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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墨西哥城簽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下稱“第二附加議定書”),並作出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第二附加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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