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術品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9/2015。

澳門藝術品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品商會”,英文名為“Macao Ar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對與藝術品行業相關的業務及活動進行協調,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藝術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于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在澳門境內或與本澳進行文物藝術品經營、服務及相關活動,包括藝術品收購、生產、零售、批發、拍賣的商家及個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得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業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15。

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章程全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簡稱:政研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Economia Política, de Macau,簡稱:AEEP;

英文:Macao Political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簡稱:PERA。

第二條

(宗旨)

從事政治與經濟及其相關範疇的研究,並開展有關的專業活動及業務交流,為澳門的安定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氹仔海洋大馬路海洋花園桃苑16E,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之存在,並無期限。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獲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從事應用研究及專業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投票之權利;

4. 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5.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6.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3. 參與、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繳納會費;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九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議得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 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最少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會長及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總數必為單數)。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3.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時其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5. 經會長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總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監事最少一名,由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顧問)

1.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2.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紅心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15。

澳門紅心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紅心曲藝會”,簡稱“紅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Hong Xi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長城大廈第二期4樓F座。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唱家及愛好者,積極推廣傳統的粵劇藝術文化,走出去,請進來,從而提高愛好者的粵劇曲藝水平。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九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三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幹事壹名,理事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貳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更好地推廣粵劇曲藝藝術,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顧問、藝術指導。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解散及修章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二十一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馬澳門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15。

大馬澳門商會章程

一、名稱:中文:大馬澳門商會 簡稱:(馬澳商會)

二、宗旨:

1. 加強澳門馬來西亞兩地之間商業的配對及交流。

2. 協助會員在兩地的商務發展。

3. 為澳門及馬來西亞創立一個商務發展平台。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澳門關閘馬路江南大廈68號第二座地下O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互聯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互聯網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互聯網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Internet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Culture”,英文簡稱為“MAIC”,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48號百老匯中心第一座6樓I。

第二條

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促進互聯網資訊科技的使用和教育工作,從而促進本澳互聯網資訊科技之發展。

為達致上述目標,本會可透過與本地或國際上同類的團體合作,舉辦或參與各種互聯網資訊科技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有權向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且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以及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組織及會議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之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由會長主持;

b)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請求及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二之會員以正當目的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會議由會長主持。

二、事項之決議

大會之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三、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制定本會之事務、聚會內容及活動方針;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決定資產運用;

d)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會長及副會長

a)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為大會主席;

b)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理事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下可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之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況。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第十一條

本章程之生效及修改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為此目的而召開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蒲公英之家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蒲公英之家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1)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蒲公英之家”。

葡文名稱為:Casa de Dente de Leão。

英文名稱為:Home of Dandelion。

2)會址: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3號通益大廈5樓A座。

第二條——宗旨

蒲公英之家為非牟利的社會公益團體。以透過服務親子,開展多元化的親子康樂活動,豐富家庭生活,推動自尊、自愛、互助、互愛,以關懷,分享,傳播愛為目標,促進和諧家庭建設,共建繁榮穩定溫暖的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家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家庭會員:

凡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家庭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之權利;

(三)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有邀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1)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

2)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七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大會。

2)會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六)有關修改章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七)解散法人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2)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五)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六)領導本會行政、直屬單位和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十條——會長及理事長之職權

1)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

3)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

第十一條——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設監事長一人,可連選連任,其餘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賬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3)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

2)理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3)監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二)向政府或私人機構之有關部門申請之活動津貼或支助;

(三)會員之會費;

(三)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浪濤救生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浪濤救生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浪濤救生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urf Life Saving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L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水上安全和救生技術,發揚救急扶危的精神,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本地及國際體育運動比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5號翡翠園第二期5L。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審判委員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審判委員會

(1)審判委員會負責裁決理事會或屬會就體育方面所提出之上訴,並對體育比場的裁判有最終決定權。

(2)審判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審判委員會主席、審判委員會副主席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審判委員會議在有過半數審判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三條

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華學校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新華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華學校校友會”,中文簡稱為“新華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Xin Hua Macau”,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Xin Hua Schoo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以愛國愛澳、熱愛學校、團結各屆校友和增強其對新華學校之歸屬感、成為母校與校友間的溝通橋樑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37A-39號新華學校中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曾在新華學校畢業或肄業,承認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甲、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丙、 參加全體校友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甲、 遵守本會會章;

乙、 服從決議案;

丙、 團結校友,協助推行會務;

丁、 繳付會費;

戊、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

終止會籍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甲、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由各屆校友組成。

