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越南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15。

澳門越南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越南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與越南兩地之間投資經貿往來,關注會員的商業和經濟利益,並維護會員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新口岸馬六甲街172號國際中心11棟7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各項服務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北區關注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9/2015。

澳門東北區關注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東北區關注青年協會”,簡稱“東北青協”。(以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North-East District Caring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以愛祖國、愛澳門、共同關注青年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南澳花園第三座地下AI鋪。如為會務發展需要,經會員大會批准,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凡年齡在15至45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以下兩種。

1. 一般會員——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年滿18週歲。享有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的權利,同時享有本會權益及福利。

2. 特別會員——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未滿18週歲。享有選舉權及表決權,同時享有本會權益及福利。

第五條——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九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會費本會亦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集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修改條文必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舞藝坊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15。

舞藝坊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舞藝坊”,英文名稱為:“Arts of Dance Studi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

(二)培育本澳兒童對舞蹈的熱忱,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培養專業素養之舞者;

(三)透過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與海外之間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499號運順新邨A座10樓G。經會員大會議決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的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種福利。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

(二)依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決策機構,其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理事及財政各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B.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

C. 決定接受會員或開除會籍;

D. 決定會內的主要工作人員的聘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對提案或人選之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的職權:

A.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的財產。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設有內部章程,條文之制定實施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潔淨科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潔淨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是一個以澳門為平台向兩岸四地及世界各地提倡環保科技的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潔淨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Limp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leantech Maca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leantech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8B。

第三條——本會宗旨:

社會進步令不少城市已經發展成高密度住宅區或商業會展中心,城市温度和碳排放量也隨著經濟迅速發展而急速上升。在城市規劃過程中,噪音、建築材料的不當使用對環境帶來的傷害如有毒氣體和建築廢物更是令人擔憂的。因此,本會致力於提高澳門市民的環保意識水平,透過推廣環保科技和舉辦有關活動來改善澳門市民之生活質素並打造綠色城市。本會承諾:

(1)向大眾市民推廣環保概念如減少碳排放、多使用環保科技等,以傳達環保訊息。

(2)研究及交流有關環保新技術工作特點;協助環保企業進行業務推廣;大力引進及提倡市民使用低成本且更有效率的環保科技、再生能源和建築材料。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對社會有貢獻、祈望造福社會、熱心於推廣健康和環保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歡迎來自世界各地和各社會階層的環保人士或有關專業人士加入。

第五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義務以身作則並向大眾宣傳環保減碳措施。為鼓勵本會會員積極推廣減碳活動,每年年尾本會將公佈各會員一年內為減碳而作出的貢獻。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行政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意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若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4)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2)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審議會員會籍事宜、制定並提交本年度及下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直接向本會大會負責。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四章

收支及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之收入為:

(1)入會基金;

(2)年度會費;

(3)贊助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珠澳經濟與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珠澳經濟與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珠澳經濟與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Zhuhai-Macau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帶動珠澳文化與經濟交流,促進珠澳同城化,共同提升兩地水平。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0樓2001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2. 凡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3.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四章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政府、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賢薈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博賢薈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博賢薈社;英文名稱為:“Macau Pok In Wa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及發揚“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精神,聚集澳門有賢之士,向特區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的社會建議,培養熱愛祖國、關心澳門的政治人才,以促進澳門基本法得以全面貫徹落實。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0樓2001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2. 凡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3.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四章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政府、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及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將定名為“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 “澳珠算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Profissional Ábac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Abacus Educ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

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簡稱“澳珠算協會”,是澳門註冊的非牟利教育團體,協會宗旨是弘揚中華國粹,促進大中華珠心算的交流與發展,推廣普及珠心算教育,啟動兒童數學才華,發揮學員天賦潛能,增益他們的腦力智慧,讓學生通過珠心算的訓練課程,培育敏銳的思考和敢於接受挑戰的精神。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78號中建商業大廈13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籍及費用

(一)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之會籍分為榮譽會員、教師會員及一般會員三種:

1. 榮譽會員——會籍將預留給協會之所有創辦人及一些對本澳珠心算活動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擔任;

2. 教師會員——開放給本澳所有珠心算教師,但必須具備本會所授與認可的教師證書,或多年在本澳進行珠心算教學的導師;

3. 一般會員——凡具有一定珠心算技能或對珠心算感興趣之學生均可參與。

(二)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1.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2. 榮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及投票之權利;

