82.78  
3.° 何瑞華 82.50  
4.° 陳亞次 82.39  
5.° 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 82.33  
6.° 胡文鋒 81.39 a)
7.° 梁海峰 81.39 a)
8.° 黎志明 81.39 a)
9.° 胡順玲 81.28 a)
10.° 郭珮珊 81.28 a)
11.° 馮少玲 81.11 a)
12.° 何艷媚 81.11 a)
13.° 李靜欣 81.00  
14.° 麥偉權 80.94  
15.° 麥嘉敏 80.83 a)
16.° 司徒玉情 80.83 a)
17.° 江展鵬 79.72 a)
18.° 葉陳叢娣 79.72 a)
19.° 李卓敏 79.72 a)
20.° 劉惠聯 79.61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黃詠駒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熾偉

警察總局二等技術員 謝銳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鄧子茵 82.83
2.º 許永昌 81.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粘世英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永安

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區輕颺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四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刊登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十四個及機械職程一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吳錦華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及第12/2015號法律、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及培訓範疇)一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人事及財政範疇)一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一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2)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兩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通 告

第11/CB/201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第3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梁毓森副消防總監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3)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4)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5)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6)對所有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7)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8)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30/CB/2012號批示。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第12/CB/201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第3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代副局長鄒家昌消防總長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3)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4)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5)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6)對所有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7)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8)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第13/CB/201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第3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技術廳廳長蔡惠濠消防總長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簽署技術廳職責範圍內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營機構的文書,尤其包括監察報告及意見書;

(二)認可用作防火及滅火的物料,並發出相關證明。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13/CB/2014號批示。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第14/CB/2015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第3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條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尤潤當消防總長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14/CB/2014號批示。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何飛鳳 82.6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沈國斌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劉羨婷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周少容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麗儀 88.33
2.º 鄭素茵 87.2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家維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方偉聖

候補委員:衛生局一等技術員 鄧少微

———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 曾美有 合格
2. 何卓然 合格
3. 郭偉德 合格
4. 劉家駒 不及格
5. 黃輝 合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精神科主任醫生 何志榮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佳鼐教授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熊思方醫生

———

衛生局《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按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根據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CEHE/2010號決議第12)項規定,茲公佈准考人名單如下: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中文姓名
1. 陳梓澎
2. 陳君麗
3. 陳慧敏
4. 謝玉婷
5. 謝偉新
6. 鄭麗瑩
7. 鄭詩萍
8. 周頌銘
9. 朱健斌
10. 馮詠賢
11. 何嘉瑤
12. 何淑欣
13. 容榮基
14. 葉敏婷
15. 鄺頴虹
16. 郭杏玲
17. 郭浚傑
18. 鄺頌能
19. 黎潔瑩
20. 劉浩安
21. 劉美琼
22. 李嘉儀
23. 李秀雯
24. 李小明
25. 梁偉奇
26. 陸蘊詩
27. 龍樂琪
28. 盧兆謙
29. 毛潤星
30. 薛曜輝
31. 袁家麟
32. 阮詠欣
33. 黃景熙
34. 黃家穎
35. 黃慧恩

2.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序號 中文姓名 備註
1. 曹炳豪 a
2. 季來君 a

備註:

a)欠缺臨床實習時數核對副本(遞交時需提交正本核對;寄件者需交認證繕本)。

考試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正於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六樓M607室(澳門高美士街)進行,考試為時兩小時。准予考試之申請人,在考試當日必須攜同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正本到場,以核實身份,否則不得參加考試,有關考試須知已上載本局網頁(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泥水工範疇)一缺,因經過知識考試後,沒有合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2915/02-MA.ML)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01/ISEP/2015)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口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及知識考試須知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程序編號:第05/OTO/CON/2015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2.1 自取得耳鼻喉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耳鼻喉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投考辦法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耳鼻喉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4. 甄選方法

4.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履歷評核:70%;

b)知識考試:30%。

4.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4.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4.4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將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的目的是透過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最後評核

6.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

6.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耳鼻喉科主任醫生 程正昂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港生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石偉棠醫生

候補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馬光漢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唐富民醫生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8.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2 知識考試及履歷討論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3 最後評核名單經認可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以供查閱:

1.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四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柯威平 82.81
2.º 郭英健 80.25
3.º 阮春迎 79.88
4.º 姚嘉振 79.69
5.º 楊乾坤 78.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委員:首席督察 林翠珊

特級技術員(退休基金會) 劉淑貞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心理及輔導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另外,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准考人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沈咪蓮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行政公職局指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另外,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准考人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鄭嘉梨

