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38
II
SΙRIE

Quarta-feira, 23 de Setembro de 2015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ϊ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陽光歌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15。

澳門陽光歌舞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陽光歌舞文化協會”,英文為“Macao Sunshine Song and Dance Cultural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下環街帶水圍2-10號藝泉閣1樓C。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本土文化藝術,音樂和舞蹈,從事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和諧和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活動,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共三人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及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雅朗文創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雅朗文創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雅朗文創會”,英文名稱為“Alo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凝聚不同領域創作人才,提供互動交流平台;

(二)探索創作潛能,鼓勵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三)培養創新設計人才為方針,策劃不同的活動來提升澳門的創作、製作質素;

(四)推動澳門創新設計與世界各地的交流,透過交流來拓展澳門新一代創新設計人才的國際視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山水圍3號華泉大廈地下A鋪,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員大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凡本會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批評及建議、提名及投票權;

(二)凡本會會員均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

(三)凡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一切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凡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及審批理事會草案。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商討未來工作計劃,政策,討論未來活動及研究工作方針。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議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稽查及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數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施行。

(二)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所產生。

(三)若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領導層暫離崗位,期間將由副主席、副理事長、副監事長臨時代理其職務。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徵

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雅斯舞蹈藝術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雅斯舞蹈藝術中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雅斯舞蹈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Arabesque Dance Arts Centre”;英文簡稱:“ADAC”。葡文名稱“Centro de Artes e Dança Arabesque”;

2. 會址:澳門河邊新街豐順新村第四座5樓Q,如有需要時,可在會址以外的地方設辦事處。(將來如會務發展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址)。

第二條

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廣藝術教育,透過學習、觀賞、表演,培養本澳青少年的多元化發展,從學習中建立正確的人生觀、自身價值觀、提高自信心、提升溝通能力,以及增強團體精神等個人修養 ;

2. 本會主要對舞蹈感興趣的青少年為宣傳及培養對象,為會員持續組織舞蹈性質之活動,積極推動本澳舞蹈藝術的發展 ; 為舞蹈愛好者建立一個交流的平台,促進澳門與周邊地區國家的舞蹈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

1. 凡愛好舞蹈之人士,並擁護本會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1.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加活動;

2.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3.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後,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六條

組織

1. 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工作計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 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3.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執行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選或以上組成, 總人數為單數。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i)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ii)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ii)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iv)召開特別大會;

(v)必須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受薪的工作人員。

4.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主要職權監察會員大會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選或以上組成, 總人數為單數。

監事會的職權:

(i)監督會務發展;

(ii)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結算;

(iii)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條

經費

1. 政府公共部門資助、企業贊助和社會各界捐贈;

2. 會員繳納的會費。

第八條

附則

1.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農產品貿易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農產品貿易商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中華農產品貿易商會”。

2. 本會的宗旨:推動中華農產品貿易,弘揚中華農業文化,促進農業交流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熱心於推動中華農產品貿易,弘揚中華農業文化,促進農業交流合作的人士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11.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12. 本會經費源於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第六章

附則

1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華光文化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華光文化互助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光文化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e Cultural Wa Kuong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國愛澳,傳揚華光文化精神,促進及進行社會公益活動、布施等工作,加強與海內外團體的聯繫,鼓勵本澳居民及海內外人士參加社會活動,發揚互助互愛精神。

2)接受社會各界人士之捐助、饋贈及援助等,與其他團體合作、共同籌辦活動,以促進及有利實現本會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55號永寶閣9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

1)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舉辦或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辭退會籍

1)會員可申請辭退會籍,會員需書面呈函本會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批辭退會籍。

2)會員被發現違背本會宗旨及章程,經理事會審批,監事會認可,將被辭退會籍。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年度財務結算和報告,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成員人數不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容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財產與收入

1)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目標上。

2)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資助或贊助及捐贈的全部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電貿文化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貿文化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貿文化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英文名稱為“Macau Ecommerce and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為:“MECCC”。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積極推動本澳電子商貿人士發展電子貿易行業,研究、改進及支持電子貿易文化發展,並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2. 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3. 鼓勵及推動澳門的電子貿易與國內及國際間的交流、探討創新電子貿易理念及知識;

4. 維護澳門青年在電子貿易之權益,支持澳門電子貿易的多元化發展,為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本會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即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7樓B,C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凡年滿十八歲之人士,為經營電子貿易之工商企業、商號及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或對電子貿易有興趣之人士。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費)

年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其繳納方法則由理事會規定。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並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及質詢。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

(聘請職銜)

本會得聘請永遠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顧問團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其缺席時需以書面方式委任副會長或其他人士主持會議;並由理事會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

