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共贏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15。

共贏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期限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共贏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Vencer Vencer”,英文名稱為“Win Win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擺華巷9號海天大廈地下D座。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為推動博愛精神,回饋社會以實際行動去關懷、輔導及幫助老弱傷殘、家庭、兒童、婦女、被人遺棄及貧困人士,並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身心靈活動及學習,以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二、扶助對象不分種族、宗教、國籍、性別及年齡,只要有需要,就會伸出援手;

三、聯絡社會各方有效資源,吸引社會各界資源捐助,並進行有效運作,致力於開展各種社會援助行動,以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社會互助關愛,宣傳慈善公益文化,促進民眾社會責任之履行,最終以發展社會慈善公益為目標;

四、向澳門及世界各地的慈善團體、社團、家庭、個人及受災地區的人士提供撥款,協助及加快他們自立、對社會提供積極的貢獻及推行各項公益計劃;

五、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培育個人的友愛和合作精神,並提倡社會正義及共建和諧快樂的社會;及

六、為澳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期限

本會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會員及入會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申請入會須填妥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遞交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一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一份。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4.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5.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6. 享受本會之福利及設施;及

7. 退出本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出席會議及表決事項;

2. 遵守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和合作;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及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個月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及

4. 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上條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三、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五、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

六、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召開;

七、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八、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若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簽名之文書為之,詳細列明會議資料或所涉及之事宜;

十、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進行;

十一、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十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

十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決定本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作裁決;

八、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及

九、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大會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決議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及

三、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營運及行政事務,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籌募經費;

七、接受澳門政府、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八、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取消會員資格;

九、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十、訂定會費的金額;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由理事會確認;及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理事長之權限

一、理事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

二、領導理事會之工作及在一般事務上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四、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及

五、行使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及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第十六條——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如下:

1. 私人保單捐贈;

2. 會員繳交之會費;

3. 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或以外的組織、私人、法人提供的資金、捐贈、遺產、遺贈、贊助或捐款;

4. 利息;

5. 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的善款;及

6. 澳門政府資助。

二、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文件,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八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及

二、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學新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15。

學新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學新社”(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Estudo e Inovação”,葡文簡稱為AEI;英文名為“Association for Study and Innovation”,英文簡稱均為ASI;本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力求開拓及創新,團結澳門各界專業人士共同關注澳門特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等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發揮會員專業所長,科學研究和理性探討社會問題,積極為澳門特區“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以及祖國繁榮安定富強建言獻策。

第三條

地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若翰亞美打街7號友聯大廈地下I鋪。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

2. 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

會費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可連任一次,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

4.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可連任一次,副理事長、理事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本會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本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位;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任一次,副監事長、監事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及捐獻;

2.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3. 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生效及修改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為此目的召開之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會須經召開特別大會以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可解散。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會議傳譯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2/2015。

澳門會議傳譯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會議傳譯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preta­ção de Conferência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Conference Inter­pre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高地烏街36號明輝大廈1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組織,以團結各會員/同業互助互利、協助推動澳門會議傳譯,加速澳門會議傳譯行業的形成和促進澳門會議傳譯事業的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從事、促進及發展會議傳譯的個人或合法機構,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分類:

會員——從事會議傳譯行業人士。

會議傳譯之友——對會議傳譯有興趣或願意推動會議傳譯行業的人士。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本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技術/專業交流活動,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及建議。會議傳譯之友不享有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會員須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繳納會費、維護本會聲譽、形象及合法權益、支持及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本會機構之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後可競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責為:

1、審核及通過本會章程;

2、選舉及任免正副會長和理監事會成員;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為:

1、執行大會做出的決議;

2、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4、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為: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2、審核財務帳目;

3、提交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六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資深會議傳譯行業人員及關心會議傳譯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召集和主持: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召集由理事長和監事長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會、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大會之召集將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決議之通過: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票數。

第五章

會章

第十九條——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參與,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第二十條——解散: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特別會員大會:

由三成或以上會員,會長之要求下,理事會必須組織安排進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章

會員資格的取消和自動喪失

第二十二條——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形象及權益的行為,經理事會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二十三條——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

會員超過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會員的一切權利。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為: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任何社會機構或實體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3、政府資助。

第八章

補充條款

第二十五條——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氣球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氣球藝術協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氣球藝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e Bal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Balloon Art Association。

