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鄺定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Regina Sales do Rosário Che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顧問高級技術員周慧卿,獲確定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現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通則》附件人員編制的空缺。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陳敬紅的請求,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終止其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非執行委員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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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張炳坤及鄭慧然,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分別為932801及932810,薪俸點為160點,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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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議決如下:

鄧凱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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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cácio Coelho及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陸娟娟,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Américo de Oliveira、沈曼琪、方國雄、Sara Faustino Pinto及黃嘉儀,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詠賢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旭宇,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王朝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惠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盧志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何與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陳俊學——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起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周波潭及徐豪——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定期委任轉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的批示:

黃天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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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婉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慶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孔志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吳素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姚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佩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85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游志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潔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頴,為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技術廳廳長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獲續期兩年。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嘉慧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嘉慧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蘇鳳翔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九名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呂燕屏、陳素禎、吳志強、何惠娟、陳美英、陳寶祺、招惠明、鄭少鳳及Miguel Vasco de Carvalho Bailote,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曉玲及湯卓勛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洪淑玲及梁碧琪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杏花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應考人葉燦深及譚佩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狄美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獲續期兩年。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湛耀宏——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忠民,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國富,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邱英偉——管理委員會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李永光——澳門文化中心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黃亞勝及徐容九——財務資訊部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皆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建築及設備部:

盧潤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李沛明——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郭沛錦——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黎仲南——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黃潤洪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鍾錦通——衛生監督部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張德滿——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李健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林少昆——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八月十日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十一月九日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批准的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三次修改:

二零一五財政年度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第三次修改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 -46,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1

00

00

00

公營部門

   

04

01

02

00

00

自治基金組織

   

04

01

02

03

00

預算轉移

   

04

01

02

03

32

體育發展基金

 

$ -154,000.00

04

02

00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 200,000.00

 

總計

$ 200,000.00

$ -200,000.00

———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委員:何銳志、林宇杰


法 務 公 庫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五年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法務公庫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300,000.00

 

02

03

02

01

00

電費

 

20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36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10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0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800,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260,000.00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800,000.0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8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450,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500,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500,000.0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200,000.00

07

03

00

00

00

樓宇

150,000.00

 

總額

3,450,000.00

3,45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張滿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8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廉政公署輕型車輛司機梅健昌,供款人編號60011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海關關員顏阿衫,供款人編號61410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關關員鄺子欣,供款人編號61740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產業基金處長馮傾城,供款人編號30092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發展局勤雜人員梁坤鴻,供款人編號60335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莫玉喬,供款人編號60362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陳嘉樂,供款人編號61795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周桂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紹明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甄嘉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麥詠珊,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鄭子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郭穎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分別如下:

林麗梅,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

錢偉雄,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

聲 明

本局第八職階繕錄兼打字員梁明,因達年齡上限,故其散位合同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終止。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將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徵用至金融情報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剛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翰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480,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周和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消費者委員會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秏

4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12,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52,000.00

總額

52,000.00

52,000.00

———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石崇榮;李惠萍;李萊德;飛文基;郭林;莫志偉;馮國康;謝家銘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統計暨普查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婉儀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之批示:

應高小菊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之批示:

陳淑慧——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財政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Maria da Penha de Castro da Costa Reis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韻貞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建強及薛國華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容訪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梁金喜及梁銀玉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吳潔冰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馮明茵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李凱妮續聘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

崔慶華續聘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何仲恆及梁漢奇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連英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起:

羅燦光及陳國明續聘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馮華生續聘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區廣仁、林國強、湯福如、劉傑輝、劉松柏及林發源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Carlos Manuel Tang、陳佩賢、周澤新、何潤弟、丘燕燕、高鈞其、劉柏余、李炳權、梁成就、石玉琼、黃婉霞、劉惠群及梁妙霞續聘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劉少峰及梁金倩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鄭順興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李佩珍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陳偉雄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就第293/2009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葉向陽,編號:20190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執行。

———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錦源、張飛揚、林平滿、陳偉強、鍾旭威、廖小明、徐嘉明、鄭宇恆、阮嘉敏、陳尚智、李明佳、鄭海倫、陳永鴻、羅健新、林榮昇、曾震霆、唐富華、關豪輝、鄺志輝、余立基、林小斌、張宇翔、江家偉、梁家駿、呂輝堯、林榮裕、梁錦榮、梁德文、覃舜君、梁洪健、梁昊仁、蘇欣傑、楊得志、陳嘉敏、吳婉欣及余國宇,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三名、第四名、第六名、第十二名、第十八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三名、第三十六名、第四十一名、第四十七名、第四十八名、第五十二名、第五十三名、第五十四名、第五十六名、第五十九名、第六十名、第六十一名、第六十四名、第六十五名、第六十六名、第六十七名、第六十九名、第七十名、第七十一名、第七十三名、第七十五名、第七十六名、第七十八名、第八十名、第八十四名及第八十七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及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現行薪俸表270點、270點、28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80點、280點、29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70點、280點、280點、280點、280點、270點、270點、290點、280點、270點、290點、280點、280點、280點、270點、280點及280點。