3. 所有會員均能參與及享有由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及福利,並支持本會有關活動;

4. 會員必須遵守由理事會於常務會議中所通過之決議;

5. 會員必須繳交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所訂明之會費;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及發表言論。

第六條——會員處分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條,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勒令該會員退會:

1. 凡作出一些對於澳門珠心算專業教育協會名聲有損之事情;

2. 以本會之名義作一些非法活動;

3. 不服從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4. 觸犯本澳之法律並已定罪;

5. 欠交會費為期超過一年。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機構及任期

(一)本會之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制定本會的領導方針,就章程的修改作出討論、投票及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例行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和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四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長須督導、推展會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三)辦理及審批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四)擬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對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資深專家、學者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

(一)會費之收入;

(二)捐贈、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三條——經費支出

本會一切支出必須經理事會協商通過及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有關本會會員之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公佈辦理。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未盡善處,待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彩虹馬拉松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彩虹馬拉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彩虹馬拉松團”,葡文名為“Equipa de Maratona Arco-Íris”,中文簡稱“彩虹馬”(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堅持愛國愛澳,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團結本澳熱愛跑步的運動人士,提供了一個互動交流平台,透過交流跑步心得及準確資訊,實行全民運動,將跑步融入生活,提升市民身體質素;通過組織本地運動員和外地、甚至國外進行馬拉松賽事和活動交流,宣傳及推廣澳門的健康活力城市形象。

第三條——地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三座17樓N座。(地址得因應需要由理事會通過進行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1. 凡對跑步有興趣之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之內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表格,由會員介紹,連同身份證副本及個人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同時;經理事會批准後,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3. 被本會推薦及代表參與各項活動;

4. 優先享有會員之一切活動服務及福利;

5.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利;

6.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依時繳交會費;

4. 接受本會選派參與活動及委任之職務;

5.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會務工作;

6. 推薦新會員及共同推進會之發展工作。

第七條——入會費及會費

1. 會員需按年繳交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並且會有所提升。

2. 按照理事會決議後,可設永久會員及非永久會員制定。

3. 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若作出違反本會之宗旨及損害本會聲譽,可經由理事會決議後,作出警告及嚴重者可馬上終止會員資格;

2. 喪失會員資格人士,所繳交之會員費用概不退還;

3. 會員有權提出退出本會,但要通過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可根據會務實際情況,作出重新選舉,罷免組織架構人士;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名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產生,任期三年。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2.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由一名成員組成。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四章

第十七條——經費

1. 本會會員繳交之會費;

2. 理事會收受熱心愛跑人士之捐贈、贊助和公共機關資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九條——解散決議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附則

1.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3. 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會展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旅遊會展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旅遊會展發展促進會”(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Turística 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Tourism,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CE”

第二條——性質與宗旨

本會致力於推動澳門旅遊及會展發展的非牟利社團組織,本會將積極組織各項旅遊及會展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本會屬其存續不設期限,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宗旨:(一)促進澳門旅遊及會展發展,積極為澳門的旅遊及會展發展獻計獻策;(二)聯繫澳門及國內外旅遊、會展業界,建立合作關係,開展旅遊及會展活動;(三)發揮“走出去,請進來”的平台功能,促進澳門旅遊及會展業界與各地區先進經驗的交流;(四)在澳門籌辦旅遊活動及會展活動,努力為打造品牌作貢獻;(五)舉辦會議展覽相關培訓課程等活動,提高服務水準。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15號南粵商業中心5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凡從事旅遊會展行業工作的人士,贊同澳門旅遊會展發展促進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一切活動;

(三)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四)所有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退會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有出席會員大會的義務,並參與、協助發展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繳納會費;

(四)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第七條——會費

會員需繳會費,每年會費為300元澳門幣。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八條——本會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一)具有制定、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全部會員組成。每一年度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

(三)召集年度會員大會,至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並附回執以統計。通知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會員可以書面委託代表參加會議;

(四)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人,由會員大會選出,須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任期為3年,可多次連任;更選,需理事會討論提名;

(五)會長之主要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務;若會長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會長;

(六)修改章程、罷免領導機構之成員,開除會員,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投票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更選,需經會員大會討論重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數目為單數。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可多次連任。

(四)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管理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五)通過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管理本會的財產,將每年度的工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負責聘請本會榮譽會員。