2. 本會會址:澳門聖美基街10號C,新興大廈地下。

3. 本會宗旨:以集合氣球藝術從業工作者及培養愛好者,推動氣球藝術在本澳發展和普及,為氣球藝術愛好者帶來一個新的藝術平台,以提升氣球藝術的專業水平。

4.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會員

5. 凡本澳喜好氣球藝術並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成為基本會員。

6. 權利與義務

(1)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活動;

d. 退會。

(2)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d. 繳納會費。

7.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任期三年。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10.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11. 理事會的職能:

(1)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2)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1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審核理事會各項工作及財政收支。

1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議決事項。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5. 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

(五)經費

16.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六)附則

17.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18.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運動傷害防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運動傷害防護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運動傷害防護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thletic Training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運動傷害防護於澳門的發展,致力提升大眾對運動傷害防護的意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5-54B號中福商業中心3樓A,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所須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入會表格、手續及會費由理事會擬定。

二、對本澳體育或教育具特殊貢獻之人士得獲邀請成為特邀會員。

第五條——正式會員及特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正式會員及特邀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議決章程之修改;決定會務方針;議決本會之解散;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兩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唯總數目不多於3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政收支及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兩名及監事若干名,唯總數目不多於17名且須為奇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並具有效力。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秘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要求經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長及/或理事長共同或獨立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江蘇(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江蘇(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江蘇(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為“蘇澳聯”(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ollege) 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JCMSA”。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14C大雅閣地下A。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本會致力於凝聚江蘇省各高校澳門學生的力量,增進個人乃至群體間教育學術文化交流,積極舉辦各種有利於澳生及其日後發展之活動,「認識自己,了解世界」,也致力創造更多發展多元化交流機會;並且竭盡所能促進華東地區、長江三角與珠江三角等地區間的人文交流與發展,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四)政府或公共實體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江蘇各高校交流、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三)有志於促進蘇澳兩地學術文化交流。

以上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三、凡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獲理事會邀請成為榮譽會長。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九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十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上限為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接管。理事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

四、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十五天前可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信內須說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七、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大會查閱。

九、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可設立不同的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及部委經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中設立由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處理由理事會授權之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常務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六、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會員大會查閱;

七、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六)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八)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九)制定會員之會費;

(十)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十一)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十二)通過邀請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八、理事會的責任之承擔為: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為理事長或其代理人,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補充法律)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悅歌舞文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金悅歌舞文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金悅歌舞文娛協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馬場東北大馬路139-209號寶暉海景花園寶豐閣8樓T。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本地音樂和舞蹈文化藝術,並參與音樂和舞蹈表演和澳門社會各項公益活動,服務大眾社群,團結本澳歌舞界愛好者,促進社會團結和諧。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和權利,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財務及康樂共五人或以上組成。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共三人或以上組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及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盛世蓮花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盛世蓮花曲藝會

章程

一、定名;社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澳門盛世蓮花曲藝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eng Sai Lin Fa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聚寶街16號亞洲大廈1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聯繫喜歡曲藝、歌唱人士,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決議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六、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漫藝術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漫藝術創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漫藝術創作協會”,中文簡稱“澳門漫藝術”,英文名稱為“The Manga-Art Creative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M.A.C.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廣和研究澳門漫畫及藝術為目的,是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五樓L。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便成為會員。

第五條——接受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辦法依理事會規定);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之。大會召集會提前至少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代表由現任聯絡員擔任。會員大會職權為:(一)通過會務方針和選舉;(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會員大會互選產生正、副會長。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會長則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選出理事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候補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月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其職權為:(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三)得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互選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會員選出監事三人或以上組成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職務為會務及稽核財務狀況之監察機構。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其餘成員則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經常務理事會提議,理事會通過,可聘任長期對會務關心和作出貢獻之資深會員為名譽會長。

第十五條——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及向外界人士徵詢有關會務之意見,顧問擔任諮詢工作,不涉具體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收取會員年費,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下接受熱心人士捐贈,必要時得臨時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修改之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汕尾市海陸豐同鄉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汕尾市海陸豐同鄉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汕尾市海陸豐同鄉青年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ovens Conterrâneos Hoi Lok Fong da Cidade de San Mei (Macau)。

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4樓D座。

3. 本會宗旨

團結青年、服務社群,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進鄉誼,擴大交往,加強合作,共謀發展。

第二章

會員

4. 會員資格

凡我汕尾地區鄉親,行為良好,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和不超過50歲,有正當職業,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參加。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a)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事宜。

b)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c)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

d)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6. 會員身份之喪失

a)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b)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8.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一人及財政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b)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秘書長出任。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會員贊成,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生效。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9.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c)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d)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10. 監事會

a)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11. 本會經費源於:

a)會員繳納的費用;

b)接受來自會員、團體會員和各方的資助和捐贈;

c)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d)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12. 本章程修改之權在會員大會。