乙、 會員大會職權是討論、審查及決定本會會務;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丙、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丁、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戊、 法定出席人數最少為三分之一,若遇流會,須於十四日內再次召開。續會會議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己、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庚、 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取其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對外負責代表本會交際聯絡,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時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甲、 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乙、 第一屆理事會之成立方案為:以受邀舊生籌備工作小組作為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為期三年,不得連任。

丙、 第二屆及以後理事會之成立方案為:於校友大會中提名、票選產生。

丁、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

戊、 如有需要,理事會下設宣傳部、康體部、總務部等若干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會務;各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正、副會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及予以任命。

己、 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庚、 各部門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辛、 副理事長可代表本會交際聯絡,出席各種會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甲、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和一名監事,取其單數。任期均為三年,票選可連任。

乙、 監事之義務:

a. 監事各自獨立執行職務,但需以監事長為主席,定期集會一次,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b. 監察本會業務之執行;

c. 稽查本會財政賬目;

d.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e.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f.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甲、會員一次性繳付會費澳門幣壹佰伍拾圓正(如有調整,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乙、接受校友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丙、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甲、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乙、 本會願與其他校友各自成立之校友會緊密聯繫,協辦活動。

丙、本章程解釋權屬校友大會。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畫學會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畫學會澳門分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定名為﹕“中國畫學會澳門分會”。

2. 本會地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G-K座。

3. 本會宗旨﹕聯誼本澳及世界各地的中國畫愛好者及畫家,共同推廣中國與澳門及促進兩岸四地藝術文化活動交流。

(二)會員:

1. 所有本澳及世界各地中國畫愛好者及畫家,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2. 權利:一、選舉與被選舉;二、批評及建議;三、參與本會活動;

3. 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會費;

4.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兼任),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5.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6.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設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方得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定期舉辦會員美術交流活動。

(五)經費:

1. 會員每年交會費澳門幣50元;

2. 永遠會員一次過交會費澳門幣300元;

3. 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尋求贊助。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責任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會責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責任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sponsabilidade So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促進及提倡本地機構關注及服務社會,宣揚傷健共融,倡議每位公民應享有基本的社會和經濟資源,擁有發揮潛能,自力更新的機會。同時為本澳青年人架建學習平台,讓他們發揮所長,提供自我增值及積極參與社會的機會,從而得到正面的改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廈14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會員大會成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一條

解散

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項。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中文簡稱為“社區新動力”,葡文名稱為“Iniciativa de Desenvolvimento Comunitári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DCM”,英文名稱為“Macao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itiative”,英文簡稱為“MCDI”,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8號翡翠廣場地下O舖,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參與和促進澳門的社區發展,為此,得開展社區發展範疇的培訓、研究、倡導、網絡建構和其他相關的社區行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本澳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者,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a.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b.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c. 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向會員大會建議作出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b.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c.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d.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親臨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可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其親臨出席會員人數仍須不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方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過半數親臨出席的會員同意,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a.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可連任一次。

c. 理事會成員不得以授權方式參與投票,以及至少半數成員親臨出席方可作出決議,且決議須獲過半數親臨出席的成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a.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b.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c. 監事會必須在全體成員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且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方可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航空知識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航空知識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航空知識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nhecimento de Av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viation Knowled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KPA”;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葉家圍11號恆輝大廈第二座地下D座。經理事會建議,監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以普及航空知識為目標,通過推廣及促進澳門居民對航空知識的瞭解,培養本地居民尤其是兒童對航空知識的興趣;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社會公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監事會同意,主席團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二)澳門及內地民航從業人員,包括航空公司、機場、機票銷售代理人、飛機駕駛、乘務及維修人員,向本會申請或獲邀,主席團確認、監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三)對航空知識研究、推廣領域有貢獻的澳門及內地居民,經申請獲理事會接納,主席團確認、監事會同意後繳納入會費,亦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損害本會聲譽。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會長一名、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通知全體會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七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監事會同意後,可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資訊科技谷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資訊科技谷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資訊科技谷,葡文名為:Macau Informações Tecnologia Grupo,英文名為:Maca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roup,英文簡稱為:MITG。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對澳門資訊科技及電腦科學相關有興趣之人士組成的非牟利社團。致力推動澳門資訊科技及電腦科學發展,為對澳門資訊科技及電腦科學有興趣之人士提供一個交流平台及與世界各地不同的資訊科技及電腦科學相關機構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高冠街13-15號健輝大廈3樓。

