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5

刊登日期:

2015.10.28

版數:

2115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三樓3003室及3005室裝修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三樓3003室及3005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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