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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星中學”簽訂“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開辦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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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譽中信(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Attachmate Group產品技術支援服務及系統優化服務”合同。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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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方圓廣場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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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少雄