會員大會除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二、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政策及其它重大事項;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決策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除法律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制定達致本會宗旨的政策及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維持會務發展及舉辦各項活動;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四、審批入會申請;

五、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六、決議違規會員之處分;

七、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除法律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書面方式委任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會長提前或延期召開,需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長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二分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而召開(申請書須明確載明擬處理的事項);

三、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得決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的不記名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受託的會員以兩人計算)。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及經五名理事同意,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票數相等,理事長有權宣佈再投票或多投一票。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監事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及經半數監事同意,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票數相等,監事長有權宣佈再投票或多投一票。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經費)

一、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私人或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章程的執行、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伯樂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伯樂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伯樂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Pak Lok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陳樂巷20號麗順大廈2樓B。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樂善軒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樂善軒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善軒藝苑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Lok Sin Hin Ngai 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85號麗華新邨第2期第P2座2樓A。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尋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尋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尋藝會」,英文名稱為「Fi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亞威羅街金利達花園第4座28樓V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包括:

(甲)發掘及培養年輕藝術愛好者認識國際藝術標準,以便與國際市場接軌。

(乙)組織並協助有志成為專業藝術家的年青人參加具公信力的國際性比賽。

(丙)組織本地及海外的藝術導賞團,讓有志成為專業藝術家的年青人有機會擴闊視野及藝術修養。

(丁)推廣、策劃本地及海外的藝術展覽,並推藝術交流,促使本地藝術持續發展。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將落實並定期舉辦:展覽、課程、教育培訓、導賞、海內外交流、講座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從事藝術創作或對藝術有興趣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會務事宜;

(乙)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務的發展;

(丙)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至少要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乙)選出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各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制訂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以便討論會務;如有必要,亦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若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行政管理、財務運作、按時向大會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工作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海外華僑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海外華僑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外華僑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Oversea Chinese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中國內地及港澳地區與海外華僑的文化交流合作,促進中外文化傳播、交流與傳承,達至中華文化的共用與共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寫字樓12樓1210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Festas de Carnaval»,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8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5:

澳門國際嘉年華協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國際嘉年華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Festas de Carnaval」,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arnival」。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4樓A、I、L、M、N、O、P、Q、R、S、T、V、X、Z座。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凝聚和團結本地社會文化藝術,透過舉辦嘉年華活動把澳門文化從澳門起步帶到中國各地甚至全世界,讓所有人認識澳門文化、工展、旅遊、藝術,並鼓勵多元發展和推動本澳創意工業,讓澳門整個文化創意以嘉年華形式推廣及擴大。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但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2.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4. 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一、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理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4.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六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Set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旅澳順德倫教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Loi Ou Son Tak Lon Kao

Loi Ou Son Tak Lon Kao Natives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15 de Setembro de 2015 e sob o n.º 19 do maço n.º 1/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旅澳順德倫教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旅澳順德倫教同鄉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Loi Ou Son Tak Lon Kao”,英文為“Loi Ou Son Tak Lon Kao Natives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45-45B號1樓B,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在順德倫教出生或原籍順德倫教之人士及其配偶,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不限姓氏及性別,年齡超過十八歲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永遠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

甲)永遠會員:在入會時一次過繳付永遠會員會費;會員之會費金額及繳費期限均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乙)榮譽會員:對旅澳順德倫教同鄉會或順德倫教家鄉作出傑出貢獻之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獲聘為本會之永遠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榮譽會員在會員大會內並無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六條——申請成為永遠會員,應由一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表,連同半身照片三張交理事會批准後方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順德倫教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丁)準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九條——會員如違反會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通過理事會議決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甲)口頭申戒;

乙)書面譴責;

丙)停止會籍至最長一年;

丁)開除會籍。

第十條——上述的處分所依據的事實,由理事會按實際情況評定,但屬觸犯刑事犯罪且屬嚴重損害本會名聲時,則構成開除會籍的依據。

第十一條——除口頭申戒及書面譴責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被處以上一款丙)及/或丁)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十二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甲)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四條——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由超過三分一普通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另設大會秘書一名,大會秘書沒有投票權。

第十六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會員大會成員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十九條——決議由多數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月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庚)按第九條規定作出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查核同鄉會之財產;

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己)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五章

經費及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會員或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Set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Pedro Leal.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烹飪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zinha de Macau

Macau Cuisine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15 de Setembro de 2015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2 do ano de 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澳門烹飪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組織為一非牟利並存在期無限之會,本會中文名稱取名為“澳門烹飪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isine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zinha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提督大馬路16A號B舖閣樓。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從事餐飲業的廚師、點心師、燒味師、雕刻師、日式料理師傅及同等專業人士,促進彼此間的友誼、專業合作及融合協調,推動澳門行內專業素質。

