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條及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職責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中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中心”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批准以任何法律制度訂定的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決定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勞動合同,包括私法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中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九)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中心”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葡萄牙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電訊開支、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確保為“中心”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支配予“中心”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批准將“中心”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審議;
(二十二)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在葡萄牙的任何公共部門、財政機構或部門、行政及警察部門,以及私人機構或實體面前代表“中心”;
(二十五)為推行“中心”項目而簽署所有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中心”協調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旅遊局局長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其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