13. 本章程解釋之權在理事會。

14. 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民法典》所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崖口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崖口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崖口同鄉會”,英文名稱“Macao Zhongshan Yakou Communal Society”,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Zhong Shan Ya Kou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街鮮魚里2號F地下。

第三條——宗旨和性質

澳門中山崖口同鄉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群體社團,其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中山崖口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中山崖口的經濟建設、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凡中山崖口籍旅居澳門的鄉親,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五條——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1)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具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七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同時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五名,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八條——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於開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第九條——1)理事會至少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

2)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半年舉行一次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報告。

第十條——1)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工作情況。

2)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任期兩年。

第十一條——經費

(1)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娛樂業技術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娛樂業技術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娛樂業技術人員協會”,中文簡稱為“娛技”(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tretenimento Indústria Técn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tertainment Industry Technicia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IT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以推動博彩娛樂技術人員和企業展開技術研究及交流,共同進步,推動合作,凝聚本澳同業青年,多參與社會、服務社會,以促進本澳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二期12樓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或註銷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遇必要時,得經正副主席、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研究工作。

四、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小商戶權益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小商戶權益聯合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小商戶權益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51號順利樓2座地下B,經理事會決議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維護澳門中小商戶的合法營商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b.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選舉和被選舉。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b. 按時繳交會費;

c.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一人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長任期三年;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可召開一次;

c.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d. 如會員大會不足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可召集第二次會議,但出席人數須不少於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方可作出決議;

e.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f. 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外,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多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人、秘書、財務及總務等各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各成員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各項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缺席,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多人組成之。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定期審查帳目。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檔案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藝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新藝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藝藝苑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an Ngai Ngai 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街41-B百福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負責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風濕健康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風濕健康互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

(一)中文:“風濕健康互協會”,中文簡稱“風濕健康會”;

(二)英文:“Rheumatology Health Support Group”,英文簡稱“RHS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為風濕病病人,已出現病徵、併發症的患者,提供支援平台;

(二)定期舉辦分享會,互相交流及分享心得,幫助風濕病病人解決疑問。

第三條

會址及通訊地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345號金利達花園輝苑34樓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功能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的風濕病病人及其家屬,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二)非功能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三)榮譽會員:在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三)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二)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以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定期檢查本會賬目和賬簿。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或各種捐款。

第十一條

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旅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旅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旅遊協會”。

第二條

性質

本社團是以教育、文化交流為主非盈利自治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響應國家“一帶一路”的號召,培育澳門本地海洋文化及愛國活動的發展,加強本澳與各地之間的海洋教育文化以及海上旅遊文化活動的交流,促進與世界各個地方的聯繫,本會會定期舉辦海洋教育課程以及航海旅遊體驗活動,以教育為切入點進入澳門海上絲綢之路,宣傳傳播澳門本地海洋文化,讓世界各地的人們感受到“海上絲綢之路——從澳門出發”的海洋文化魅力。

第四條

會址

澳門奧林匹克大馬路107號華寶花園第二座9樓H。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加入資格

凡是愛好海洋文化以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加入本會。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和被選舉權利;

3、享有對本會的建議以及批評權利;

4、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制度;

2、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1.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各架構的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中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2. 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聽取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每年至少組織本會聚會1次。

3.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及行政管理。

4.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四章

財政

第九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生效

本章程自正式公佈之日起對全體會員生效。

第十一條

釋義及修訂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旅遊協會所有。

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旅遊協會保留對本章程作出修訂的權利;修訂後的章程將第一時間公佈予全體會員。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如本會需要修改章程,需要出席的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本會

如需解散本會,需要全體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添昇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添昇藝苑曲藝會

章程

一、定名;社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澳門添昇藝苑曲藝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Tem Seng Ngai Un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和隆街82號保豐大廈壹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和各類歌唱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決議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六、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發展關注委員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發展關注委員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環發會;

英文名稱為: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velopment Concern Committee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澳門環保意識工作為宗旨;引起社會各界人士對環保及生態保育的關注;引進環保和綠色技術,以改進澳門的生態及環境保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湖景豪庭第二座13樓H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之一切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式足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美式足球總會