二、集合各國各地的投資者,交流和推廣餐飲業深化改革和開拓市場的經驗,促進行業發展。

三、建立一個各國各地營運者間的溝通平台,傳播烹飪科學知識,推廣餐飲行銷經驗,引進國外餐飲管理經驗與烹飪技術,提高澳門餐飲企業的競爭力。

四、加強餐飲業的飲食文化和烹飪理論研究,積極開展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澳門餐飲業在國際的地位和影響,促進澳門餐飲業走向世界。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第三條——一、凡承認本章程,不限國籍,不分性別,不論資排輩,本地或海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其他之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被收納為會員;

三、候選會員之收納可透過申請書,經理事會機密評審後作出批准。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為:

a)參與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決議;

b)選舉及被選舉為擔任任何該會組織之職務;

c)參與任何該會所安排之活動。

第五條——會員之責任為:

a)遵守會章之規則,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b)全力貢獻及支持該會之發展及聲譽;

c)遵守該會任何組織之合法決議。

第六條——大會可授予一些名譽會員職位。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失效:

a)會員可透過書面通知理事會,放棄其會員資格;

b)倘其不遵守第五條規章之責任,又或倘其參與某些行為或陋習,而令該會之名譽受損,大會得開除任何會員之資格。

第三章

(大會之組織結構)

第八條——一、大會之組織結構包括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二、a)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b)本會之組織委員候選人之條件及資格乃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另設大會秘書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之工作程序乃由會長管理。

三、大會之會議記錄乃由秘書負責,彼等並須協助會長之日常事務及充當會長因事缺席時之代表。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得為評審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及投選監事會之建議而召開。

二、會員大會可由大會主席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之全體會員申請召開。

三、召開會員大會非常會之申請書必須附上要求決議事項之內容。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之召開乃由大會主席於八天前透過郵寄掛號信通知各會員。

二、會員大會制定其會員之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力:

a)投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b)評價及投票批許該會之報告及賬目;

c)訂定理事會提議之會員收費;

d)負責會員紀律處分之決定權;

e)議決規章之更改;及

f)評審有關任何其他會內組織提議之事項。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倘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中欲議決事項,其出席率必不能少於全體會員之半數。

二、倘不出現在上一條款中所指之出席率時,會員大會可在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而以屆時之出席會員作事項之議決。

三、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之權力:

a)執行會員大會所議決之事宜;

b)確定及實行該會之宗旨和方案及 提交活動報告書;及

c)召開會員大會。

三、理事會將由理事長隨時認為需要時召開,並得每月強制性例開一次。

第十五條——代表及約束該會之文件或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其另一名委員聯名簽署,或由理事會所委任之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根據委任狀內之規定簽署。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所組成,彼等可一次或多次連任,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權力:

a)發出有關理事會所提交之報告及賬目之意見書;

b)監察所有理事會之行政管理;

c)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檢查該會之簿記賬目。

三、監事會之常會於每年召開一次,非常會可由監事長隨時召開。

第四章

(一般性及過渡規定)

第十七條——該會隨其他收入還包括有:

a)會員之基金;

b)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獻及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Set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Pedro Leal.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國頂級烹飪大師技藝交流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Intercâmbio de Arte Culinária «Top Chef» Chinês de Macau

Macau Chinese Top Chef Culinary Art Exchang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15 de Setembro de 2015 e sob o n.º 2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5,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澳門中國頂級烹飪大師技藝交流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組織為一非牟利並存在期無限之會,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頂級烹飪大師技藝交流聯誼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Chinese Top Chef Culinary Art Exchange Friendship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Intercâmbio de Arte Culinária “Top Chef” Chinês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美基街15A號2樓。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中國頂級烹飪大師間的友誼、專業合作及彼此的融合協調。

二、推廣廚藝、烹飪技能及高質素的餐飲知識。

三、擴大澳門中國頂級烹飪大師在海外的影響,提高澳門中國頂級烹飪大師在國際上的地位。

四、搭建一個中國頂級烹飪大師在澳門的互動交流平台,為中國頂級烹飪大師名揚四海打下堅實基礎。

五、培訓澳門年輕同業,提昇行內專業素質。

六、協助提供進階職業培訓予其會員。

七、與澳門其他專業機構及教育組織共同籌劃進階培訓、學徒計劃及相關的職業培訓。

八、與所有本澳及國際性的酒店或飲食同業發展互利的交流網絡,確立對本聯誼會的活動支持。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第三條——一、凡承認本章程,為中國頂級烹飪大師或著名烹飪團體,不限國籍,不分性別,不論資排輩,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其他之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被收納為會員;

