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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為澳門大學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影音設備——劉少榮樓1061室、健康科學學院G004室及N21科研大樓G013室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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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學院課室供應及安裝網絡型電子鎖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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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廖寒西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楊建華,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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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