二等技術員 顏達英(行政公職局指定)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另外,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准考人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佘婉紅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寶倫

特級技術員 黃華森(行政公職局指定)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公告已載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玉華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意玲

顧問文案 唐伯福(行政公職局指定)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姚立德 81.67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 胡友樾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吳美君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美霞 82.11
2.º 黃雪玲 81.94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體育發展局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 梁建忠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 莫子恆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瑞珠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林嘉明 80.17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淇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敏茵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編制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澳門大學——S23及S24地面層運動設施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編號:PT/040/2015)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S23及S24地面層。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S23及S24地面層運動設施裝修工程。

5. 最長總施工期:11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玖萬捌仟陸佰元正($98,6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第一部分

──合理工期:8%
──工作計劃:12%
──經驗及質量:14%
──廉潔誠信:6%

第一部分之分數:40%

第二部分

──價格:60%

第二部分之分數:60%

總分數:100%

備註:僅當競投方案於第一部分獲得該部分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即獲得之分數為20%)或以上時,方能進入第二部分的評審階段。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五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無法主持有關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收回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主持李慶(學生編號:YB173121)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李慶(學生編號:YB173121)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程海東或其代任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名 單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鍾嘉良 84.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闕永健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區偉 82.3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社會保障基金顧問高級技術員 古玉倫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李蘭蘭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李家碧 88.50
2.º 高雯慧 84.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潔嫻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文案 唐伯福

海事及水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翠芳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王子杰 88.00
2.º 黃佩芬 83.00
3.º 羅俊傑 79.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健龍

委員:民政總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佩芝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技術員 李家碧

通 告

第126/DIR/201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曹賜德以下權限:

(一)依法發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二)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依法批准由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船舶各類證書的續期;

(三)在因氣象條件而導致海上交通出現危險之情況下,禁止或中止船舶出海、乘客登船,以及貨物裝卸;

(四)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公布可能對航行、港章、捕魚或公共衛生造成損害之一切事實,並建議適當之措施;

(五)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登船檢查並禁止不具最基本安全條件之船舶離港;

(六)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徵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船舶、有關人員及物資;

(七)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向衛生當局通報;

(八)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使用停泊在港口內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之船舶所能提供之一切資源;

(九)在發現沖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海灘或岸邊之屍體時,告知檢察院;

(十)鑑於澳門港口之安全條件,指明船舶可停泊之地點,並確定何類船舶應採用下列停泊方式:

(1)錨泊;

(2)雙錨泊(繫泊);

(3)在一個浮標上繫泊;

(4)使用船錨或浮標作船頭及船尾繫泊。

(十一)訂定上項所指浮標之位置、形狀、塗漆及配套設備;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假期計劃表;

(十三)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十四)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十五)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唐玉萍以下權限:

(一)監察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c)項所指之船舶進出活動;

(二)處理及批閱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核准的《遊艇航行規章》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指之出入港批示;

(三)命令該廳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四)簽署該廳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命令海事博物館人員在豁免上班日工作,但僅以因性質而須維持對公眾服務或應付特別或緊急情況者為限;

(二)簽署海事博物館職權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四、簽署文件的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致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

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追認曹賜德副局長、唐玉萍廳長及陳宜婉館長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127/DIR/201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曹賜德以下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缺勤解釋,但屬廳級及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工作人員除外;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但屬廳級及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工作人員所提供者除外;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工作人員除外;

(十四)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在(十二)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但屬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一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的開支,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倘屬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批准作出登錄於同一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取得勞務的開支,以$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為限;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在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圍,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文書除外;

(二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轉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唐玉萍以下權限:

(一)批准該廳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該廳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該廳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陳宜婉以下權限:

(一)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為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二組中,關於海事博物館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批准提供與海事博物館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在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四、簽署文件的轉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致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追認曹賜德副局長、唐玉萍廳長及陳宜婉館長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以下空缺:

物流範疇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一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macaupost.gov.m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

為填補郵政局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內人員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房 屋 局

公 告

房屋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空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六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工作地點:路氹城生態保護區。

4. 承攬目的:為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提供管理及保養服務。

5. 合同期限:五年(由合同開始日起計)。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臨時擔保:$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攬人須提供合同金額的4%(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所有於生態/環境/園林/綠化相關領域擁有最少5年在澳門的經驗,且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有關之商業登記的公司都可參與;若是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當中必須有一間公司擁有生態/環境/園林/綠化相關領域最少五年在澳門的經驗,並且已於澳門商業動產登記局作出有關之商業登記且必須最少佔有關合作經營股權的70%(百分之七十)。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1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兩個部份: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佔50%;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佔50%;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項目 比重
1)競投者之管理方案及計劃 20%
2)生態環境監測、調查和評估方案之專業性 30%
3)競投者在處理同類型工作的專業經驗(僅評審2005年至今的資料) 20%
4)競投者所僱用工作人員之相關專業資歷或工作經驗 10%
5)競投者可提供與本標書工作有關的設備、其他額外附加服務或後勤支援人員及力量 10%
6)投資計劃 10%
“服務方案”的評分(以100%計) 100%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