三、候選會員之收納可透過申請書,經理事會機密評審後作出批准。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為:

a)參與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決議;

b)選舉及被選舉為擔任任何該會組織之職務;

c)參與任何該會所安排之活動。

第五條——會員之責任為:

a)遵守會章之規則,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b)全力貢獻及支持該會之發展及聲譽;

c)遵守該會任何組織之合法決議。

第六條——大會可授予一些名譽會員職位。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失效:

a)會員可透過書面通知理事會,放棄其會員資格;

b)倘其不遵守第五條規章之責任,又或倘其參與某些行為或陋習,而令該會之名譽受損,大會得開除任何會員之資格。

第三章

(大會之組織結構)

第八條——一、大會之組織結構包括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二、a)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b)本會之組織委員候選人之條件及資格乃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另設大會秘書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之工作程序乃由會長管理。

三、大會之會議記錄乃由秘書負責,彼等並須協助會長之日常事務及充當會長因事缺席時之代表。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得為評審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及投選監事會之建議而召開。

二、會員大會可由大會主席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之全體會員申請召開。

三、召開會員大會非常會之申請書必須附上要求決議事項之內容。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之召開乃由大會主席於八天前透過郵寄掛號信通知各會員。

二、會員大會制定其會員之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力:

a)投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b)評價及投票批許該會之報告及賬目;

c)訂定理事會提議之會員收費;

d)負責會員紀律處分之決定權;

e)議決規章之更改;及

f)評審有關任何其他會內組織提議之事項。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倘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中欲議決事項,其出席率必不能少於全體會員之半數。

二、倘不出現在上一條款中所指之出席率時,會員大會可在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而以屆時之出席會員作事項之議決。

三、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之權力:

a)執行會員大會所議決之事宜;

b)確定及實行該會之宗旨和方案及提交活動報告書;及

c)召開會員大會。

三、理事會將由理事長隨時認為需要時召開,並得每月強制性例開一次。

第十五條——代表及約束該會之文件或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其另一名委員聯名簽署,或由理事會所委任之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根據委任狀內之規定簽署。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是由會員大會每三年選舉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所組成,彼等可一次或多次連任。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權力:

a)發出有關理事會所提交之報告及賬目之意見書;

b)監察所有理事會之行政管理;

c)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檢查該會之簿記賬目。

三、監事會之常會於每年召開一次,非常會可由監事長隨時召開。

第四章

(一般性及過渡規定)

第十七條——該會隨其他收入還包括有:

a)會員之基金;

b)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獻及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Set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15。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號祐適工業大廈6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0/2015。

澳門酒店旅遊及餐飲業交流協會

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號祐適工業大廈6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濤麗詩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1號華暉閣14樓F。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金輝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號錦星花園第三座三樓B。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筠怡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3號高地烏大廈9樓F座。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婦女健康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婦女健康研究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一章第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四、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村亨通樓11樓AV室。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artigo 86.º, n.º 3,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4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4

MOP

Contabilista,
Yuen Man Kin, Kelvin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Resumo de Actividades do ano 2014

QBE Insurance (Internac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desenvolveu de forma estável o exercício do ano 2014, o aumento da actividade está em conformidade com o previsto, com um aumento de 11,6% dos prémios brutos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anterior.

Como expectativa para o ano 2016, esperamos que, com a diversificação da economia de Macau e as políticas de desenvolvimento estipuladas pelo Governo, esta empresa possa continuar a desenvolver a actividade através das nossas estratégias estáveis de vendas e a melhorar os nossos produtos de forma a fornecer serviços de qualidade aos nossos clientes individuais e empresariais de Macau.

Por fim, aproveito para manifestar sinceros agradecimentos à nossa clientela, aos parceiros de negócios, trabalhadores e à entidade regulador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pela confiança e todo o apoio prestado a esta empresa.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aos 19 de Agosto de 2015.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na Austrália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30 de Abril de 2015.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19 de Agosto de 2015.


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86.º, n.º 3,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icio de 2014

(Ramos Gerai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icio de 2014

MOP

Balanço em 31/12/2014

MOP

O Contabilista,
潘淑芳
O Gerente,
陳芷珊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4

Esta Sucursal de Macau exerce a actividade seguradora nos ramos gerais, tais como acidentes de trabalho, multi-riscos, marítimo-carga, acidentes pessoais, viagens, automóvel, etc.

O volume de prémios brutos auferidos no exercício de 2014 foi de MOP 89,809,699 e o resultado apurado neste ano foi de MOP 15,214,628.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7 de Abril de 2015.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4,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com a casa-mãe e reservas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20 de Agosto de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