第一章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美式足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Futebol Americano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American Football”,英文簡稱為“GAMAF”,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式足球項目的最高組織,其會址設在澳門陳樂里嘉建大廈地下2F-2G。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鍛鍊本澳青少年體格及推行全民美式足球運動之事項、研究及改進美式足球運動,輔助各種美式足球運動舉辦比賽事項,推動本澳美式足球運動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加入澳門美式足球總會且被接納者;須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2)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及建議;

(3)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2)推動會務;

(3)在本會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賽報名費。

第六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1)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審判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4)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5)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理事長、第一副理事長、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和四名理事,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一條——如管理機關出現有空缺時,大會主席有權提升一位人選填補空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填補上述空缺接任人的任期為任期餘下的日子。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九人或以上單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計劃發展會務;

(3)籌募經費;

(4)組成教練、裁判及其他的隊伍;

(5)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6)為官方賽事委任技術代表;

(7)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任期兩年,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若在監事長或大多數監事的要求,又或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的記帳簿和帳目;

(3)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提意見;

(4)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頒佈。

第四節

審判委員會

第十六條——審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其職權如下:

(1)就理事會在體育方面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進行審判;

(2)應理事會要求,對解釋章程及規章的問題提出意見;

(3)應理事會要求,對由理事會負責審議及裁判的調查及紀律程序提出意見;

(4)對屬上訴委員會職責的事宜提出意見。

第四章

輔助部

第十七條——技術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成員,其餘二人由技術部主席指定。

A. 技術部

第十八條——賦予技術部以下權限:

(1)在賽事上,對技術規例的理解或運用有異議時,技術部可對此作出裁決;

(2)擬定和更改賽事規例草案;

(3)向理事會建議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和運動員教練,又或本澳代表隊;

(4)建議舉辦教練課程;

(5)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6)每年向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的資料。

B. 裁判部

第十九條——裁判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成員,其餘兩名成員則由裁判部主席指定。

第二十條——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最少每星期召開一次會議,並可因應需要,召開多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賦予裁判部:

(1)管理總會及其屬會舉辦之年度賽事的裁判活動;

(2)每年向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的資料;

(3)在技術上領導和統一裁判員的工作,建議召開技術會議及舉辦培訓課程;

(4)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5)對聘用和提升裁判員以及其工作進行規範及監察;

(6)如發生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在賽事進行時違反現行紀律規章的事件,須為有關事件草擬報告。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資金的組成:

(1)各屬會之會費;

(2)在各項正式賽事及競賽中,屬會支付的報名費;

(3)由總會主辦的足球賽的收益;

(4)因判定為無理抗議和罰款的款項;

(5)給予基金的贈予或津貼;

(6)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益。

第二十三條——澳門美式足球總會的存續不設限期,其解散只可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議決,最少須得到全體屬會會員的四分三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能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上海交通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上海交通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中文名:上海交通大學澳門校友會(下稱本會);英文名: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2號駿景園18樓A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促進上海交通大學澳門校友間的友誼,加強本地校友與各地校友之間的聯繫與交流,發揚上海交通大學“飲水思源,愛國榮校”的校訓,為祖國及澳門的繁榮安定,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於澳門定居或工作的上海交通大學畢業生、學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或提供書面證明,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三、按時繳交會費(若有)。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六條

會籍之開除

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組織機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四、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五、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六、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出席人數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

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並設副監事長和監事等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協商產生。

二、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察會章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可邀請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會費、捐助及活動收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資助。

二、本會的支出僅可用於會務,具體支出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愛澳門優化旅遊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關愛澳門優化旅遊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關愛澳門優化旅遊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愛澳優遊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促進澳門旅遊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推廣本地最新旅遊、娛樂消閒及吃喝玩樂等資訊以刺激本地消費;

(三)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推廣活動及其長遠發展策略;

(四)加強本土與其他鄰近地區的合作交流,推動多元化旅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15號B德祥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化妝護膚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化妝護膚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化妝護膚學會”。

英文名稱:“Makeup & Skin Care Society of Macau”。

英文簡稱:“MSSM”。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期三樓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在澳門推廣正確的化妝及個人皮膚護理知識,培訓有志從事化妝及護膚行業的年青人,推動就業及凝聚產業發展,為會員擴闊眼界及開拓交流機會。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對化妝、護膚品行業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及經會長批准,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會員欠交一年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會員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

架構

本會機構組成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

(2)應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三)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四)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十六條

解散本會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0/2015。

中華體育會

章程

修改第三條——會址:澳門圓台街49-101號中紡工業大廈第一期5樓A座。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創皇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15。

創皇會

章程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3-33B號成駿大廈地下A;