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或以上,方可進入“投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投標價格”以100%為滿分,評審標準為價適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的投標書且已進入“投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平均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投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無論多於或少於),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競投者之總得分=“服務方案”之評分×0.5 +“投標價格”之評分×0.5

15.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韋海揚

———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
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羅信 80.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

正選委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振良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務芹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供應及安裝湖畔大廈停車場場內泊車誘導系統」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點的規定作出了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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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三、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四、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五、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六、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七、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通 告

第02/DIR/201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第8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鄭岳威從事關於交通規劃及建設廳、行政及財政處、組織及資訊處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按照上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鄺偉卓、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在有關廳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經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執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一切行政調查工作。

三、轉授予交通規劃處處長蕭日鵬、道路工程處處長林志劍、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代處長曾祥軒、協調處處長莫垂道、稽查處處長鍾慧璇、駕駛執照處處長謝國漢、車輛處處長畢丹尼、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李頴康、公共關係處處長劉小活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在相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執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一切行政調查工作。

四、有關簽署公文之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信件。

五、上述廳長認為有利於交通事務局良好運作時,可將獲轉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處長或職務主管。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由副局長鄭岳威、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鄺偉卓、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交通規劃處處長蕭日鵬、道路工程處處長林志劍、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稽查處處長鍾慧璇、駕駛執照處處長謝國漢、車輛處處長畢丹尼、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李頴康、公共關係處處長劉小活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九、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由運輸管理處代處長曾祥軒及協調處處長莫垂道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三十日,由前運輸管理處代處長莫垂道及前協調處代處長梁基耀作出的本批示第三款所指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第03/DIR/201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鄭岳威從事關於交通規劃及建設廳、行政及財政處、組織及資訊處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以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二)簽署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三)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授予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及簽署有關通知通告;

(二)簽署經上級批示之有關封閉交通的通知通告;

(三)針對違反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三、授予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的規定,科處罰款;

(二)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下稱《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科處罰款至澳門幣五千元;

(三)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五款a)項規定,發出超過規定重量限制之車輛之暫時進口准照,以及根據該規章第二十四條第六款a)項規定,例外許可因運輸不可分割之物體而超過規定限制之車輛之暫時進口;

(四)簽發國際駕駛執照、特別駕駛許可證、特別駕駛執照、駕駛執照或其替代文件以及學習駕駛准照;

(五)簽發汽車、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登記摺;

(六)簽發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所有權憑証;

(七)簽發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八)批准提前或延遲駕駛考試申請,包括理論、駕駛實習及技術(機器)測驗;

(九)接受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缺席的解釋;

(十)批准特別檢驗的申請,以及批准延遲或提前一般或特別檢驗申請;

(十一)批准的士安裝經認可型號之的士計程錶;

(十二)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車輛簽署憑單;

(十三)在預先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批准有關更改車輛特徵的下列申請:

(1)更改已獲核准的載客量;

(2)建造上部結構,或更改現有的結構、上部結構、構件及其他元件,且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均有需要檢查安全條件;

(3)安裝原廠製造或其他來源的、未於認可車輛商標及型號階段提出安裝的永久性空氣動力學配件;

(4)更改或建造車廂;

(5)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四、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鄺偉卓、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交通規劃處處長蕭日鵬、道路工程處處長林志劍、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代處長曾祥軒、協調處處長莫垂道、稽查處處長鍾慧璇、駕駛執照處處長謝國漢、車輛處處長畢丹尼、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李頴康、公共關係處處長劉小活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在相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培訓課程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簽署缺席有關活動的合理解釋聲明;

(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批准職務主管的代任。

五、上述廳長認為有利於交通事務局良好運作時,可將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處長或職務主管。

六、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對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由副局長鄭岳威、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鄺偉卓、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交通規劃處處長蕭日鵬、道路工程處處長林志劍、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稽查處處長鍾慧璇、駕駛執照處處長謝國漢、車輛處處長畢丹尼、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李頴康、公共關係處處長劉小活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九、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由運輸管理處代處長曾祥軒及協調處處長莫垂道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三十日,由前運輸管理處代處長莫垂道及前協調處代處長梁基耀作出的本批示第四款所指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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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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