(七)理事長之主要職責為召集理事會會議及主持會務工作。

(八)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是監察、保障本會財務的機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名。總數目為單數。

(三)監事會、副監事會任期為3年,可多次連任。更選,需理事會討論提名,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年度財政報告。

第四章

顧問及榮譽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學者擔任顧問、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顧問或榮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會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顧問或榮譽會長須維護本會權益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捐款、其他機構或非會員的資助及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合法收入。已繳交的會費概不退還。

第六章

本會簽名方式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以上述其中二人簽署為生效,代表本會行使法律效力之行為。日常管理及支票、付款票據等,均由理事長簽署。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由會員大會修改或者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典音樂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古典音樂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古典音樂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lassical Music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高本地人對古典音樂及文化藝術的興趣,舉辦各種藝術活動,加強澳門與各地音樂團體的聯繫和交流,以促進及推廣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 號大豐廣場中航大廈8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張槎鄉親聯誼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張槎鄉親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張槎鄉親聯誼會”,中文簡稱為“張槎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onterrâneos de Zhang Cha Residentes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Friendship of Individuals from Zhang Cha Residing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84號麗怡大廈A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聯絡鄉親情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為不牟利之慈善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張槎鄉親及其配偶或親友,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及協助推進會務。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費由理事會建議,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九條——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勸告無效,交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得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有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之財務及會務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本會亦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以匡助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及全年工作概況。

(三)處理日常會務。

(四)舉辦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核本會財務帳目、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並就其監察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補充,亦可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建議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公證員 陳彥照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湛江青年聯合會

Associação Unida de Juventude de Zhan Jiang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湛江青年聯合會

Associação Unida de Juventude de Zhan Jiang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湛江青年聯合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Unida de Juventude de Zhan Jiang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華寶商業中心13樓E座。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為不牟利團體,會員籍貫涵括湛江地區轄下赤坎、霞山、坡頭、麻章四區及遂溪、徐聞、雷州、吳川、廉江五縣(市)。廣泛聯絡居澳湛江青年,團結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加強與海內外青年之間的聯繫與團結,以團結及服務居澳鄉親,支持及擁護落實一國兩制的國策,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引導青年健康積極地參與社會事務,與本澳和各地青年團體展開經濟、文化、體育和工商業等的聯繫和交流,支持家鄉建設,為家鄉的發展架橋鋪路,為家鄉與澳門特區的溝通作橋樑。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五年,連選得連任,成員總數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五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部長一名及會務一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五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Wuhan Huangpi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9 de Novembro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3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5-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武漢黃陂商會

第一條——中文為“澳門武漢黃陂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Wuhan Huangpi de Macau”及英文為“Macau Wuhan Huangpi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1樓K座。

第三條——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本澳工商界人士推動澳門與武漢黃陂兩地的商貿交往和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會員組成:以在澳門黃陂籍之商人及澳門商界之其他人士願意加入該會並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六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主持會務工作。

第八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會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本會須受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約束,並由任何兩名理事員共同作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第九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自願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過半數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Novembro de 2015.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澳門)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4 de Novembro de 2015, foi constituída entre Zhang XiaoMing (張曉明), He XiangQuan (賀湘荃) e Ieong Kun Mou (楊冠武),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澳門)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澳門)。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1樓L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

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以熱愛澳門、關心澳門戰略發展與管理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第四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的宗旨:為繼承弘揚中國澳門戰略與管理理論的優秀成果,聯絡、團結一切關心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勇於探索,勇於實踐,促進中華民族的繁榮與富強,為澳門與世界的和諧與進步做出貢獻,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2.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

主要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以一切關心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為基礎,團結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其他愛國愛澳人士,透過研究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及可行性政策,推動繼承弘揚中國澳門戰略與管理理論的優秀成果,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作出學術上的貢獻。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 凡年滿18歲、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十條

本會組織

1.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十五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順序代表。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制定會員之會費;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十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Zhan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Zhao Lu.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8/2015。

澳門工商聯會修改章程

第十五條

(理事會管理人員之產生)

一. 維持不變。

二. 維持不變。

三. 維持不變。

四. 維持不變。

五. 維持不變。

六. 維持不變。

七. 維持不變。

八. 維持不變。

九. 維持不變。

十. 理事會添加常務理事職銜。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成員中正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電機電子工程天線及微波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電機電子工程天線及微波澳門分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一章第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O座。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Betty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