第二章

本會架構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必須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如有重大事宜或理監事會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為:

a.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

b. 決定本會活動及工作方針;

c. 計劃、制定或修改會章;

d.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

3. 修改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4. 會員大員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本會各架構成員,經各會員提名、投票後,得票最高者產生。

第六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職權為:

a.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b.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2. 理事會由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正、副秘書長各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3. 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方為有效。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職權為:

a. 負責稽查及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b. 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

2. 監事會須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第八條——會員

1. 凡對資訊技術及電腦科學有興趣之人士,遵守本會會章者,經本會資格審評手續後,並履行入會手續便成為會員。

2. 會員義務及權利:

a.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b.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c. 參加活動者,須繳納活動費用;

d. 有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權;

e.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三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向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申請資助及接受捐贈。

第十條——任何捐贈或資助,需經理事會審議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及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藝術收藏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文化藝術收藏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藝術收藏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Art Colle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進中國傳統文化,弘揚中華民族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6樓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播道會傳福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播道會傳福堂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播道會傳福堂”,中文簡稱為“傳福堂”,葡文名稱為“Igreja da Transmissão Evangélica Chun Fok To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hun Fok Tong ”,英文名稱為“Macao Gospel Sharing Church Chun Fok Tong”, 英文簡稱為“Chun Fok Tong”。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31座1樓F座。理事會可在任何時間決議把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之宗旨為:

1. 根據聖經及符合其信仰原則,致力投身及奉行對神的崇拜及遵從。

2. 透過任何合法途徑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及聖經的教訓。

3. 為著澳門居民在屬靈上、教育上、職業上及身體上的需要,建立各種基督教的事工。

二、為實現這些宗旨,本會可:

1. 藉適合的方法及資源,自由組織其活動。

2. 接受、購買、建設、轉讓、出租、承租及歸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

3. 享有運用及管理以上所述的動產及不動產的自由。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根據其原則及「內部規例」接納本地或外地不同國籍的個人成為會員。

二、所有會員均有權投票選出本會的各個職位,亦可被選擔任任何職位,但須不違反下款之規定。

三、新會員只能在其參與的第二次會員大會才可享有投票權。

四、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執行各機關的決議,致力推動及維護本會的宗旨。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六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一年,每年由享有投票權的會員中選出。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討論及審核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討論及審核監事會的建議,以及選出組織的各個職位。

四、此外,在理事會的要求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下,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以書面召開,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提交一份經其簽署致理事長之信函,該信函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四、除非有違法律及現行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或其授權代表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產生。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能

會員大會之職能為:

一、決定本會的整體方向。

二、選舉及任免組織的各個職位。

三、修改本章程。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九條

組成

一、本會由理事會負責會務,由七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一位理事長、一位秘書及一位司庫,還可設一位副理事長,其他成員為理事。

二、理事會之成員每年由會員大會從享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一年。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能

理事會之職能為:

一、計劃及推行本會的活動,以保證本會宗旨的實踐。

二、遵守及執行本章程、內部規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取得、出租、管理、處分、轉讓、抵押或質押任何本會之動產。

四、出租、管理任何本會之不動產。

五、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條件。

六、簽署責任聲明書以及行使本條所述職能的有關公證文書等文件。

第十一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有責任監督理事會在財務、財產及人力資源之管理。

二、理事長的權限為:

1. 向各組織提出建議。

2. 執行本會之日常管理工作。

3. 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4. 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5. 聯同秘書簽署會議記錄。

6. 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合同及其公證書、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勞動合同並可訂定有關合同之金額及條件。

7. 代表本會支付及收取價金、簽發收據。

8. 代表本會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三、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倘不設副理事長則由秘書代行理事長一職。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位監事長、一位秘書及一位監事,每屆任期一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會員大會可決議委託核數師擔任監事長的職務。

第十三條

職能

監事會之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活動。

二、審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及核對本會的週年財務報告。

三、為帳目及理事會的週年報告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四條

經費及財產

一、本會的經費由居於本地或外地的人士所作的捐贈及遺產,或由其他可行的方法及途徑所得到的組成。

二、本會的財產包括所有免費或購買的各種動產及不動產,亦包括本會的經費、遺產或捐贈。

第五章

會章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第十五條

會章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可在特別會員大會中作出,有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

解散

一、解散本會之決議只可在特別會員大會中作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會員大會作出解散之議決後,亦須決定本會所有財產應如何處理及分配。

第六章

一般及過渡性規定

第十七條

與其他同類機構的關係

本會與其他同類機構的關係只屬合作性質,本會無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會員的報酬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而任何被選之職位均不可接受報酬,但為本會服務所產生支出的款項除外。