2. 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2. 宗旨

本會從事所有有關澳洲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加強本澳青年、大學生及商家與澳洲相關的交流,促進本澳與澳洲文化的活動。

第二章

第四條——4. 凡本澳愛好有關澳洲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三章

第七條——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可出席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條——14. 本會經費收入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 «Lo Leo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2 de Outubro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2015,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羅梁體育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sportiva de Macau Lo Leong”,英文為“Macau Lo Leong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56號一樓A座及龍獅國術訓練中心地址設於澳門漁翁街南豐工業大廈第二期14樓G,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及訓練中心地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聯絡情誼、發展及推動龍獅國術、武術、曲藝等文娛體育活動,致力於社會福利事業。

二、本會之基本任務為訓練龍獅武術運動及各項體育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之各界人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監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舉本會職員;

二、關於本會會務興革事項之建議;

三、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業;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之合法援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依章繳納會費;

四、忠誠為本會服務。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一)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二)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者;

(三)藉會招搖,損害本會名譽者。

三、不論本會會員被除名或自願退會,其已繳納之會費概不予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每兩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推舉,並透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主持;當主席缺席時,由監事長代任之;

四、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五、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具四分之一以上之全體會員以書面敍述理由及提議事項請求召集的聯署,或應理事會要求,或應監事會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各級會長顧問;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最少由十五人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五名,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可設立以下工作組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

(一)總務組;

(二)組織組;

(三)財務組;

(四)體育組;

(五)龍獅國術組;

(六)文書組;

(七)聯絡組。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及推廣本會基本任務;

三、籌集本會經費;

四、處理日常事務;

五、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或若干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審議理事會提交之事項;

二、稽查本會財務收支;

三、紏舉本會職員及會員之違法違章事項;

四、有關監事會之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或若干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龍獅國術、武術、曲藝等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用為澳門幣叁拾元正;

二、會員年費每年為澳門幣陸拾元正;

三、會員特別捐獻;

四、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臨時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為增加會員各項練習機會,故設訓練中心作為訓練場地,體育組、龍獅國術組提供指導;凡本會會員均可參加練習。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Outubro de 2015.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蘇浙滬同鄉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6/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蘇浙滬同鄉會

修改章程

“澳門蘇浙滬同鄉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iangsu, Zhejiang e Xangai em Macau”,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Fellows Provincials From Jiangsu, Zhejiang and Shanghai”,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全部章程,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蘇浙滬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iangsu, Zhejiang e Xanga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Fellows Provincials From Jiangsu, Zhejiang and Shanghai”,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號高僑大廈三樓A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愛鄉,團結會員鄉親,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努力;

二、關心和支持家鄉發展建設,促進與澳門的聯繫交流和合作;

三、聯絡鄉親,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互助互愛及為會員謀取福利。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收入之來源為:會員繳交之會費,以及會員或其他機構或人士之贊助。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居住澳門之蘇浙滬鄉親(包括直系親屬)或與江蘇、浙江和上海有淵源的人士,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會章,不分性別,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4. 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5. 享受本會給予各種福利。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

2. 參與會務工作;

3. 依期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籍的註銷

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本地法律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止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構

本會之領導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制定及修改會章;

三、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監事會等領導機構之成員;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五、履行法律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由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團領導理事會處理會務。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指定人士召集及主持。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取決,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大會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無論出席人員多寡均可決議。

第十一條

會長團

一、會長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會長團是領導本會會務的最高領導核心;

三、會長是本會會務的決策者,領導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四、若遇必須本會代表出席之社會活動,而會長無暇時,由會長指定之常務副會長或任一副會長代表出席或通知理事會委派適當人士出席。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並具有以下權力:

1. 負責本會具體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貫徹會長對會務工作的指導方針及各項具體要求;

3.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4.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工作部門;

5.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並將之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

一、理事長主持本會日常會務,辦理會員大會交辦之有關事務及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每次會議由秘書記錄,由理事長簽署後交會長團備案;

三、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對本會賬目提出意見。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名譽領導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職位,本會領導機構人員卸職後,可聘請擔任榮譽職位。

第四章

任期

第十六條

任期

本會各領導機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則只可連任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如有未完善之處,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記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勵志青年會

Associação Inspirador Juventude

Inspirational Youth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3.º, 7.º e 1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勵志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勵志青年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Inspirador Juventude”;

英文名為“Inspirational Youth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積極參與社群活動及團結青年力量。”

第三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一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Set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2015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謝櫻敏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Lau Pak Hung Wong Sio Che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