方博、林強盛、李振光、陳冬逸、羅潮勇、馮凱燕、羅敬晞、歐陽嘉恆、陳偉杰、王君雅、李仲康、譚健燊、吳朗賢、李偉豪、李凱倫、梁立煌、黃騰、朱嘉偉、吳嘉寧、吳傑、梁德龍、陳子恆、梁庭熙、何啟康、王德揚、區柏簾、雷艷明、郭龍、林嘉俊、蘇禮賢、陳永斌、何國富、梁嘉誠、梁浩賢、梁嘉華、陳霆康、歐陽偉文、黃威斯、林杭、馮典強、陳偉傑、雷應昌、曾浩然、吳敏光及關永煇,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第五名、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三名、第十四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八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七名、第三十八名、第三十九名、第四十二名、第四十四名、第四十五名、第四十六名、第四十九名、第五十名、第五十一名、第五十五名、第五十七名、第五十八名、第六十二名、第六十三名、第六十八名、第七十二名、第七十四名、第七十九名、第八十一名、第八十二名、第八十三名、第八十五名及第八十六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170點之月津貼。

程貞梅,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十七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d)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散位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170點之月津貼。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超文及歐陽敏展,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頴彤、林家興、黃麗仙及麥錦卓,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家輝及吳作基,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05點。

林健城、蘇力祺及黎柏滿,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嘉輝、鍾社力、盧宇立、劉宇、李志偉、張美堅、林志南、關志成、林宗慶、庄慧青、譚宏瀚、黃健漢、黃學謙、溫福傳、呂志斌、樊宏泰、梁錦成、何駿鏗、張劍濤、林志偉、黎金祥、梁俊明、盧雪婷、陳嘉豪、雷佩玉、蘇洪富、黎暢章、何鴻達、曾驥鵬、黃仰添、盧嘉志、余志泉、羅伯堅、韋敏玲、黃家成、何棣輝、司徒健文、許景雲、施雙雙、駱志宏、歐少鷹、黎樂嘉、何家健、張震東、康國熙、洪光輝、呂俊鋒、許國成及馮澳,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十三名及第四十五名至第五十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翠湖,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梁小燕,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第187/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427951

郭明慈

"

編號435951

陳繼鉛

"

編號440951

梁以孝

"

編號444951

李穗非

"

編號446951

龐漢生

"

編號447951

何志強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消 防 局 福 利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的批示核准之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五年第一次本身預算之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5

00

00

膳食

120,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6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60,000.00

總額

120,000.00

120,000.00

———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於消防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耀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雷華龍副警務總長在本校擔任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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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鄭家恆──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黃健能──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林細余和程嘉麗,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蔡清報,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

陳小琪和王燕盈,從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

余翠婷,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張錦堂,從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

鄧美儀,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潤明、梁開業、繆智豐、梅仲常及余美媟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陳嘉慧,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甘蕙莊,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陳婉華,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錦明,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紅基、陳結紅、古少敏、劉妙卿、李月娣、龐文苑及黃美雁,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毛雪芳及黃翠琼,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麗群,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啓明,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甘武娟及劉建國,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羅碧華,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趙麗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水木,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雪英,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霍惠珍,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樹雄及梁堅興,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少珍及袁麗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馮美貴、黃嘉欣、趙詩敏、林君榮、馮國賢和黃家棣,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

陳莉嘉和彭心儀,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余家驥,從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

蘇詩煒,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黃露雯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顧問藥劑師黃紹基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1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75號華信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的“佳達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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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趙振鋒、黎裕忠、黃嘉東、張思亮、曾淘、郭偉誠、侯祖均、談光濠、黃嘉南、陳德嵩、胡茵頴、陳文芝、蕭長源、林惠玲、鄭浩光、邱慧琳、張丹楓及林嘉明,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家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翠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鄧頴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余仁生(澳門)有限公司發給“余仁生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2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炮台街1-B號喜運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2100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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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沈麗紅第E-125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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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順霞——應其要求,中止第E-129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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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潘敏兒第T-0087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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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柏華——恢復第W-050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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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東峰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東峰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5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5-B號福康大廈地下B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5B號福康大廈地下B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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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黎潔瑩、葉敏婷、毛潤星、容榮基——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478、E-2479、E-2480、E-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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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惠轉、柳素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191、M-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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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坤霖——應其要求,中止第T-0153號治療師(運動醫學)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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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2號的“民生藥房II”的東主——林,杰明先生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和樂街67號及71號宏德工業大廈3樓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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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新信誠”(准照編號89)加設第二倉庫,場所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6樓Y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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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彩雯——應其要求,中止第M-20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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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周美莉第W-017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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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壹、麥家敏——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42、W-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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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碧樺——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416、T-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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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世杰——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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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加裕——應其要求,中止第T-0242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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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豪——應其要求,中止第T-0298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內第20162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Cheang Sok Han, ..., Cheung Sau Leng, ..., Lam Hau San Anita, ...”

應為:“Chiang Sok Han, ..., Cheong Sau Leng, ..., Lam Hau Tsui Ani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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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批示:

李詠妍,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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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金城及陳杰康,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各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曉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仲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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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錦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29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謝婉玲、招景耀、方慧超、黎智健、廖詩敏及余紹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29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吳燕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梁安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陳曉頴——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布藹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關希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何嘉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少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譚詩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詠麟、羅嘉雯及駱小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的薪俸,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雄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梁詠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張敬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鄭志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周鳳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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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杜婉玲,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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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唯一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朱國鴻,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月微,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延續徵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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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佈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教育發展基金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許可:

教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90,000,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90,000,000.00

總額

90,000,000.00

9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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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國祥及陳凱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泳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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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止:

黎國基,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陳明江,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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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區文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梁錦珊,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淑華,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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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五名之合格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龔富強,Augusto Daniel de Assis Rodrigues,區華強,歐少芳及秦蕙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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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聖洪、趙秀玲、施琼琼、鄭家宜、何泳心、陳慧璇、黃燕愉、冼錦新、劉志謙、陳碧漪及謝銀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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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