第十九條

盈餘

若有盈餘,只用作達成本會宗旨之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Yue Xiu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3 de Outubro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越秀青年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越秀青年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Yue Xiu Youth Federation”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Juventude Yue Xiu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5樓L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及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是愛國、愛澳、廣泛團結、聯絡各界青年及青年團體,鼓勵青年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等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的會員須為澳門居民,年齡為18至45歲,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

第五條——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但已繳之會費不獲退回。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管理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成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其受權人召集,倘會長或其受權人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理事長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可按章規定的方式提議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方式為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平常會議由該會會長或其受權人召集。

第十八條——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該會會長或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求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方式如無特別規定,則可補充適用會員大會的方式。

第二十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於機關成員待決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始會員確保。

第二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Outubro de 2015.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2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3號文件之“Clube de Polo Aquátic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Clube de Polo Aquático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水球會” com nome abreviado em português «CPA»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úmero 759, 5.º andar, a qual pode ser alterada por simples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gundo

(Natureza e fins)

Um.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intuito lucrativo, que tem por fins o desenvolvimento da prática desportiva, em especial as disciplinas da natação e polo aquático, e a promoção de eventos relacionados com o meio aquático e, bem assim tem em vista:

(1) contribuir localmente para o fomento da prática desportiva do polo aquático junto das camadas mais jovens das diferentes comunidades residente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e no Delta do Rio das Pérolas;

(2) promover e dinamizar eventos de cariz desportivo e recreativo na RAEM e no Delta do Rio das Pérolas; e

(3) promover e desenvolver relações de intercâmbio e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sediadas na RAEM e no exterior.

Dois.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pelos regulamentos que forem aprovados pelos seus órgã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Artigo terceiro

(Sócios)

Um.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pode solicitar a sua admissão como sócio da Associação sob proposta de um sócio, desde que se obrigue a cumpri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os regulamentos aprovados pel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Dois. Cabe à Direcção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sócio, reunidos os requisitos estatutários e as demais condições constantes dos regulamentos aprovados pel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arto

(Duração)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no caso de se dissolver pelos motivos previstos na lei, o seu património reverterá a favor de qualquer entidade, conform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quint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Três. Sem prejuízo de regime constante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em matéria de cessação antecipada de mandato,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mantêm-se em funções de gestão até posse dos respectivos sucessores.

Quatro. Com ressalva do que se encontra especialmente previsto nos Estatutos, as convocatórias para as reuniões dos órgãos devem ser notificadas com, pelo menos, oito dias de antecedência, acompanhadas d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São dispensadas as formalidades anteriores se estiverem presentes todos os membros e desde que o aceitem expressamente.

Cinco. Sem prejuízo do especialmente disposto nestes Estatutos, os órgãos do Clube deliberam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Seis. No caso de ausência ou impedimento, o presidente do órgão é substituído por um vice-presidente, se o houver, ou por outro membro escolhido pelos demais membros do órgão.

Set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simples, salvo quando os Estatutos exigirem maioria qualificada.

Oito. É sempre lavrada acta das reuniões de qualquer órgão do Clube, que deve ser assinada por quem as presidiu e por quem secretariou e, opcionalmente, por quem nela tenha participado, no caso da Assembleia Geral, pelos membros da respectiva Mesa. As actas são registadas em livros ou registos próprios. Os livros de actas e outros registos serão previamente autenticados e autorizados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evendo as respectivas actas ser sempre numeradas sequencialmente.

Artigo sex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Artigo sétimo

(Direito de voto)

Um. N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cada sócio dispõe de um voto.

Dois. Não podem exercer o direito de voto os sócios que na data da convocatória da Assembleia Geral se encontrem em mora para com o Clube, há mais de 60 dias, quanto ao pagamento de quotas ou outras importâncias devidas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dos regulamentos ou de deliberações regulares dos seus órgãos.

Três. Com ressalva d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estinadas à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do Clube ou a deliberar sobre a extinção do Clube, em que não é permitido o voto por procuração, cada sócio com direito a voto pode representar outro sócio na Assembleia Geral, mediante autorização escrita e exibição do cartão de sócio representado desde que entregues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antes do início dos trabalhos.

Artigo oitavo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e reuniões)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de entre os sócios.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irigir os trabalhos da Assembleia Geral, abrir e encerrar as sessões.

Três. Toda a documentação que deva ser objecto de análise e deliberação estará ao dispor dos sócios, para exame, na sede do Clube, nos 5 dias antecedentes ao da realização da Assembleia.

