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1
II
SÉRIE

Quarta-feira, 14 de Outubro de 201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啤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15。

澳門啤瑪會

Macau Padma Associação

Macao Padma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啤瑪會”。

葡文名稱為“Macau Padma Associação”(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Padma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以不涉及政治為原則,宗旨如下:

(一)以釋迦牟尼佛、其傳承正法和清淨僧眾為依歸;

(二)弘揚傳統正信佛教文化教義;

(三)通過佛法活動提高個人素質;

(四)發揚佛陀六和敬精神,團結社會;

(五)推廣道德文化及正確人生價值;

(六)觀積極關懷弱勢社群;

(七)參與服務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天通街3號四樓B室,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所須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指定之人士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入會表格及手續由理事會擬定。

二、對本澳佛教具特殊貢獻之人士得獲理事會邀請成為特邀會員。

第五條——正式會員及特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正式會員及特邀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議決章程之修改;決定會務方針;議決本會之解散;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增設其他職位,唯總數目不多於3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兩名及監事若干名,唯總數目不多於17名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及審核理事會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唯每次會員大會理事長及監事長或其代任人必須列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並具有相應的效力。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秘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要求經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必須每月公佈一次會務收支表,但不妨礙就特別活動的收支作出獨立的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會長及/或理事長共同或獨立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宗旨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其他條文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金蓮花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2/2015。

澳門金蓮花音樂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金蓮花音樂文化協會”英文為“Macao Golden Lotus Musical Cultural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G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本地音樂和舞蹈文化藝術,從事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大眾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和諧和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后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活動,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財務及康樂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及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專業藝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4/2015。

澳門專業藝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

中文名為“澳門專業藝人協會”。

英文名為“Macau Professional Artis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P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永續性非牟利團體,自章程公佈刊登日始成立。致力提高本澳青少年藝術水平,透過組織凝聚一群青春活力的青年,善用課餘時間服務社群,令其能發揮自身才藝和專長,成為社會未來棟樑。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57號瓊苑大廈地下A。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須依據手續填寫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審核認可並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按會章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文教及康樂活動權。

會員有遵守會章,參與會員大會決議,繳交會費,共同維護本會利益等義務。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之互助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通過監事會報告,選舉新一屆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大會,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半小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以召開。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數名。理事總人數可依據會務發展而增減,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秘書,財務長及理事名單由理事長提名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作實。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多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以任何名義支持,贊助本會的收益及慈愛費,均屬本會的收入;

2. 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事業發展,如有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章

以下為本會之會徽(圖1),能對外用作代表本會宣傳之用。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康聯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康聯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康聯文娛體育會,中文簡稱:康聯。

葡文名稱:Hong Luen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de Macau,葡文簡稱:Hong Lu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鵝眉街6號怡景台17樓E室,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

宗旨

以推動本澳文娛體育運動愛好者之間的交流和聯繫,培養人們對文娛體育運動的興趣,並積極提倡參與各類文娛體育運動比賽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對文娛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經申請登記,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權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4.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3.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本會組織之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機關,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監事的權力,大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名,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會員大會職權為:

a)制定及修改會章;

b)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選出領導組織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文娛體育項目小組。

2. 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c)招收會員;

d)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有權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e)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f)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職權為:

a)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c)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之設立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1. 會員會費;

2.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泛珠三角科技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9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泛珠三角科技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泛珠三角科技產業協會,中文簡稱為“泛珠科協”。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in the Pan-pearl River Delta,英文簡稱為:“ATPP”。

2. 會址: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8樓1806室。

3.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4. 宗旨:發展及推廣高新科技成果。具體包括新工藝、新材料研發與推廣、產品創新與製造、科學新技術的研究與探討、計算機及互聯網軟硬件開發與應用等,主要應用於互聯網+、物聯網、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環保科技等產業。

5. 凡對創新科技有研究或有興趣的泛珠三角區域居民、專業科技人士或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6.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會員有遵守本會規章之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1.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二人。

4.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及秘書)。

5. 理事會之職權: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管理日常具體會務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章程及召集會員大會。

6.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

7. 監事會之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監察活動並編制報告。

8.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以上各成員均屬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亦可召開。

2.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3.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4. 大會之召集需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四章

經費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亦可由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會務所需。

第五章

附則

1.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SOCIEDADE DE CIMENTOS DE MACAU, S.A.R.L.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nforme o preceituado nos artigos 13.º e 14.º dos Estatutos,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Sociedade de Cimentos de Macau, S.A.R.L., para se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3 de Novembro, em curso, na sede social, pelas 10,00 horas, a fim de:

1.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a Sociedade de Cimentos de Macau, S.A.R.L. para o ano económico de 2016.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3. Outros assuntos.

Macau, aos 8 de Outubro de 2015. — Sociedade de Cimentos de Macau, S.A.R.L. — Pel’O Conselho de Assembleia Geral, Cheng X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