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規定,並根據經第1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尹先龍、陳守信、李可欣及萬美玲;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主席:葉兆佳;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姜宜道;
(五)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席: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六)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行長:王少俊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