Quatro. A Assembleia Geral não pode validamente funcionar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podendo-o fazer contudo uma hora depois da hora indicada na convocatória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sócios.

Cinco. Se, porém, se tratar da matéria relativa à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ou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o quórum exigido é de três quartos dos sócios e associados em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e desde que tenham sido cumpridas as formalidades de convocação.

Seis. As deliberações que envolvam destituição de qualquer órgão do Clube, denominação e símbolos do Clube, têm de ser aprovadas por, pelo menos, dois terços dos sócios presentes com direito a voto.

Sete. As restante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dos sócios e associados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Oit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reservadas às pessoas que, nos termos destes Estatutos, nelas podem participar. Poderá, todavia, a Assembleia Geral permitir a assistência de outras pessoas cuja presença se mostre conveniente, designadamente e entre outros, representantes dos órgãos de comunicação social.

Artigo nono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nomeadamente as que refere o artigo 159.º, n.º 2 do Código Civil.

Dois. Salvo disposição em contrário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ou da lei,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e votos dos sóci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Geral)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e extraordinariamente nos termos da lei.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da Direcção)

Um.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e represent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Tesoureiro, que são três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A Direcção não pode ter menos de 3 membros, devendo proceder-se à sua recomposição, por cooptação, até à primeira Assembleia Geral comum.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etência da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colegial de administração do Clube e tem a função geral de promover e dirigir as actividades associativas, praticando os actos de gestão, representação, disposição e execução de deliberações de outros órgãos, que se mostrem adequado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o clube ou para a aplicação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Doi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bem como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 Elaborar os programas de a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Administrar e dispor de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a débito e a crédito, contas bancárias;

f) Aceitar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g) Inscrever e manter a f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organizações regionais e internacionais e promover a sua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h) Convocar deliberações ou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i)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mês, ou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a convoque, sendo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or maioria de votos, tendo o presidente voto de qualidade.

Artigo décimo quarto

(Forma de obrigar)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mediante a assinatur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ndo uma necessariamente do presidente ou do membro da Direcção em que o presidente tenha delegado poderes.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de entre os associado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Relator.

Dois.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o pelo seu president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pedido da Direcção.

Três. 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á por maioria de votos dos seus membros tendo o presidente voto de qualidade.

Artigo décimo sexto

(Competência do Conselho Fiscal)

Um.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e financeiros da Direcção, procedendo ao exame periódico dos documentos contabilísticos do clube e verificando a legalidade dos pagamentos efectuados, assim como das demais despesas;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Dois.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pessoal e solidariamente responsáveis com o infractor pelas respectivas irregularidades, se delas tiverem tomado conhecimento e não tiverem adoptado as proveniências adequada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Património)

Um.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ela universalidade dos seus bens, direitos e obrigações.

Dois. Constituem igualmente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s receitas da quotização mensal dos associados, as receitas provenientes da sua actividade, bem como subsídios e dotações e quaisquer bens aceites por doação ou deixa testamentária ou adquiridos a título oneroso.

Artigo décimo oitavo

(Dissolução e liquidação)

Um. Só poderá ser decidida em Assembleia Geral desde que votada por mais de 75% dos sócios e desde que estejam presentes 20% dos sócios em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Dois. Os sócios definirão os precisos termos em que a mesma se processará, não podendo em caso algum ser os bens, direitos e obrigações distribuídos pelos sócios.

Três. Será nomeada em Assembleia Geral um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composta por três sócios, aos quais serão dados plenos poderes para procederem à liquidação.

Quatro. 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deve obrigar-se a entregar, depois de solver todos os compromissos a que o Clube se encontre vinculado, o produto líquido às instituições de caridade e apoio social de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Outubro de 2015.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15。

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章程之修改

第十條第1款:……(維持不變)

第十條第2款: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三年。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úsica Jovem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團結在音樂範疇上有意創作及表演之年青人,致力推動本地區的音樂文化發展;

(二)促進本地區之音樂創作及演奏之任何活動,並加強與國內外之音樂交流;

(三)與其他音樂類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2號富寶花園3樓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理事長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批准與否。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各一人,其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二)本會責任之承擔及一切合同、文件,不論屬公、私性質與否,以及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任何申請之行為,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代表簽署,視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環保聯合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一樓B。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更 正

博彩從業員福利交流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因該設立章程文本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有誤,現更正如下: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5)維持不變;

6)維持不變;

7)維持不變;

8)維持不變;

9)維持不變;

10)維持不變。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王鵬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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